想借錢給人賺利息?先搞懂「重利罪」別踩雷!
身為債權人,您可能希望透過資金借貸來創造收益,這是人之常情。然而,在追求報酬的同時,您是否曾擔心,一不小心就可能觸犯了法律上的「重利罪」?台灣《刑法》對於利用他人弱勢處境,收取過高利息的行為,設有嚴格的規範。若不慎觸法,輕則面臨刑事責任,重則甚至會被沒收犯罪所得。因此,了解重利罪的構成要件,是每位債權人保護自己、合法經營的關鍵第一步。
什麼是重利罪?《刑法》怎麼說?
重利罪的核心精神,在於保護那些因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而被迫接受不合理借貸條件的弱勢者。它不單純是利率高低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放貸者是否有「趁人之危」的主觀意圖。
台灣《刑法》第344條對重利罪有明確定義: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簡單來說,構成重利罪有兩大關鍵:
- 客觀上: 您實際借貸金錢或物品,並收取了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主觀上: 您是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而放貸。
如果您的放貸行為,還涉及強暴、脅迫、恐嚇等不法手段,那問題就更嚴重了,可能觸犯加重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取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顯不相當之重利」怎麼判斷?
《刑法》並未直接定義多少利率才算「重利」,這讓許多債權人感到困惑。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而非單純看名目上的利率數字。以下是法院判斷的重點:
- 「重利」的範圍: 不僅是名義上的利息,連同您收取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都會被一併計入,換算成實際的年利率。
- 「顯不相當」的參考基準: 雖然不是絕對,但法院通常會參考《民法》第205條規定的週年利率上限20%。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經債務人請求,得將超過部分之利息,變更為週年百分之十六。但支付超過部分之利息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請求返還。」 請注意,民法規定的是**年利率16%以上的部分,債務人可請求變更,而年利率20%**則是民法上約定利率的上限。在刑事重利罪的判斷上,遠超過20%的利率,就非常容易被認定為「顯不相當」。
- 綜合考量: 法院還會考量當時的經濟狀況、金融市場利率、借貸金額、期間、有無擔保品、債務人信用狀況等,來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例如,年利率高達96%、200%甚至400%以上,幾乎都會被認定為重利。
「趁人之危」:法院如何認定債務人的弱勢處境?
這是重利罪的主觀要件,也是債權人最容易誤觸的環節。法院會從客觀事實推斷您是否明知並利用了債務人的弱勢:
- 急迫: 債務人因經濟困難(如週轉不靈、還債、生活費)而急需用錢,且無法從正常管道借到款項。
- 輕率: 債務人思慮不周,未經深思熟慮就借款。
- 無經驗: 債務人對借貸交易、利息計算缺乏經驗。
- 難以求助: 債務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從正常管道獲得幫助。
法院會透過債務人的證詞、借款用途、經濟狀況,甚至您與債務人的對話紀錄等,來判斷您是否「乘」其弱勢。
借貸實例解析:合法與違法的界線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將法律分析中的案例改寫為生活情境,幫助您理解重利罪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高利借款救急,卻成多條罪名
陳老闆娘因事業週轉不靈,急需資金。她找上民間金主林先生和馬先生。林、馬二人明知陳老闆娘處境艱難,仍先後三次借款給她:
- 第一次:借5萬元,5天後需還10萬元(利息5萬元)。
- 第二次:借20萬元,2天後需還40萬元(利息20萬元)。
- 第三次:借20萬元,2天後需還60萬元(利息40萬元)。
林、馬二人每次都收取了遠超本金的利息。法院最終認定,林、馬二人明知陳老闆娘急迫而利用機會放貸,且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構成重利罪。由於每次借款的時間、金額、約定利息都不同,法院採「一罪一罰」原則,將這三次行為各別論罪,判處兩人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
給債權人的啟示: 即使是分次借款,若每次都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多個獨立的重利罪,導致刑責加重。
案例二:催收變恐嚇,普通重利變加重重利
阿明(化名)得知朋友老王(化名)生意失敗急需用錢,便以月息12%(換算年利率高達497.73%)借款40萬元給老王,並預先扣除利息,老王實際只拿到35萬2000元。老王陸續繳納利息高達124萬7000元後,實在無力負擔。
