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約定不明?債權人必讀的法律指南
身為債權人的您,是否曾遇到這樣的心情:好心借錢給朋友或生意夥伴,卻因為當初對「利息」沒有說清楚、寫明白,導致日後追討時,對方不是否認有利息,就是對利率有爭議?這不僅讓您的資金運用成本增加,更可能讓您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別擔心!律點通深知您的困擾。今天,我們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在「利息約定不明」時的處理方式,並提供給您最實用的建議,幫助您有效保障自身權益,讓每一筆借貸都能清清楚楚。
為什麼「利息約定」這麼重要?
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借貸關係中的利息並非理所當然。首先,您必須理解消費借貸可以是有償(約定有利息)或無償(未約定利息)的。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利息,法院通常會認定為無償借貸,這意味著您將無法向債務人請求任何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一個關鍵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債權人,如果您主張雙方有約定利息,那麼您就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個約定確實存在,而且內容明確。這些證據可能包括書面契約、借據、本票、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錄音、甚至匯款備註等。若您無法舉證,您的利息請求很可能就會被法院駁回。
利息沒說清楚,法院怎麼算?
當法院認定雙方確實有「應付利息」的合意(即有償借貸),但對於具體的「利率」卻沒有明確約定時,法律才會介入,提供一個基準。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五。但請注意,這個5%的利率並非適用於所有未約定利息的借貸。它的前提是:雙方已經同意這是一筆有償借貸,只是利率不明。如果您的借貸一開始就被認定為「無償」,那麼這條規定就無從適用。
此外,法律也對約定利率設有上限: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表示,即使您與債務人約定了高額利息,只要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出部分在法律上就沒有效力。債權人對這超額部分是沒有請求權的,即使債務人已支付,也可能被視為不當得利,債務人有權請求返還。
當債務人有部分清償時,依《民法》第323條,清償順序是先抵充費用,其次利息,最後才是本金。但這裡的「利息」僅限於未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超額利息是不能被抵充的。
實際案例告訴你!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口頭約定利息,卻無證據佐證
小陳借了一筆錢給朋友小李,當時口頭約定好要付利息,但兩人沒有簽任何書面文件。後來小李還錢時,卻堅決否認有利息約定。小陳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小李支付利息。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雖然主張有利息約定,但卻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來證明。因此,法院判決小陳敗訴,小李無需支付利息。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口頭約定有效,但若無證據證明,形同無效。
案例二:有利息合意,但利率不明確時
張老闆曾陸續借款給合作夥伴王先生,雖然沒有正式的書面契約,但張老闆有保留兩人之間的錄音譯文,內容顯示王先生曾允諾會支付利息。此外,借款金額龐大,法院也認為張老闆無理由無償借貸。因此,法院認定兩人之間確有「應付利息」的合意。然而,由於張老闆無法證明具體的約定利率,法院最終依《民法》第203條,判決王先生應按**週年利率5%**計算支付利息。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沒有明確的利率約定,但只要能證明「有償」合意,法院仍會依法定利率計算。
債權人必看!實務操作建議
作為債權人,如何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利息爭議呢?
-
書面明確約定是王道: 無論金額大小,務必以書面形式(借據、契約、本票)明確約定利息利率、計算方式(單利/複利、月息/年息)、起算日、支付期限及遲延利息等。越詳細越好,避免模糊空間。
-
妥善保留所有證據: 除了書面契約,任何與借貸及利息約定相關的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錄音、匯款紀錄、收據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日後舉證的重要依據。
-
遵守利率上限: 約定利率應遵守《民法》第205條週年百分之十六的上限。收取超額利息不僅無效,還可能引發不當得利的問題,讓您得不償失。
-
留意清償順序: 當債務人進行還款時,若有費用、利息、本金並存,可提醒債務人明確指定抵充順序。若未指定,則依法律規定優先抵充費用,其次利息,最後本金。但切記,超額利息是不能被抵充的。
結論
借款利息的約定,是債權人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石。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已清楚了解「有償」與「無償」借貸的區別、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以及法定利率和利率上限的適用原則。記住,明確的書面約定與完整的證據保存,是您在利息爭議中站穩腳步的兩大關鍵。從現在起,讓您的每一筆借貸都清清楚楚,不再讓利息成為您追討債務的絆腳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只有口頭約定利息,沒有任何書面證據,這樣有效嗎?
A: 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最大的問題在於「舉證」。如果債務人否認有利息約定,而您又無法提出其他證據(如錄音、對話紀錄、過去支付利息的紀錄等)來證明,法院很可能會認定為無償借貸,您就無法請求利息。因此,強烈建議務必以書面形式約定,並保留相關證據。
Q: 債務人遲遲不還錢,即使當初沒有約定利息,我可以要求遲延利息嗎?
A: 可以的。即使原為無息借貸,一旦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依約清償,就構成「給付遲延」。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請求遲延利息。如果遲延利息的利率沒有另外約定,則會依照《民法》第203條的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Q: 我曾經收過債務人支付的利息,但現在他卻說沒有利息約定,我該怎麼辦?
A: 債務人過去支付利息的紀錄,是證明雙方有利息約定非常重要的證據!您應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匯款紀錄、收據或對話紀錄,這些都能在法庭上佐證您主張的利息約定確實存在。法院會綜合這些間接證據來判斷事實。
Q: 如果我不小心約定或收取了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利息,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是「無效」的。這表示您對超額的利息沒有請求權。更重要的是,即使債務人已經支付了這些超額利息,在法律上也不會被視為是「任意給付」,債務人可以主張這是「不當得利」,向您請求返還超額支付的部分。因此,務必遵守利率上限,以免得不償失。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