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您的借款權益:退休長輩必知的借貸契約風險與自保之道
各位辛苦打拼一輩子的長輩們,您好!
退休後,手邊或許有些積蓄,可能會有親友或他人向您開口借錢。出於信任或幫忙的心情,您可能不加思索就答應了。然而,借貸行為看似單純,背後卻藏著不少法律眉角。萬一借出去的錢,因為契約有問題而拿不回來,豈不讓人心痛又焦慮?
作為律點通,我深知您最關心的是如何保護自己的錢財,確保借出去的錢能順利收回。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借貸契約可能失效或被撤銷的幾種情況,並透過生活化的案例,教您如何聰明借貸,避免讓您的好心變成一場空。
借貸契約,不是簽了就算數!這些情況可能讓您的債權泡湯
您可能以為,只要白紙黑字簽了借貸契約,錢就一定能拿回來。但其實,有些情況下,即使簽了約,契約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或可以撤銷。這對身為債權人的您來說,可是天大的風險!以下幾點,請您務必留意:
1. 當心「暴利行為」:別讓您的好心被誤解
《民法》第74條,是法院在判斷借貸契約是否公平的重要依據。它旨在保護那些因為急迫、輕率或缺乏經驗,而簽訂了顯失公平契約的人。對於債權人(也就是您)來說,這意味著什麼呢?
《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簡單來說,如果您在借錢給對方時,對方正處於非常緊急、思慮不周或對金錢交易不熟悉的狀態,而您約定的借款條件(例如:利息過高、違約金不合理、擔保品價值與借款金額嚴重不符等)又明顯對對方不利,那麼對方日後就可能以此條文向法院聲請撤銷契約,或要求減輕還款金額。即使您沒有惡意,但只要客觀上符合這些條件,您的債權就可能面臨挑戰。
2. 注意「利率上限」:超過部分無效
這是最直接的規定,請您務必謹記: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意思是,如果您和借款人約定的年利率超過16%,那麼超過16%的部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舉例來說,如果您約定年利率20%,法院只會承認16%的利息,多出來的4%您是拿不到的。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您的借貸契約利率,最好不要超過年息16%。
3. 借貸要「實際交付」:預扣費用可能讓您吃虧
《民法》第474條定義了「消費借貸」,其中一個重要概念是「要物性」,也就是除了口頭約定外,必須實際將錢交付給對方,契約才算真正成立。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實務上常發生一種情況,叫做「砍頭息」,就是您借給對方100萬元,但先從裡面扣掉幾個月的利息或手續費,實際只給對方90萬元。這時候,法院會認為您實際交付的借款金額只有9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那麼,您能主張的債權也就只剩下90萬元。所以,務必確保您是將約定的借款金額「全額」交付給對方,並保留好證明。
4. 避免「通謀虛偽」:確保借貸真實性
《民法》第87條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根本沒有真的要借錢的意思,只是為了某種目的(例如為了脫產、規避債務、洗錢等)而假裝簽訂借貸契約,那麼這個契約是無效的。身為債權人,您必須確保借貸關係是真實的,否則一旦被認定為通謀虛偽,您的債權將不被法律承認。
真實案例警惕:借錢給他人,您該學習的教訓
以下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編成生活情境,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風險:
案例一:高齡失智阿嬤的借款危機
住在巷口,高齡76歲的沈阿嬤,因罹患失智症,對複雜的財務處理能力欠缺。某天,她被詐騙集團誘騙,誤以為要繳納靈骨塔位的稅金和手續費,竟被帶去與一位陳先生簽訂了高達1500萬元的借貸契約,還設定了高額房地產抵押,甚至有「流抵條款」(意即如果還不出錢,房子就直接歸債權人)。
實際上,陳先生只交付了1387萬5000元,預先扣除了3個月的利息112萬5000元。而契約約定的年利率高達30%,違約金年利率更是54%。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明知沈阿嬤因失智症,對簽約內容可能有未熟慮、不知其對自己意義(符合《民法》第74條的「輕率」),卻仍趁機約定過高利率、違約金,及不合理流抵條款,構成顯失公平的「暴利行為」。因此,法院判決撤銷了這份借貸契約。此外,法院也指出,陳先生預扣的利息部分,因為沒有實際交付給沈阿嬤,所以這部分借款根本不成立。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您借錢給年長、認知能力較弱或經驗不足的對象,即使您沒有直接詐騙,但如果契約條件顯失公平,例如利率或違約金過高,或有不合理的擔保品約定,法院仍可能判決撤銷契約。同時, 「砍頭息」是行不通的,您預扣的錢,法院不會認定是借款本金。
案例二:急需用錢的陳伯伯與高額違約金
63歲的陳伯伯,因一時急用,在不明情況下與一位莊先生簽訂了借貸契約。後來陳伯伯發現,契約中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非常高,還有一些對他極為不利的條款。陳伯伯主張自己當時是受騙,但未能證明莊先生直接參與詐騙。
法院怎麼說?
