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間的口頭借貸,您是不是因為一句情義相挺,現在卻被追討債務?
在台灣,親友間的金錢往來非常普遍,一句「先借你應急」、「晚點還我就好」的口頭承諾,往往就促成了一筆借貸。然而,當關係生變,或是還款出現困難時,這些沒有白紙黑字的「口頭借貸」就很容易演變成難解的法律糾紛。身為被追討的債務人,您是不是感到徬徨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口頭借貸的法律眉角,告訴您在法律上,誰才需要證明這筆錢是「借款」,以及身為債務人,您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揭開口頭借貸的法律面紗:誰該證明?
首先,您必須知道,口頭借貸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問題的關鍵在於「證明」!如果對方主張您欠他錢,那麼他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這就是《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核心精神。
1. 「借錢」的法律定義:消費借貸
我們常說的「借錢」,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民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白話解釋: 這條文告訴我們,一筆有效的借貸,不只是說說而已,還必須具備兩個核心要素:
- 金錢交付: 對方必須真的把錢交給你,而且讓你取得這筆錢的所有權。
- 借貸合意: 最重要的是,雙方都要有「借錢還錢」的共識。也就是說,對方是基於「借給你,你要還」的意思給你錢,而你也是基於「借來用,以後會還」的意思收錢。
如果對方只是說要借你錢,但實際上沒給,或者給了錢但不是基於借貸的意思(例如是贈與、投資或代墊),那麼借貸關係就不成立。
2. 誰主張,誰舉證:您的「自保盾牌」
這是身為債務人最重要的法律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這條文是所有民事訴訟的基礎,它白話來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在借貸糾紛中,如果對方說你欠他錢,那麼他就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他真的把錢借給你了」以及「你同意借這筆錢並會歸還」。這意味著,身為債務人,你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沒借錢,而是對方必須先證明有借貸關係存在。
3. 書面證據的效力:有借據就一定輸嗎?
如果對方拿出借據、本票等書面證據,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白話解釋: 如果對方拿出有你簽名、蓋章的借據,法院會先推定這份文件是真的。但請注意,就算文件是真的,也僅是形式上的證明力。對方仍需要證明文件上寫的借款「真的有交付給你」,而且「雙方有借貸的合意」。如果對方無法證明錢確實交給你,或這筆錢的性質並非借貸,即使有借據,也可能無法完全證明借貸關係。
實務案例解析:對方拿不出證據,法院也幫不了他!
了解了法律原則,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法院判決,了解在什麼情況下,即使對方聲稱有借貸,但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勝訴。
案例一:朋友說我欠他近400萬,但只有提款紀錄和錄音?
小明與阿華是多年好友,阿華聲稱曾陸續借給小明近400萬元,並提出自己的銀行提款記錄、一段錄音對話以及幾位朋友的證詞。小明則否認這是借款,他解釋有些錢是阿華給的生活費、有些是幫阿華代墊的款項,而錄音對話內容也非明確的借貸承諾。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的提款記錄只能證明他自己提了錢,無法證明這些錢真的交付給小明,更無法證明雙方有「借錢還錢」的共識。錄音內容也語焉不詳,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至於朋友證詞,即便證明小明收了錢,也無法排除是代收或其他原因。最終,法院駁回了阿華的請求,因為他無法證明這近400萬元是「借款」。
給債務人的啟示: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對方有提款紀錄或一些錄音,如果無法明確證明「錢真的給你了」以及「雙方都同意是借貸關係」,法院不一定會採信。金錢往來的原因很多,對方必須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證明是借貸。
案例二:對方有本票和字據,但我根本沒收到錢?
陳先生主張曾借給林小姐380萬元,並拿出林小姐簽發的本票和一張字據作為證據。但林小姐堅決否認有這筆借款。
法院調查發現,陳先生對於借款的時間、次數、甚至錢是從哪裡來的,說法都前後不一,而且他提出的領款紀錄也查證不實。他找來的證人說詞也互相矛盾。雖然林小姐確實簽發了本票,但法院指出,本票雖然是有效的支付工具,本身卻無法直接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陳先生還是要證明他真的有把錢借給林小姐。至於那張字據,內容僅表明林小姐願意為「利息」負責,而不是承認她有借到這筆錢。最終,法院認定陳先生無法證明他確實交付了借款,也無法證明雙方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因此駁回了他的請求。
給債務人的啟示: 即使對方手上有你簽的本票或字據,但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錢真的交給你了」和「雙方有借貸的共識」,對方仍可能敗訴。法院會非常嚴格地審查所有證據,判斷其真實性和證明力。
身為債務人,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面對親友的追討或法律訴訟,身為債務人,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1. 釐清金錢往來的真實性質
仔細回想每一筆金錢往來的細節。這筆錢真的是借款嗎?還是其實是:
- 贈與: 對方說「送給你」、「不用還」?
