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與本票差在哪?債務人必學的法律自保術
您是否曾經因為資金周轉,而向親友或民間借貸簽下「借據」或「本票」?面對這些看似相似的書面文件,您是否曾感到困惑,不清楚它們在法律上究竟有何不同?這份困惑,可能讓您在日後面對債務追討時,陷入不利的局面。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借據與本票的法律差異,以及身為債務人,您該如何自保!
借據與本票:法律性質大不同
首先,我們要了解借據和本票在法律上的根本差異:
本票:強勢的「無因證券」
本票,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是一種 「文義證券」 和 「無因證券」 。這兩個特性對債務人來說非常重要:
- 文義證券: 指的是本票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票據上寫的文字內容來決定。即使您和債權人之間有口頭約定,只要本票上沒寫,原則上就不能拿來對抗本票的內容。
《票據法》第5條第1項:「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這表示,一旦您在本票上簽名,就必須按照本票上所寫的金額和條件負責,責任非常明確。
- 無因證券: 這是本票最核心的特性之一。意思是,本票的效力與它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借款)是獨立的。原則上,就算您主張根本沒收到借款,只要債權人持有有效的本票,他還是可以向您主張票據上的權利。
《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強調了本票的「流通性」,旨在保護善意取得本票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您的本票被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您很難用「我根本沒欠錢」來對抗這位善意第三人。
- 發票人責任: 本票的發票人(簽發本票的人,通常是債務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負有最終的付款責任。
《票據法》第121條:「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借據:證明「消費借貸契約」的書面證據
借據,則是證明您和債權人之間存在 「消費借貸契約」 的書面文件。消費借貸契約有一個關鍵特性,就是它是 「要物契約」 :
- 要物契約: 意思是,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不只要有借貸的「合意」(雙方都同意借錢、還錢),更重要的是,必須有金錢或其他物品的實際交付,契約才算真正生效。
《民法》第475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約定。」 這條文說明了消費借貸的本質。若沒有實際交付金錢,即使您簽了借據,借貸契約也可能不成立。
舉證責任:誰該證明什麼?
在債務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非常關鍵,它決定了哪一方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本票和借據在這方面有顯著差異:
- 本票的舉證責任: 原則上,持有本票的債權人,不需要證明為什麼他會拿到這張本票。如果您(發票人)主張沒欠錢,或是債權人取得本票時有問題(例如惡意取得),則必須由您來提出證據證明。
【重要例外!債務人的自保關鍵】 然而,實務上有一個對債務人非常重要的例外:如果債權人主張這張本票是因為您向他借款而簽發的,但您卻抗辯根本沒有收到借款,那麼,證明「借款已經交付」這個事實的責任,會回到債權人身上! 這表示,債權人不能只拿著本票就說您欠錢,他還必須證明錢確實已經給您了。這也是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
- 借據的舉證責任: 在借貸關係中,主張借貸契約存在的債權人,必須證明「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以及「金錢已經實際交付」。如果您簽署的借據上明確寫著「收訖無訛」或「已收到借款」等字樣,那麼債權人就已經初步完成了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此時,如果您主張已經還錢,則必須由您來證明還款事實。
實務案例解析:債務人的自保關鍵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情境:
情境一:簽了本票,卻說沒收到錢?
小陳因為急用錢,向老王借款。老王要求小陳簽一張本票,金額是30萬元。幾個月後,老王拿著本票向小陳追討,但小陳卻堅稱,當時老王說會給錢,但他根本沒拿到錢!小陳認為既然沒拿到錢,就不該還錢。這個案子鬧上了法院。
法院會怎麼判呢?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雖然本票本身是「無因證券」,但既然老王(債權人)主張這張本票是因為小陳借款而簽的,而小陳(發票人)卻抗辯根本沒收到借款,那麼老王就不能只拿著本票說小陳欠錢,他必須提出證據證明,那30萬元確實已經交給小陳了。如果老王拿不出證據,小陳就可能不用還這筆錢。
指導意義: 即使簽了本票,如果債權人主張是因借款而簽,而您確實沒收到錢,您有機會要求債權人證明金錢交付事實。這對債務人來說是一道重要的防線!