法院雖然認為陳伯伯未能證明莊先生直接詐欺,但考量陳伯伯的年齡,以及契約中過高的懲罰性違約金等條款,認定莊先生利用了陳伯伯急迫的困境,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因此,法院依《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的規定,判決撤銷了這份借貸契約。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了《民法》第74條的重要性。即使您不是詐騙集團,如果借款人因為急迫而向您借錢,而您約定的違約金或其他條款顯然不合理地高,法院仍可能認定您有利用對方弱勢的意圖,導致契約被撤銷。這提醒我們,合理的契約條件才是保障債權的基石。
退休長輩債權人,如何自保?
了解了這些風險,您一定想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以下幾點,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詳閱契約,不合理條款要避免: 在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所有條款。特別是利率、違約金、還款期限、擔保品等,確認是否合理。記住,年利率不要超過16%。如果契約內容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覺得不合理,千萬不要急著簽名!
- 確保「足額交付」並保留證據: 借款金額必須全額交付給借款人,不要預扣任何費用。最好透過銀行匯款,並在備註欄註明「借款」字樣,留下完整的匯款紀錄。如果是現金交付,務必請對方簽立收據,並載明實際收到的金額。
- 了解借款人狀況,避免利用弱勢: 如果借款人是年長、教育程度較低、或有明顯認知障礙的親友,您在簽約時應特別謹慎。最好有其他家人或公正第三方在場見證,確保對方充分理解契約內容,避免日後被指控利用對方弱勢。
- 警惕異常交易背景: 如果借款人急需大筆現金,且借款目的不尋常(例如聲稱要繳交高額手續費給不明人士),這可能是詐騙集團的手法。此時您應提高警覺,避免捲入詐騙案件,甚至可能導致您的借款無法追回。
- 文件妥善保存: 所有與借貸相關的文件,如借貸契約、本票、匯款紀錄、收據、對話紀錄(例如通訊軟體訊息、錄音檔等),都要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穩健借貸,保障您的退休生活
借錢給他人,是一份信任,也是一份責任。身為債權人,您有權利保護自己的財產。透過了解上述法律風險,並在借貸過程中採取謹慎的態度,您可以大大降低債權受損的風險。記住,簽約前多一分審慎,日後就少一分煩惱。希望這些建議能幫助您在守護退休生活的同時,也能安心地幫助他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借錢給親友,但他們說沒收到全部的錢,只收到部分,這樣我的債權會受影響嗎?
A: 是的,會受到影響。依據《民法》關於消費借貸的規定,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意思是除了雙方合意,還必須「實際交付」金錢才能成立。如果您約定借出100萬元,但實際只交付了80萬元,那麼法律上成立的借貸金額就只有80萬元。您預扣的20萬元,將無法被認定為借款本金。因此,務必確保您是足額交付借款,並保留完整的交付證明(如銀行匯款紀錄、對方簽收的收據等)。
Q: 如果我不小心約定了超過年息16%的利率,會怎麼樣?我會因此被罰錢嗎?
A: 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是「無效」的。這表示法院只會承認年息16%的利息,超過的部分您無法向借款人追討,但您不會因此被罰錢。不過,為了避免爭議,最好一開始就將利率設定在合法範圍內。如果您的利率過高,除了超過部分無效外,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暴利行為」,進而導致整個契約被撤銷或減輕給付,反而得不償失。
Q: 如果借款人聲稱他們是被詐騙才向我借錢的,我的借款會拿不回來嗎?
A: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借款人能證明他們確實是受到詐欺,並且您在借款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受到詐欺,那麼借款人可能會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導致您的債權受到影響。但如果詐欺是第三方所為,而您是善意且不知情,您的債權通常不會受影響。然而,若借款人因詐欺而陷入急迫困境,而您的借貸條件又顯失公平,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撤銷契約。因此,在借款時,了解借款目的,並確保契約條件合理,非常重要。
Q: 借錢給年紀大或看起來比較不熟悉法律的親友,需要特別注意什麼?
A: 是的,需要特別注意。這類對象可能符合《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中「輕率」或「無經驗」的要件。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您在簽訂借貸契約時,確保對方充分理解所有條款。最好有其他客觀公正的第三人在場見證,並清楚解釋契約內容。同時,契約條款(如利率、違約金、擔保品約定)務必合理且公平,避免被認定有利用對方弱勢謀取暴利的意圖,導致契約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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