- 投資: 雙方約定共同投資,盈虧自負?
- 代墊款項: 你是幫對方支付款項?
- 其他原因: 例如共同生活費、薪資預支等。
釐清這些有助於您反駁對方「借貸」的主張。
2. 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雖然對方負有舉證責任,但您也可以準備自己的證據來反駁或佐證您的說法:
- 通訊紀錄: 檢查LINE、簡訊、Email、通話錄音等,是否有對方承認是贈與、投資,或您否認借款的內容。這些數位證據在現代訴訟中越來越重要。
- 自身經濟狀況: 如果對方主張的借款金額與您當時的經濟能力顯不相符,這也是一個可以說明的點。
- 資金流向: 如果對方聲稱轉帳給您,但您能證明這筆錢後來轉給了第三方(例如您是幫對方代墊),這也是有力證據。
- 其他證人: 如果有其他知情人士可以證明金錢往來的真實性質,他們的證詞也可能有所幫助。
3. 面對對方追討或提告時的應對策略
- 保持冷靜,不隨意承認: 在沒有釐清狀況前,不要隨意在對話中承認債務。您的任何一句話都可能成為證據。
- 要求對方提出證據: 您有權要求對方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包括金錢交付和借貸合意。
- 諮詢專業意見: 如果對方態度強硬或已經正式提告,務必尋求律師協助,讓專業人士評估您的情況並提供最合適的應對策略。
結論:了解權益,勇敢面對
面對親友間的口頭借貸糾紛,身為債務人,您並非無計可施。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在法律上,主張借貸關係存在的一方(通常是貸與人)必須負起舉證責任。您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沒借錢,而是對方必須先證明有借貸關係存在。
透過仔細回想金錢往來的真實性質、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您將能更有信心、更有策略地應對這些可能令人頭痛的債務糾紛,保護自己的權益。記住,法律是講求證據的,而證據,往往就藏在日常生活的細節裡。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只有銀行轉帳紀錄,我需要還錢嗎?
A: 銀行轉帳紀錄只能證明金錢交付的事實,但無法直接證明這筆錢是「借款」。對方仍需舉證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也就是說,他必須證明你收這筆錢時,是同意要借並會歸還的。如果你能證明這筆錢是贈與、投資、代墊或其他性質,對方就難以主張是借貸。因此,僅有轉帳紀錄不代表您一定需要還錢。
Q: 如果我真的沒借錢,但對方一直用LINE或電話威脅我,該怎麼辦?
A: 首先,不要在對話中隨意承認債務。你可以明確表示你認為這不是借款,並要求對方提出借貸證據。如果對方持續威脅恐嚇,你可以保留這些對話紀錄(截圖、錄音),並考慮向警方報案,因為不當的追討行為可能涉及恐嚇或強制罪。保護自身安全是首要考量。
Q: 對方說他有證人,證明我當時有借錢,這樣我會輸嗎?
A: 證人證詞是證據之一,但法院會審查證人的客觀性、證詞的具體內容以及是否與其他證據吻合。如果證人是對方關係密切的親友,其證詞的證明力可能會打折扣。你也可以提出反證或反駁證詞,例如證明證人當時不在場,或其說法與事實不符。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單一證人證詞不代表您一定會輸。
Q: 我已經還了一部分錢,但對方現在主張我還欠更多,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曾有還款,這可能被對方作為承認借貸的證據。但你可以證明你還款的金額與對方的請求不符,或證明你還款是基於其他原因(例如代墊款項的清算)。最重要的是,保留所有還款的證明(轉帳紀錄、收據),並明確告知對方您認為已還清或只欠多少,避免模糊空間。如果對方仍不接受,您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佐證您的說法。
Q: 親友借貸沒有約定利息,對方現在卻要求我給利息,合理嗎?
A: 依據《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原則上是「無息」的,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利息。如果當初沒有約定利息,對方現在要求利息,原則上您可以拒絕。除非他能證明你們之間有口頭約定利息,否則法院不會支持無約定利息的請求。您可以主張未約定利息,因此無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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