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中小企業主朋友們,您是否曾為了合約上的高額違約金而心煩意亂?在經營事業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無法如期履行合約的情況,此時,一紙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違約金條款,往往讓企業主們備感壓力。然而,您知道嗎?台灣的法律並非鐵板一塊,當約定的違約金顯然過高時,法院是有權利為您「打折」的!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民法》中關於違約金酌減的奧秘,透過白話的解釋、真實的案例,以及實用的應對策略,幫助您在面對不合理的違約金請求時,能夠合法自保,不再吃悶虧。
違約金,到底是什麼?
在探討違約金酌減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違約金的本質。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違約金大致可分為兩種性質: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這表示,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否則違約金通常被視為「預先約定好的損害賠償金額」。也就是說,當一方違約時,債權人只能請求這筆約定的違約金,原則上不能再額外要求其他實際損害賠償。它的好處是簡化了日後舉證損害的麻煩,但壞處是如果違約金訂得太高,就可能不合理。
懲罰性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2項後段:「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雖然條文看起來複雜,但簡單來說,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那麼債權人除了可以請求違約金外,仍然可以另外請求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這種違約金的目的不只是填補損害,更在於督促債務人履行合約,並對違約行為施加懲罰。
小提醒: 判斷違約金是哪一種性質非常重要!它會直接影響債權人能請求的範圍,以及法院在酌減時的考量方向。若契約未明確約定,通常會被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
此外,在評估損害賠償時,法院會參考《民法》第216條關於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包括您實際遭受的 「所受損害」 (例如額外支出的費用)以及 「所失利益」 (例如預期的利潤損失)。
違約金太高,法院能幫你減!
當您發現合約上的違約金金額高得離譜時,別慌!《民法》賦予法院一項重要的權力,可以為您主持公道。
法院酌減權的核心依據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條法規是中小企業主們面對高額違約金時最重要的「護身符」。它明確指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法院就有權力將其減少到一個合理的數額。這不只是保護債務人,更是維護契約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
債務人已部分履行,違約金也能減!
除了違約金本身過高外,如果您的企業雖然違約,但已經「部分履行」了合約內容,且對方也因此獲得了部分利益,那麼法院也可以依據《民法》第251條的規定,比照對方所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這是在鼓勵債務人即使無法完全履行,也應盡力減少損害。
法院會考量哪些因素來酌減?
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要酌減多少時,並非隨意決定,而是會綜合考量多種客觀因素,以求公平:
- 債權人實際遭受的損害: 這是最重要的考量之一,包括對方因為您的違約而實際多花的錢(積極損害)和少賺的錢(所失利益)。如果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這點尤其關鍵。
- 您(債務人)違約的情形: 例如違約的原因、是否故意、可歸責的程度等。如果是懲罰性違約金,這點會被特別重視。
- 您已部分履行合約,對方因此獲得的利益: 就像前面提到的《民法》第251條,如果對方因為您的部分履行而有受惠,違約金就應該相應減少。
- 社會經濟狀況與行業慣例: 法院也會參考當時的經濟環境、市場行情,以及相關行業的交易習慣來判斷違約金是否合理,例如借貸契約中過高的違約金利率就常被酌減。
- 債權人原本可享有的利益: 如果合約順利履行,債權人本來能獲得什麼利益,也會作為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基準。
案例故事:他這樣成功讓違約金打折!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法院如何酌減違約金,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王老闆的房地買賣困境
王老闆經營一家小型加工廠,幾年前看中一塊土地,想擴建廠房,便與地主李先生簽訂了土地買賣契約,並依約支付了數百萬元的頭期款。然而,在後續支付尾款時,由於市場環境驟變,加工廠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王老闆實在無力支付剩餘款項,最終只能忍痛解除買賣契約。
