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貸利息約定不明?財務人員必知法律風險與應對
在企業營運中,不論是對外融資、供應商墊款,或是內部資金週轉,借貸關係無可避免。然而,您是否曾遇過借款合約中對於利息約定模糊不清,甚至隻字未提的狀況?這不僅可能導致日後的財務糾紛,更可能讓公司蒙受不必要的損失或錯失應有的收益。作為企業財務人員,精準掌握利息約定的法律規範,是您不可或缺的專業技能。
本文將從台灣《民法》的角度,深入剖析利息約定不明時的法律處理原則,透過實務案例,教您如何辨識風險、有效管理,確保公司在借貸關係中的權益。
釐清借貸利息的法律基礎:關鍵民法條文
處理利息約定不明的消費借貸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幾條《民法》規定,財務人員務必熟稔:
1. 法定利率的適用:《民法》第203條
這條是判斷利率未明確約定時的依據: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白話解釋:當公司與對方已有支付利息的共識,但卻沒有明確寫下具體的「利率是多少」時,法律會自動補上,認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請注意,前提是雙方確實有約定要支付利息,只是沒說利率多少。
2. 利率上限的限制:《民法》第205條
這條是保護借款人的重要規定,也是財務人員在約定利率時必須注意的紅線: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白話解釋:無論您與對方如何約定,台灣法律規定,年利率最高只能到百分之十六。如果約定超過這個數字,超過的部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公司也無須支付。這是為了避免高利貸剝削,保障交易公平。
3. 遲延利息的計算:《民法》第233條第1項
當公司或對方未能如期還款時,就會產生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白話解釋:如果公司遲延支付金錢債務,除了本金,還要支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的利率,原則上會依照原本約定的利率計算;但如果原本沒約定利率,或者約定利率比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還低,那麼就會以週年百分之五來計算遲延利息。
4. 遲延責任的判斷:《民法》第229條
這條決定了何時開始計算遲延利息:
- 有確定期限:還款期限一到,就開始負遲延責任。
- 無確定期限:債權人(例如公司)必須先催告對方還款,對方未還,才從催告時開始負遲延責任。發送存證信函、提起訴訟等都視為催告。
5. 誰該證明?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在所有法律爭議中,舉證責任都扮演關鍵角色: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白話解釋:誰主張有利息約定,誰就要提出證據來證明。例如,公司主張對方應支付利息,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雙方有約定利息,以及約定的利率為何。如果拿不出證據,就可能被認定為無償借貸,或只能適用法定利率。
6. 利息請求權的時效:《民法》第126條
-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解釋:每一期的利息請求權,都有五年的時效限制。公司務必注意,以免過了時效就無法請求了。
核心概念解析:區分「無利息約定」與「利率未約定」
這是企業財務人員最容易混淆,卻也最關鍵的法律概念。兩者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 特性 | 無利息約定 | 利率未約定 |
|---|---|---|
| 基本定義 | 雙方從未合意要支付利息。 | 雙方有合意要支付利息,但沒說清楚利率是多少。 |
| 法律效果 | 屬於無償借貸,債權人無權請求任何利息。 | 適用《民法》第203條,以週年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 舉證重點 | 債權人需證明「有利息約定」的存在。 | 債權人需證明「有利息約定」,並解釋為何利率不明。 |
| 適用法條 | 無利息請求權,故《民法》第203條不適用。 | 適用《民法》第203條。 |
簡而言之, 「有沒有約定利息」是首要判斷,其次才是「約定利率是多少」 。如果連「有利息約定」都無法證明,那即使是《民法》規定的法定利率,也可能無法適用。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企業風險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方式:
案例一:電子紀錄證明利息,遲延利息依法律規定
情境:A公司因短期資金週轉向B公司借款200萬元,口頭約定每月支付部分利息。由於雙方是長期合作夥伴,並未簽訂正式書面合約,僅在LINE對話中提及利息計算方式。後來B公司遲遲未還款,A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償還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決:法院檢視雙方LINE對話紀錄,認定A、B公司之間確實有支付利息的合意,並能從對話中推算出約定的月利率。對於B公司遲延還款後產生的利息,由於雙方未約定「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法院依《民法》第229條及第233條第1項,判決遲延利息應按週年百分之五的法定利率計算。
給財務人員的啟示:
- 電子通訊紀錄(如LINE、Email)在法律上具有證據力,務必妥善保存。
- 約定利息與遲延利息是不同概念。即使約定了普通利息,也應明確約定遲延利息,否則遲延利息將回歸法定利率。
案例二:無證據證明利息約定,借款可能變無償
情境:C公司為協助其供應商D公司度過難關,墊付了一筆大額款項,並口頭表示希望D公司能「意思意思」給點利息,但未明確約定利率或具體金額。D公司後來經營不善,無力償還,C公司要求D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D公司則抗辯從未約定利息。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後認為,C公司雖然主張有利息約定,但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如書面合約、明確的通訊紀錄、利息支付紀錄等)證明雙方有支付利息的合意。因此,法院認定這筆墊付款項屬於無償借貸,駁回了C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
