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親友間的借貸往來相當普遍,有時是為了應急,有時是基於信任。然而,當這份信任被不合理的條件所扭曲,甚至讓您背負了顯失公平的債務,該怎麼辦呢?您是否曾簽下高額利息、苛刻條款的借貸契約,事後才發現自己權益受損?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法律如何保護處於弱勢的債務人,幫助您釐清權益、尋求解決之道。
什麼是「暴利行為」?您的契約可能因此無效!
當借貸契約的條件對您極度不利,而對方卻是利用您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達成時,法律上稱之為「暴利行為」。這是一種可能讓契約被撤銷的重要事由!
《民法》第74條第1項 明確規定: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這條法規是保護弱勢方的關鍵。簡單來說,如果您的借貸契約是在以下情況簽訂的,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暴利行為:
- 急迫: 您當時面臨極度緊急的財務壓力,別無選擇。
- 輕率: 您對契約內容或後果沒有仔細考慮,或因資訊不對等而輕易簽約。
- 無經驗: 您缺乏相關的交易經驗或對複雜財務的判斷能力。
同時,契約內容必須「顯失公平」,例如:約定遠超市場行情的高額利息、不合理的違約金,或是擔保品價值與借款金額嚴重不符等。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年齡、健康狀況、教育程度、交易經驗,以及契約條款等因素來判斷。
實務案例:高齡阿嬤的借貸陷阱如何解套?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已匿名化處理),了解《民法》第74條如何運用:
一位年屆七旬的阿嬤,因輕度認知功能退化,對複雜的財務處理能力有所欠缺。在一次偶然機會下,阿嬤因故急需用錢,在沒有家人陪同的情況下,與一位貸與人簽訂了一份消費借貸契約,並設定了房屋抵押權。這份契約約定的年利率高達30%,違約金更高達54%,且部分借款金額是預先扣除的利息,並未實際交付給阿嬤。阿嬤後來才發現契約內容極度不合理,且貸與人可能知悉阿嬤的狀況。
面對這樣的情況,法院如何判斷呢?
法院認為,雖然阿嬤的認知功能退化尚未達到完全無法理解的程度(即《民法》第75條「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但其高齡、輕度認知功能退化,以及缺乏複雜財務判斷能力,使她處於「輕率、無經驗」的狀態。加上契約約定的高額利息、違約金,以及流抵約定(將擔保品直接抵償債務,但抵償價格遠低於市價),都顯示這份契約「顯失公平」。
因此,法院最終依據 《民法》第74條第1項,認定這份借貸契約構成「暴利行為」,裁定應予撤銷。一旦契約被撤銷,根據 《民法》第114條第1項: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這表示這份契約從一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
借款金額沒全拿到?高額利息不合理?
除了暴利行為,您的借貸契約可能還有其他可以主張的權利:
1. 實際借款金額的認定:消費借貸的「要物性」
根據 《民法》第474條第1項,消費借貸契約除了雙方合意外,還必須「實際交付金錢」才算成立。如果契約上寫您借了100萬,但對方只給您90萬(例如預扣利息或手續費),那麼這份借貸契約只在實際交付的90萬範圍內成立,您只需要償還這90萬。
2. 約定利率的限制:超過部分無效
台灣法律對約定利率設有上限。根據 《民法》第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契約約定年利率超過16%,那麼超過16%的部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您不需要支付這多出來的利息。
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怎麼辦?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的借貸契約被認定為無效或已撤銷,但對方卻拿著借據或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您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此時,您可以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簡單來說,當強制執行的依據(例如借貸公證書)所主張的債權,因為借貸契約被撤銷而「自始無效」(債權不存在),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
債務人自保指南:掌握權益,及時行動!
面對親友借貸糾紛,尤其是當您覺得自己權益受損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點:
- 仔細審閱契約內容: 簽約前務必理解所有條款,特別是利率、違約金、擔保品設定等。若有不理解之處,務必詢問清楚。
- 保留所有證明: 任何借貸相關的協議、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透過銀行轉帳而非現金交易,可以留下更明確的金流證據。
- 及時主張權利: 如果您發現契約顯失公平或有受騙之虞,請務必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例如暴利行為的撤銷權,通常是從知悉可撤銷時起1年內)主張權利,以免錯失良機。
- 不輕易放棄: 即使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也別輕易放棄。了解自己的權利,積極應對,法律仍有保護您的空間。
結論
親友借貸關係複雜,但法律對於不合理的契約仍有保護機制。身為債務人,了解《民法》中「暴利行為」的撤銷權、約定利率的上限,以及如何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對抗不當的強制執行,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武器。務必仔細檢視您的借貸契約,並在必要時及時採取行動,讓自己擺脫不公平的債務枷鎖。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暴利行為」?我怎麼知道我的借貸契約是不是?
A: 暴利行為是指一方利用他人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契約。您可以從幾個面向判斷:1. 您簽約時是否處於經濟困境、缺乏經驗或判斷力不足?2. 契約約定的利率、違約金是否遠高於市場行情(例如年利率超過16%)?3. 擔保品設定是否極度不利於您?如果符合這些情況,您的契約可能構成暴利行為。
Q: 如果我簽了約,但對方根本沒把錢都給我,這筆錢我還要還嗎?
A: 根據《民法》規定,消費借貸契約必須實際交付金錢才算成立。如果對方聲稱借給您100萬,但只實際給您80萬(例如預扣利息或手續費),那麼您只需要償還實際收到的80萬,而不是契約上寫的100萬。您應該保留所有金流證明,證明實際收到的金額。
Q: 借貸利率太高怎麼辦?超過多少才算不合法?
A: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即年利率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表示您只需要支付年利率16%的利息,超出16%的部分您沒有支付的義務。請務必核對您的借貸契約,計算實際年利率是否超標。
Q: 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了,還有辦法救嗎?
A: 即使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您仍有機會主張權利。如果您的借貸契約因暴利行為被撤銷而無效,或是債權根本不存在,您可以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一種向法院主張強制執行依據(例如公證書)所載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但請注意,提起異議之訴有時間限制,務必及時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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