阿明見老王還不出錢,竟打電話恐嚇老王:「要找人押人、取車!」
法院認定,阿明利用老王急需用錢的處境,收取年利率高達497.73%的重利,已構成重利罪。後續阿明又以電話恐嚇方式催討重利,更進一步構成《刑法》第344條之1的加重重利罪。最終,阿明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並被沒收犯罪所得112萬7000元。
給債權人的啟示: 收取高利已是違法,若再使用暴力、恐嚇等不法手段催收,將會構成更重的加重重利罪,且您所收取的所有不法所得都將被沒收。
債權人如何合法放貸,避免觸法?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同時避免觸犯重利罪,律點通建議您遵守以下原則:
- 了解並遵守合理利率: 雖然《刑法》未明定重利上限,但以《民法》第205條的週年利率20%作為參考,是相對安全的做法。若利率遠超此限,務必審慎評估風險。
- 避免利用他人弱勢: 在決定是否放貸前,評估借款人的狀況。若對方明顯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困境,即使對方願意支付高額利息,也應避免放貸,或至少將利率調整至合理範圍。
- 所有費用透明化: 借貸契約應清楚載明本金、利息、還款方式等所有條款。避免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變相收取高額利息,這些都可能被法院計入重利範圍。
- 合法催收: 若債務人未能按時還款,務必採取合法途徑催收,例如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絕對不可使用強暴、脅迫、恐嚇、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否則將觸犯加重重利罪,甚至其他更嚴重的罪行。
- 保留完整證據: 所有的借貸合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轉帳證明、還款紀錄等,都應妥善保留,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合法借貸,長久之計
作為債權人,追求資金的合理報酬是正當的,但絕不能以犧牲他人的權益為代價。了解並遵守重利罪的相關規定,不僅能保護您免於刑事責任,也能建立更健康、永續的借貸關係。合法放貸是長久之計,切勿為了短期高利而冒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謹慎行事,才能讓您的資金在法律的框架下,安全穩健地成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台灣法律對於借貸利率的上限是多少?
A: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若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債務人可請求將超過部分變更為百分之十六。而約定利率的上限則是週年百分之二十。在刑事重利罪的判斷上,雖然沒有明確的數字上限,但若實際年利率遠超過民法規定的20%,就非常容易被法院認定為「顯不相當之重利」。
Q: 除了利息,還有哪些費用會被算入「重利」?
A: 根據《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重利不僅限於名目上的利息,還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法院在判斷時,會將這些費用一併計算,以得出實際的年利率。
Q: 如果我借錢給朋友,但對方急用開了高利,我收了會被罰嗎?
A: 即使是朋友關係,若您明知對方因急迫而需要資金,並藉此機會貸以高利,仍可能構成重利罪。關鍵在於您是否「乘他人急迫…之處境」而放貸。建議無論對象是誰,都應避免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並確保借貸條件合理合法。
Q: 如果債務人遲遲不還款,我該怎麼催收才不會觸法?
A: 您應採取合法途徑催收。例如,發送存證信函催告、聲請支付命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切勿使用強暴、脅迫、恐嚇、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44條之1的加重重利罪,甚至其他刑事罪名。
Q: 如果被認定犯了重利罪,我借出去的本金還能拿回來嗎?
A: 如果被認定構成重利罪,您所取得的「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屬於犯罪所得,將會被沒收或追徵其價額。至於您借出的「原本」(本金)部分,由於這屬於民事債權,您仍可透過民事訴訟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但可能會面臨債務人抗辯利息不合法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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