給財務人員的啟示:
- 舉證責任至關重要。如果無法證明雙方有約定利息,即使借款金額再大,也可能被認定為無償借貸,公司將無法收取任何利息。
- 口頭約定風險極高,尤其在涉及大額款項或非親友關係時,務必避免。
財務人員必備:借貸合約管理實務指引
為避免公司陷入利息約定不明的法律困境,以下是財務人員應掌握的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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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契約為王道:無論金額大小,務必簽訂書面借貸合約。合約中應鉅細靡遺地載明借款本金、明確的利率(年利率或月利率)、計息方式、還款期限、還款方式,以及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所有重要條款都應填寫完整,避免空白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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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溝通紀錄:若因特殊情況無法簽訂書面合約,務必透過可留下紀錄的方式(如公司Email、LINE訊息、會議紀錄、錄音)明確確認利息約定,並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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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守利率上限:約定利率時,務必注意《民法》第205條規定的週年百分之十六上限。超過部分無效,不僅無法收取,還可能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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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對帳與催收:定期與借款方核對本金、利息的計算與清償狀況。若發現對方遲延,應及早發出書面催告(如存證信函),明確要求支付,並開始計算遲延利息,避免時效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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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機制:建立借貸合約的內部審核流程,確保所有合約在簽署前,利息條款都經過財務與法務部門的審閱。
結論:清晰約定,保障公司財務健康
利息約定不明,是企業借貸關係中常見卻容易被忽視的風險點。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您的責任不僅是管理金流,更要懂得透過清晰的合約約定與嚴謹的證據管理,為公司築起法律防線。理解「無利息約定」與「利率未約定」的區別,妥善運用《民法》相關條文,並將實務指引融入日常作業,將能有效降低財務風險,確保公司資產安全,維護企業的長遠利益。
記住, 「約定明確」是最佳的風險管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公司簽署的借款合約中沒有寫明利息,公司還需要支付利息嗎?
A: 這取決於雙方是否有「支付利息的合意」。如果能證明雙方有約定要支付利息,只是沒寫明利率,那麼會依《民法》第203條適用週年百分之五的法定利率。但如果完全無法證明有支付利息的合意,則法律上會認定為無償借貸,公司無需支付任何利息。舉證責任在於主張有利息的一方。
Q: 我該如何證明公司與對方確實有利息約定,以避免未來爭議?
A: 最有效的方式是簽訂書面借貸合約,並在合約中明確載明利率、計息方式等細節。若無書面合約,則應保留所有能證明利息約定的溝通紀錄,例如:Email往來、LINE對話、錄音檔、會議紀錄,甚至是過去實際支付利息的銀行轉帳紀錄等,這些都可作為法院認定的依據。
Q: 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跟一般利息有什麼不同?
A: 一般利息是依照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在借款期間內支付的利息。而遲延利息則是在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時才產生,其目的是彌補債權人因遲延所受的損害。遲延利息的利率,原則上依約定利率;若約定利率低於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五)或未約定,則依法定利率計算。重要的是,遲延利息的起算點是從債務人遲延給付時開始。
Q: 如果公司不小心在合約中約定了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會怎麼樣?
A: 根據《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若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則超過的部分無效。這意味著公司只需要支付週年百分之十六的利息,超過的部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對方無權請求。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借款人,避免高利盤剝。
Q: 公司借出的款項,其利息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26條,利息的請求權有五年的消滅時效。這表示每一期利息從其應支付之日起算,如果五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該期利息的請求權就會消滅。因此,公司應定期對帳並及時催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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