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朋友,您是否也曾因為人情壓力或一時周轉不靈,向親友開口借錢?親友間的借貸,常常因為信任,少了白紙黑字的契約,一旦出問題,不僅傷感情,更可能讓您背負沉重的法律壓力。身為債務人,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我是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間借貸契約的法律眉角,讓您在面對債務問題時,不再感到徬徨無助。
借貸契約,到底怎麼才算數?
民間借貸契約的成立,最核心的兩大要素是「意思表示合致」和「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
1. 意思表示合致:雙方都有「借」與「貸」的共識
這指的是您和出借方,雙方都明確同意這是一筆借貸關係,包括借款金額、是否有利息、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這種共識可以是書面約定(例如借據),也可以是口頭約定,甚至從雙方的行為中推斷出來。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之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簡單來說,只要您和出借方就「借錢」這件事達成共識,契約就可能成立。但如果只是單純收到錢,卻沒有借貸的共識,那就不一定是借貸關係。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這條文定義了什麼是「消費借貸」,也就是您借了錢或替代物,之後要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東西。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沒有實際交付金錢,如果雙方合意將您原本應負的另一筆債務(例如買賣價金、投資款)轉化為借貸關係,這筆借貸契約也能成立。
2.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錢確實到手或依約撥付
過去法律規定,借貸契約一定要「錢到手」才算數。雖然《民法》第475條(關於交付的規定)已刪除,但「交付」仍是證明借貸關係的重要事實。
- 現實交付: 您親手從對方拿到現金。
- 轉帳交付: 對方將款項匯入您指定的帳戶(無論是您本人的或您指定的第三人帳戶)。
- 債務轉化: 如前所述,將原本的債務轉為借貸,此時不需再次交付金錢。
借據、轉帳紀錄,誰說了算?
在法庭上,誰主張借貸關係存在,誰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通常是出借方要證明有借貸合意和金錢交付。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就是俗稱的「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出借方拿不出證據,就可能無法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案例故事一:有錢沒借意,借貸不成立
小陳向朋友阿華借錢周轉,阿華把錢轉給了小陳的公司,說是幫忙繳投標保證金。後來阿華要小陳還錢,但小陳的公司抗辯說,這筆錢不是借款,而是阿華對公司的投資,因為他們之間沒有借貸的合意。法院最後認為,即便有金錢交付,但若無法證明雙方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合致」,就不能成立借貸關係。所以,光有金錢流動,不代表就是借貸喔!
借據的重要性:簽名蓋章,推定為真
如果有一份您親自簽名或蓋章的借據,那在法律上會被「推定為真正」。這表示,如果您要否認借據的效力,您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借據是偽造或盜用。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我只是幫忙,怎麼變債務人?(人頭戶與虛偽意思表示)
案例故事二:人頭戶的舉證困境
阿美因為人情壓力,幫親戚向銀行(或農會)貸款,簽了所有的借貸文件,但實際上錢都是親戚在用,也約定好由親戚還款。沒想到親戚還不出錢,銀行卻來跟阿美要債。阿美主張自己只是「人頭戶」,不是實際借款人,希望借貸契約無效。但法院認為,阿美必須證明銀行當時「明知」或「通謀」她只是人頭,且沒有實際借款的真意。如果銀行不知道阿美只是人頭,法院通常會認定契約有效,阿美仍需負擔還款責任。
心中保留與虛偽意思表示
- 心中保留 (
民法第86條):如果您內心沒有借款的真意,但對方不知道,那麼這個借貸契約仍然有效。您不能因為自己心裡不想借,就說契約無效。 - 虛偽意思表示 (
民法第87條):如果您和出借方「通謀」,也就是雙方都清楚知道這不是真的借貸(例如您只是掛名當人頭,實際上錢是給第三人,且出借方也知情),那麼這個契約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您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出借方當時是知情或有通謀的。
利息高到嚇人,我還能怎麼辦?
如果親友間的借貸有利息約定,但利息高得離譜,法律是有上限規定的。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表示,如果約定的年利率超過16%,那麼超過16%的部分,法律上是無效的。您只需要支付法定範圍內的利息。此外,如果對方以預扣利息等方式「巧取利益」,導致實質利率過高,超過的部分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債務人的自保之道:您該知道的實用建議
面對親友借貸,身為債務人,您可以這樣做來保障自己:
- 仔細審閱契約: 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仔細閱讀,確認內容與口頭約定一致。切勿在空白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 保留還款證明: 每次還款(無論本金或利息)都應保留匯款紀錄、轉帳證明、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這是您證明已還款的最有力證據。
- 警惕詐騙: 若對借貸內容或對方要求有疑慮,應尋求專業意見,避免成為「人頭戶」或陷入詐騙陷阱。
- 主張虛偽意思表示: 若您確實是「人頭戶」,且能證明出借方知情或通謀,應積極蒐集證據,向法院主張契約無效。
結語
親友借貸,情理法交織,往往複雜難解。作為債務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掌握應對方式,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現況,勇敢面對,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簽了借據,但對方說的借款金額比我實際拿到的多,怎麼辦?
A: 這可能涉及對方預扣利息或巧取利益的情況。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若對方以預扣利息等方式導致實質利率過高,超過部分也可能被認定為巧取利益而無效。您應保留所有金錢交付證明,計算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已還款項,並可向法院主張僅需償還實際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Q: 親友間借款沒有寫借據,只有Line對話紀錄和轉帳證明,這樣算借貸嗎?
A: 即使沒有書面借據,只要您和對方在Line對話中明確表示了借貸的意願(例如:「我借你五萬元」、「收到,會還你」),並且有實際的轉帳紀錄證明金錢交付,依《民法》第153條和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仍可能成立。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雙方是否有借貸的合意。
Q: 我只是幫忙掛名當「人頭戶」去借款,實際上錢都給別人用了,我可以不用還錢嗎?
A: 主張自己是「人頭戶」來否認借貸契約效力,在法律上舉證責任很重。您必須證明貸與人(出借方)明確知道您只是掛名,且雙方並沒有實際借貸的真意(即《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如果貸與人不知道您是人頭,或認為您是實際借款人,即便您內心無借款真意(《民法》第86條),契約仍可能有效。建議您蒐集所有能證明貸與人知情或通謀的證據。
Q: 我已經還了一部分錢,但對方沒有給我收據,現在對方卻說我沒還過,我該怎麼證明?
A: 每次還款都務必保留證明。如果沒有書面收據,轉帳紀錄是最有力的證據,上面會顯示轉出帳號、轉入帳號、日期和金額。如果是現金還款,建議要求對方簽署收據,或至少透過簡訊、Line等方式留下文字紀錄,證明對方已收到款項。若這些都沒有,證明起來會非常困難,可能需要尋找其他間接證據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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