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中小企業主必懂的借貸舉證法則
在營運過程中,中小企業主難免會遇到資金周轉或人情借貸的情況。然而,當信任破裂,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或是被誤會欠款時,該如何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這不只考驗著您的法律知識,更關乎您企業的資產安全。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借貸舉證責任的核心原則,讓您在面對金錢糾紛時,不再手足無措!
釐清借貸關係: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什麼是「借貸」。《民法》對消費借貸有明確定義: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簡單來說,消費借貸就是「您把錢(或其他代替物)給對方,對方承諾未來會還您等值、等量的東西」。這個條文點出了借貸關係成立的兩大關鍵要件:
- 雙方有借貸的合意:意思是您和對方都清楚這筆錢是「借款」,而非贈與、投資或其他性質。
- 金錢實際交付:您確實將錢交給了對方。
這兩點,是您作為**貸與人(出借方)**在主張借貸關係存在時,必須證明的事實。
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
在法院裡,關於證據的提出,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誰說什麼對自己有利,誰就要拿出證據來證明。」
- 如果您是貸與人,主張對方欠錢,那您就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及「錢已交付」。
- 如果您是借用人(借款方),承認有借錢,但主張已經還了,那您就要證明「已清償」。
實務案例:讓法律不再抽象
光看條文可能還是有點模糊,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實務情境,讓您更了解舉證的眉角:
案例一:只有匯款紀錄,能證明是借款嗎?
王老闆曾匯款200萬元給李先生,事後王老闆主張這是借款,要求李先生還錢。但李先生卻說這筆錢是王老闆當初投資他公司的款項,並非借款。王老闆除了匯款紀錄,拿不出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例如借據、對話紀錄等。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有金錢交付的事實,但王老闆未能證明雙方對於這筆錢是「借款」有共同的合意。單純的匯款紀錄,不能直接推論為借貸關係。因此,王老闆的借款請求,最終被駁回。
律點通提醒:光有金錢往來不夠!證明「借貸合意」跟「金錢交付」同等重要。
案例二:還款了,對方卻說是還另一筆錢?
陳小姐向張先生借了100萬元,之後分幾次透過銀行轉帳還了80萬元。當陳小姐主張這80萬元是清償100萬元的借款時,張先生卻說:「這80萬元是還你之前欠我的另一筆代墊款,不是這筆借款!」
法院怎麼看? 在這個情況下,陳小姐已經證明她有款項交付給張先生,並主張這是清償借款。此時,如果張先生要否認,並主張這筆錢是清償「另一筆債務」,那麼張先生就必須舉證證明「另一筆債務」確實存在。如果張先生拿不出證據,法院就會認定這80萬元是清償了100萬元的借款。
律點通提醒:當您收到還款時,若對方未明確指定清償哪筆債務,而您有多筆債權,務必明確告知對方您將該筆款項用於抵充哪筆債務,並留下紀錄。
中小企業主的實務操作指引
無論您是出借方還是借款方,掌握以下原則,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作為貸與人(出借方):
- 書面契約最有力:務必簽訂借據或消費借貸契約。載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雙方身分資料等。白紙黑字,勝過千言萬語。
- 金錢交付留痕跡:盡量透過銀行轉帳,並在備註欄註明「借款」字樣。避免現金交付,若無法避免,請務必請對方簽收收據。
- 保留對話紀錄:除了書面契約和轉帳證明,保留能證明借貸合意的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錄音等,都是重要的輔助證據。
- 債務分清不混淆:若與同一人有多筆金錢往來,務必區分每筆債務,並在清償時明確註明清償哪筆債務。
作為借用人(借款方):
- 清償證據要留存:每次還款務必取得收據或透過銀行轉帳,並在備註欄註明「清償某筆借款」字樣。
- 收回債權憑證:清償完畢後,務必向貸與人要求返還借據、本票、支票等債權憑證,或要求貸與人出具債務清償證明。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要求塗銷。
- 明確清償標的:若有多筆債務,在還款時應明確告知貸與人該款項是清償哪一筆債務,並留下紀錄。
結論:證據為王,保障權益
金錢往來,信任固然重要,但法律上的「證據」才是最終的保障。無論是借出或借入,中小企業主都應該養成保留完整金錢往來紀錄的習慣。從簽訂借貸契約、銀行轉帳備註,到保留溝通紀錄,每一個細節都可能成為未來保障您權益的關鍵。別讓一時的疏忽,造成長期的困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有口頭約定借款,沒有任何書面文件,還能主張借貸關係嗎?
A: 雖然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有效,但舉證非常困難。您需要盡力蒐集所有間接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提及借款、還款)、錄音、證人證詞、金錢交付後的行為(如對方開始還款、支付利息)、或是對方曾簽立本票、支票等,這些都可作為證明借貸合意的輔助證據。但成功的機率會比有書面證據低很多。
Q: 我匯款給對方,備註寫了「資金周轉」,這樣能證明是借款嗎?
A: 「資金周轉」的備註雖然有助於說明款項用途,但它本身不夠直接證明「借貸合意」。最好的方式是明確寫上「借款」或「借款用途」,並輔以借據或雙方在通訊軟體中明確提及借貸的對話紀錄。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單一的模糊備註可能會被解釋為其他性質的款項。
Q: 借用人主張他已經還款,但拿不出收據或轉帳證明,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借用人主張已清償,就必須負舉證責任。如果他拿不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清償,法院通常不會採信其說法。您只需維持您的借款債權主張,並提供您當初借款的證據即可。但若您曾收到現金,而對方主張是還款,您若未給收據,則可能會有爭議。
Q: 我借錢給朋友,他簽了本票給我,但沒有借據,這樣足夠嗎?
A: 本票屬於「無因證券」,表示它本身不需證明發票原因。雖然本票是強而有力的債權憑證,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在訴訟中,若對方抗辯本票並非基於借貸關係而簽發(例如是贈與或投資),您仍可能需要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本票是因借貸而產生。因此,最好還是同時有借據或足以證明借貸合意的證據,以強化您的主張。
Q: 如果我借錢給公司,但公司負責人卻主張是個人借款,我該怎麼辦?
A: 這涉及到債務主體的認定。您需要檢視借貸契約或相關證據上,是載明「公司」作為借用人,還是「負責人個人」。如果是公司名義簽訂,且款項匯入公司帳戶,則應由公司負責;若證據不明確,或款項匯入負責人個人帳戶,則舉證責任會落在您身上,您需要證明當初的借貸合意是針對公司,而非負責人個人。在簽訂契約時,務必明確載明借用人是「OO公司」或「OO負責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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