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最怕的就是收不回本金,更別說利息了!作為債權人,您是否曾為了約定利率的合法性而感到困惑?尤其在台灣,民法利率上限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調整為週年百分之十六,這項變革對您的債權究竟有何影響?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這項重要法律規定,幫助您確保債權的合法性,並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台灣借貸利率新規定:債權人不可不知
台灣《民法》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經濟弱勢,對約定利率設有明確上限。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這項上限已從原先的週年百分之二十,調整為週年百分之十六。這表示,無論您與債務人約定的利率有多高,超過這個上限的部分,法律上都會被視為無效。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條文的意義在於,即使您與債務人白紙黑字約定年利率20%,法院也只會承認16%的利息請求權。多出來的4%部分,您是無法合法追討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新規定不僅適用於修法後簽訂的契約,對於在修法前約定,但利息計算期間跨越110年7月20日之後的債務,也一體適用。這就是所謂的 「二段式利率計算」 原則,其法源依據為《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白話來說,如果您的借款契約是在2021年7月20日前簽訂的,那麼在2021年7月19日(含)以前的利息,仍可適用舊制的20%上限;但從2021年7月20日(含)以後產生的利息,就必須遵守16%的新上限。
此外,若您是銀行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信用,則需特別留意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其利率上限為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這是因為《銀行法》屬於特別法,在特定情境下會優先於《民法》適用。
實務情境解析:案例看懂利率計算與抵充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這些規定在實務上的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常見的情境:
實務情境一:跨越修法日的利息計算
張先生在2020年初借款給李小姐,約定年利率為20%。由於借款期間較長,利息計算跨越了2021年7月20日。根據法院的見解,張先生對李小姐的利息請求權,會被區分為兩個階段:
- 2021年7月19日(含)以前: 仍可依照原約定,以年利率20%計算利息。
- 2021年7月20日(含)以後: 則必須將年利率調整為16%來計算利息。
法院會根據這兩個階段的利率上限,分別計算合法利息,並裁定張先生可請求的總金額。這明確顯示了「二段式利率計算」的重要性。
實務情境二:超額利息的「任意給付」認定
王先生借款給陳小姐,約定年利率高達50%。由於陳小姐經濟狀況不佳,王先生直接從陳小姐的帳戶中提領款項作為利息。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王先生提領的金額遠超過當時《民法》所規定的利率上限。
法院強調,除非能證明陳小姐明知王先生對超額利息無請求權,卻仍自願且明確表示要以這些款項支付超額利息,否則這些超額提領的金額,將會被認定為是抵充本金,而非支付利息。最終,法院判決陳小姐的借款本息已清償完畢,王先生並未獲得其所主張的超額利息。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債權人若收取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即使債務人已支付,若無明確的「任意給付」證明,超額部分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償還本金,反而讓債權受損。
債權人實務操作指引
作為債權人,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律點通建議您:
- 全面檢視與調整契約: 立即審查所有尚未清償完畢的借貸契約,特別是約定利率高於16%的案件。對於自110年7月20日(含)以後產生的利息,務必將其調整至年利率16%(或銀行法規定的15%)計算。
- 避免預扣利息: 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可能導致實際借款本金減少,使表面利率失真,更容易觸及利率上限。
- 謹慎處理超額支付: 若債務人支付的金額超過合法利息部分,且您認為這是債務人「明知無請求權仍任意給付」,務必保留明確的書面或通訊紀錄,證明債務人知情並自願放棄權利,否則法院很可能將超額部分認定為抵充本金。
重要提醒: 堅持收取超額利息,不僅可能導致利息請求權喪失,甚至有被認定為觸犯《刑法》重利罪的風險,得不償失。
結論
台灣民法利率上限的調整,是為了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益。作為債權人,理解並遵守這些規定,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保障自身債權安全、避免不必要訴訟風險的關鍵。透過定期審視契約、正確計算利息,並對任何超過法定上限的支付保持警惕,您將能更穩健地管理您的債權,確保每一次的借貸都合法有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借款契約是在2021年7月20日前簽訂的,約定利率20%,現在還能繼續收20%嗎?
A: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與實務見解,您的利息計算將採「二段式」。在2021年7月19日(含)以前的利息,仍可適用20%上限;但從2021年7月20日(含)以後產生的利息,就必須遵守16%的新上限。超過16%的部分,法律上將視為無效。
Q: 如果債務人已經支付了超過16%的利息,我需要退還或抵充本金嗎?
A: 除非您能證明債務人是「明知無請求權仍任意給付」該超額利息,否則法院通常會將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認定為抵充本金。這表示您可能需要將超額部分從本金中扣除,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本息已清償完畢,您可能需要返還款項。
Q: 民法利率上限16%和銀行法利率上限15%有什麼不同?我該適用哪一個?
A: 《民法》16%上限適用於一般民間借貸。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的15%上限,則是專門針對銀行辦理現金卡或信用卡循環信用業務。如果您是銀行或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應優先適用15%的上限;若是一般民間借貸,則適用16%上限。
Q: 如果我堅持收取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會有什麼風險?
A: 主要風險包括:利息請求權喪失(法院只承認法定上限內的利息)、本金被抵充(債務人已支付的超額利息會被認定為償還本金)、重利罪(若情節嚴重,可能觸犯《刑法》第344條,面臨刑事責任)、以及增加訴訟成本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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