情境二:本票與借據的雙重追討
阿美向小李借了20萬元,並簽了一張本票。後來,小李因為阿美沒有還錢,一狀告上法院,他同時主張:1. 阿美欠他20萬元借款(依借貸關係),2. 阿美簽發的本票尚未兌現(依票據關係)。但阿美卻抗辯說,這張本票是小李偷走的,她根本沒向小李借錢。
法院在審理時,會將「借貸關係」和「票據關係」分開來看:
- 針對借貸關係: 小李必須證明他和小美有借貸合意,而且20萬元確實已經交給阿美。如果小李拿不出匯款證明或收據,單憑持有本票,法院可能不會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 針對票據關係: 由於本票是「無因證券」,小李不需證明他為什麼拿到本票。此時,阿美如果主張本票是被偷走的,她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如果阿美無法證明本票是被偷的,那麼小李就可以依據本票向阿美追討20萬元。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說明,本票的法律效力非常強大。即使您成功推翻了借貸關係,但若無法證明債權人取得本票有問題(例如偷竊、詐欺),您仍可能需要依本票關係付款。因此,簽發本票務必謹慎!
給債務人的實用自保建議
了解了借據與本票的法律特性,身為債務人,您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保護自己:
- 簽發本票前請三思:
- 確認原因與金額: 務必確認您確實收到款項且金額無誤後,才簽發本票。若未收到款項,應堅決拒絕簽發本票。
- 絕不簽空白本票: 空白本票可能被有心人士填寫不實金額,讓您承擔不符事實的債務。務必確保本票上的金額、發票日、受款人等欄位都已填寫完整。
- 還款務必留下證據:
- 優先選擇匯款: 透過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還款,並妥善保留匯款紀錄,這是最明確的還款證明。
- 現金交付要謹慎: 若必須以現金還款,務必請債權人簽發收據,載明還款日期、金額、清償何筆債務,並請債權人簽名或蓋章。最好有第三方見證,並錄音錄影存證。
- 清償債務後,務必索回憑證:
- 取回本票與借據正本: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一旦您還清了債務,務必向債權人索回本票和借據的正本。如果債權人表示遺失,應要求他簽署書面清償證明,並載明該債務已完全清償,且承諾若憑證被他人提示,將負責處理。
- 萬一憑證遺失怎麼辦?
- 已交付他人後遺失(債務人已將本票給債權人,但債權人遺失): 您作為發票人,已不再是票據權利人,無法聲請公示催告。此時,您應盡速通知債權人,請他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在取得除權判決前,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避免本票被他人惡意行使。
- 尚未交付他人前遺失(您簽發本票後還沒交出去就弄丟): 您仍是本票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保護自己的權益。
結論: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借據和本票雖然都是借貸的證明,但在法律上的效力卻大相逕庭。本票的「無因性」和「文義性」使其具有強大的執行力,對債務人而言風險較高;而借據則更側重於證明「消費借貸」這一「要物契約」的成立。身為債務人,了解這些差異,並在簽署文件、還款、索回憑證時採取正確的保護措施,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切記,凡事留證據,才能讓您在未來面對債務問題時,更有底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簽了本票,但根本沒收到錢,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簽發本票後,確實沒有收到借款,您可以在債權人依本票向您追討時,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消費借貸關係不成立」。此時,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他確實有將借款交付給您。如果債權人無法提出交付金錢的證據,您就有機會免除這筆債務。
Q: 簽了本票後,對方把本票轉讓給別人,我還能主張沒欠錢嗎?
A: 本票具有「無因性」和「流通性」。如果您的本票被轉讓給一位「善意第三人」(指他不知道您與原債權人之間的糾紛),您通常很難用您與原債權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例如沒欠錢、本票有瑕疵)來對抗這位善意第三人。除非您能證明這位第三人是「惡意」取得本票(例如他明知您沒欠錢或本票有問題卻仍收受),否則您很可能仍需對他負責。
Q: 我已經還錢了,但債權人說本票不見了,不願意還我,怎麼辦?
A: 首先,您必須妥善保存所有還款證明(匯款紀錄、收據等)。如果債權人表示本票遺失,您應要求他提供書面清償證明,載明該筆債務已清償完畢,並承諾若本票被他人提示,他將負責處理。若債權人拒絕提供,您可以主動發存證信函告知已清償,並要求其聲請公示催告。若債權人仍不處理,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提存,將已清償的款項提存於法院,以證明您已盡還款義務。
Q: 借據上寫『收訖無訛』,但我沒收到錢,還有救嗎?
A: 借據上載明「收訖無訛」等字樣,通常會被法院視為債權人已初步完成交付借款的舉證責任。此時,如果您主張沒有收到錢,您就必須提出更強而有力的證據來反駁,例如當時有錄音錄影證明款項未交付、或有其他客觀證據證明借據內容與事實不符。這會是比較困難的舉證挑戰,因此簽署借據時務必確認內容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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