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不煩惱:中小企業主必學的調解智慧
作為中小企業主,您可能曾面臨資金周轉,或是將資金借貸給合作夥伴、客戶,甚至親友。然而,人情與金錢的界線往往模糊,一旦發生借貸糾紛,不僅傷感情,更可能影響企業營運。此時,「調解」便是一個值得您優先考慮的解決方案。但調解真的有用嗎?調解書簽了就一勞永逸?如果對方毀約,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借貸糾紛調解的法律基礎、實務操作與潛在風險,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底氣、更從容應對。
借貸關係的法律基礎與調解的效力
首先,我們要釐清什麼是「借貸」。根據《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簡單來說,當您把錢借給別人,對方承諾會還款,這就是一個「消費借貸」關係。而一旦對方逾期未還,就可能產生「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您有權請求「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但請注意,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週年16%(《民法》第205條)。
那麼,調解又是什麼呢?調解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和解契約」: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這代表調解是雙方透過協商、各退一步,達成共識來解決爭議的契約。最重要的是,如果調解經法院核定,它的效力非同小可: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這表示一份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書,等同於法院的判決,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省去了漫長的訴訟過程。這對於中小企業主來說,無疑是一項高效且具法律保障的解決方案。
實務案例解析:調解成立後,還會不會有變數?
即使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實務上仍可能出現一些狀況。以下透過兩個常見情境,讓您了解如何應對:
案例一:調解後毀諾怎麼辦?老闆能回復原狀嗎?
某位經營五金行的張老闆,曾借款給一位長期合作的下游廠商105萬元。後來廠商經營不善,雙方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協議,約定廠商以一筆不動產抵償債務,調解書也經法院核定。然而,屆期廠商卻沒有履行協議,張老闆氣憤之餘,想知道是否能回到最初的借貸關係,直接向廠商追討105萬元。
法院怎麼說?
根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的意旨,即使調解經法院核定,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但其本質仍是私法上的契約。如果一方(例如本案的廠商)遲延履行協議,另一方(張老闆)仍可以依法解除調解契約,回復到未調解前的借貸關係,並依原有的借款契約請求清償。這意味著,當對方毀諾時,您並非只能困於調解書的內容,仍有機會回溯至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來主張權利。
案例二:調解書是假的?小心「通謀虛偽」的陷阱!
另一位經營貿易公司的李老闆,因故與某位客戶產生糾紛。後來雙方在調解委員會簽署了一份調解書,內容是李老闆要向客戶支付1193萬元。但李老闆事後主張,這份調解書根本是雙方為了某些目的「套招」演出的,實際上並沒有這筆借貸關係,且他在簽署時也受到脅迫,因此請求法院宣告調解書無效。
法院怎麼說?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6號民事判決指出,如果調解內容是當事人之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也就是雙方都知道這個調解內容不是真的,只是為了掩蓋某種事實或達成其他目的而假裝成立,那麼即使調解書形式上成立,實質上仍屬無效。此案例提醒我們,調解必須建立在真實的法律關係與合意之上,切勿為了規避法律或稅務等目的而進行虛假的調解,否則可能弄巧成拙。
中小企業主實務操作指引:讓調解成為您的利器
無論您是借錢給人還是向人借錢,掌握以下原則,將有助於您在借貸糾紛調解中保護自身權益:
如果您是出借方(債權人):
- 充分評估與了解: 在調解前,盡可能了解債務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財產狀況。這有助於您提出合理且可行的清償方案。
- 彈性協商,但底線明確: 適度的讓步有助於達成協議,避免冗長的訴訟。但請務必設定自己的底線,並在調解書中明確約定還款金額、方式、期限、利息等細節,避免模糊空間。
- 確保調解書經法院核定: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經核定後的調解書才具備強制執行力,能真正保障您的權益。
- 若對方毀諾,果斷應對: 一旦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您可以考慮解除調解契約,回復原有債權關係並依法請求清償,或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您是借款方(債務人):
- 誠實揭露,積極溝通: 誠實提供您的財產與收入狀況,並積極參與調解,表達還款意願。透明度有助於建立信任,促成雙方達成共識。
- 提出可行方案: 根據自身能力,提出一個您確實能履行的清償方案。若協商不成立,仍可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爭取中立第三方的協助。
- 務必依約履行: 調解成立後,務必依照協議內容履行。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導致履行困難,務必及時與對方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明,以利後續處理。
結論:掌握調解,為企業經營多一份保障
借貸糾紛調解並非只是「和稀泥」,它是一個兼具效率與法律效力的解決機制。對於中小企業主而言,理解調解的法律性質、效力範圍以及潛在風險,是保護自身權益、降低經營風險的關鍵。透過誠意協商、資訊透明,並確保調解程序的合法性與完整性,您將能善用這項工具,為您的企業經營多添一份穩固的法律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與訴訟有何不同?我該選擇哪一種?
A: 調解是一種非對抗性的解決方式,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溝通,尋求共識。其優點是快速、成本較低、保密性高,且有助於維繫雙方關係。若經法院核定,效力等同判決。訴訟則是正式的法院程序,由法官裁決,通常耗時較長、成本較高,且結果可能較為僵硬。若雙方仍有溝通意願,建議優先考慮調解;若分歧過大或對方惡意,則訴訟可能是必要手段。
Q: 如果對方不願意來調解,我該怎麼辦?
A: 若對方拒絕出席調解,調解委員會會發出不成立證明書。此時,您可憑此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您的權利。雖然調解不成立,但您已盡到嘗試和解的義務,這在後續訴訟中可能會有正面影響。另外,若債務人是對金融機構負債,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債務人需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若不成立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
Q: 調解書簽了之後,我發現內容對我不利,可以反悔嗎?
A: 原則上,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一旦簽署並核定,是很難反悔的。除非您能證明調解是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成立(即雙方都知道內容是假的),或是存在《民法》第738條所列的特殊情況(如和解所依據文件為偽造變造、對重要爭點有錯誤),或是在受「詐欺、脅迫」的情況下簽署,才能在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單純事後覺得吃虧或無法履行,通常不足以撤銷。
Q: 借貸糾紛調解時,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A: 作為債權人,您應準備借據、匯款證明、對話紀錄、錄音檔等能證明借貸關係及金額的證據。作為債務人,則需準備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以及任何能證明您還款困難或已部分還款的資料。充分的證據準備有助於調解委員了解案情,並促成雙方達成合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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