依據契約約定,如果買方違約,已付的頭期款將全數被地主沒收作為違約金。李先生因此沒收了王老闆已支付的數百萬元頭期款。王老闆認為這筆違約金實在太高,遠超過李先生實際的損失,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酌減違約金。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發現,李先生雖然因為王老闆違約而解除契約,但土地本身並未因此產生明顯的跌價損失,甚至可能在解除契約後,李先生仍能以接近或更高的價格將土地出售給其他人。此外,王老闆已支付的頭期款,也讓李先生在一段時間內享有資金運用的利益。
因此,法院認為原約定沒收全部頭期款作為違約金的金額「顯然過高」,並未充分考量李先生實際所受的損害(例如重新尋找買家的仲介費、行政費用等)以及王老闆已支付款項所帶來的利益。最終,法院根據《民法》第252條的規定,將違約金酌減至一個合理的數額,並判決李先生應返還王老闆部分已沒收的頭期款。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簽了字,過高的違約金在法律上仍有爭取空間。
中小企業主,你能怎麼做?實用應對指南
面對可能過高的違約金請求,中小企業主們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積極主張違約金過高: 在訴訟或協商過程中,明確向對方或法院提出違約金過高的主張,這是爭取酌減的第一步。
- 收集證據,證明對方實際損害不大: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您需要盡可能蒐集證據,證明對方因您的違約所受的實際損害並不如違約金約定的那麼高。例如:
- 如果對方已將標的物轉售或轉租,找出轉售/轉租的價格,證明對方並未遭受重大損失,甚至可能獲利。
- 若對方主張所失利益,您可以試圖證明該利益本身難以實現,或有其他替代方案可彌補。
- 提供市場行情資料,證明當時的市場狀況對對方有利,或者違約金遠超同業慣例。
- 證明自己已部分履行合約: 如果您已支付部分款項、交付部分貨物或完成部分服務,務必提出這些證據,證明對方因此獲得了利益,應依《民法》第251條減少違約金。
- 說明違約原因與情狀: 如果您的違約並非惡意,而是因為不可抗力、市場變動等非故意因素,也可以向法院說明,爭取酌減的空間。
- 不當得利請求: 如果法院最終判決違約金應酌減,而您已經支付了超過酌減後金額的款項,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對方返還多收的款項。
重要提醒: 雖然法院有酌減違約金的職權,但在實務上,通常是由主張違約金過高的一方(也就是您,債務人)負擔舉證責任。因此,積極收集並提出有利證據,是您成功爭取酌減的關鍵。
結論
總結來說,面對合約違約金過高的問題,中小企業主們並非束手無策。透過了解《民法》第250條、第252條等相關規定,並積極準備證據,您絕對有機會爭取到合理的違約金數額。記住,契約自由雖受保障,但法律更重視公平正義。當違約金顯失公平時,法律會站在您這邊。保持冷靜,收集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為您的企業爭取最大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違約金一定要照合約上寫的付嗎?
A: 不一定。依《民法》第252條,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顯然過高,法院有權裁量減至合理數額,您應積極向法院主張。這表示即使合約有白紙黑字約定,法律仍保障您在不公平情況下爭取權益的機會。
Q: 怎麼知道我的違約金算不算「過高」?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債權人實際所受損害、您違約的情狀、您是否已部分履行、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及行業慣例等。您可以從這些角度收集證據,證明違約金與實際損害不成比例,例如提供市場行情、證明對方實際損失輕微等。
Q: 如果我已經付了違約金,還可以請求酌減嗎?
A: 如果法院最終判決違約金應酌減,而您已經支付了超過酌減後金額的款項,您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對方請求返還多收的款項。這證明即使已付款,仍有機會追回不合理的金額。
Q: 違約金如果約定很高,是不是就不能請求實際損害了?
A: 這要看違約金的性質。如果合約未特別約定,違約金通常被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債權人原則上就只能請求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再額外請求實際損害。但如果契約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人就可以同時請求違約金和實際損害。
Q: 借貸合約中的高利息違約金,也能酌減嗎?
A: 是的,借貸契約中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利率,例如遠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目前年利率16%)或市場行情,法院通常會認定其過高而酌減,甚至會大幅減至合理的年利率(如8%)。這是法院維護交易公平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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