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契約:債權人如何確保權益不受損?
身為債權人,您最關心的莫過於借出去的錢能否順利收回。然而,民間借貸契約的法律眉角不少,若不熟悉相關規定,可能導致您的債權權益受損。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間借貸契約的有效要件,並提供實用的自保策略,讓您在借貸關係中站穩腳跟。
借貸契約成立的兩大核心要件
民間借貸主要適用《民法》中關於「消費借貸」的規定。要讓一份借貸契約有效成立,有兩個核心要素您必須掌握:
- 意思表示合致(雙方說好):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表示借貸雙方必須就借貸的金額、還款方式、利息等主要內容達成共識。這種共識可以是書面、口頭,甚至是透過行為默示。然而,口頭約定在日後舉證時困難重重,強烈建議您務必簽訂書面契約。
-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實際交付: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傳統上,民間借貸屬於「要物契約」,意思是除了雙方合意,還必須將借款實際交付給借用人,契約才算成立。不過,2020年民法修正後,新增了書面消費借貸契約可採「諾成契約」的規定。
《民法》第587條之2:「以書面為之之消費借貸,如當事人約定,貸與人於一定期限內,應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移轉於他方,而他方於約定之期限屆滿時,或經貸與人定相當期限催告給付後,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這代表,如果您的借貸契約有書面約定,即使尚未實際交付款項,契約也可能成立,您可依約請求借款人受領款項。但在實務上,為避免爭議,仍建議您保留金錢實際交付的證據。
債權人必知的重要法條
除了上述核心要件,以下法條也與您的債權權益息息相關:
- 舉證責任: 《民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這意味著您(貸與人)必須證明「借貸意思合致」及「借款已實際交付」。
- 利率限制: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約定利率不得超過週年16%,超過部分無效。若未約定利率,則依《民法》第203條,週年利率為5%。
- 禁止巧取利益: 《民法》第206條禁止貸與人以預扣利息或其他方式巧取利益,若有此情形,預扣部分將不計入借款本金。
- 遲延責任與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若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未還即負遲延責任,您可請求遲延利息。若未約定還款期限,您需先依《民法》第478條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若未定期限催告,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若催告定有期限,則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實務案例解析:從錯誤中學習
案例一:簽名不代表真意,債權可能泡湯
王先生借款給李小姐,後因李小姐未清償,雙方又簽訂一份還款協議。然而,李小姐事後抗辯,簽名時她意識不清,且協議內容並非她的真實意願,只是為了應付其他狀況。法院審理後發現,王先生的兒子在李小姐意識不清時讓她簽名,且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最終,法院認定該還款協議不成立,王先生的債權因此受挫。
律點通提醒: 即使有簽名,若能證明簽名時存在重大誤解、被欺瞞或非出於自由意志,契約仍可能不成立。確保借款人充分理解並自由簽署,是保護您債權的關鍵。
案例二:預扣利息,本金縮水得不償失
陳先生借給張小姐500萬元,雙方約定每月利息,但在交付借款時,陳先生卻先扣除了10個月的利息共53萬元,實際只交付了447萬元。張小姐無力清償後,陳先生請求返還5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預扣利息的行為屬於《民法》第206條所稱的「巧取利益」,因此,法院只認定實際交付的447萬元為借款本金,陳先生無法請求那預扣的53萬元。
律點通提醒: 預扣利息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巧取利益」行為。這樣做不僅可能讓您損失部分債權,還可能讓法院對您的借貸行為產生負面觀感。務必以實際交付的金額作為借款本金。
債權人自保的實用指南
為了有效保障您的債權,請務必遵循以下建議:
- 簽訂書面契約: 詳細載明借貸雙方資訊、借款金額、利率(年利率不超過16%)、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條款。
- 保留金錢交付證明: 透過銀行匯款、轉帳等方式交付借款,並保留所有交易明細。若為現金交付,務必請借款人簽收收據,載明「親收無誤」。
- 確認借款人真意: 簽約前,確保借款人完全理解契約內容,並出於自願簽署。避免在對方意識不清或受脅迫下簽約。
- 避免預扣利息: 實際交付的金額必須與契約約定的本金一致,切勿預扣利息或其他費用。
-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 借貸相關文件、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錄音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 了解借款用途: 適度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避免資金用於非法活動,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結論:掌握法律知識,守護您的債權
民間借貸看似簡單,實則充滿法律細節。作為債權人,主動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僅能有效保障您的債權,更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從契約的簽訂到金錢的交付,每一個環節都應謹慎處理,讓您的每一筆借款都能安全無虞。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確保我的民間借貸契約具有法律效力?
A: 要確保契約有效,首先必須有借貸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也就是雙方都同意借貸條件。其次,您必須有「金錢實際交付」的證據。建議您務必簽訂詳細的書面借貸契約,並透過銀行轉帳等方式交付款項,保留匯款證明,以利日後舉證。
Q: 如果借款人遲遲不還錢,我該如何合法追討並計算利息?
A: 若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未還即負遲延責任。您可以依約定的利率(合法範圍內)請求遲延利息。若未約定還款期限,您需先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借款人返還。催告後,借款人仍未還款,則可自催告時或催告所定期限屆滿時起,請求遲延利息(通常為年息5%,若有約定且合法則從其約定)。
Q: 我聽說預扣利息是違法的,這對我的債權會有什麼影響?
A: 是的,根據《民法》第206條,預扣利息屬於「巧取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發生預扣利息的情況,法院在認定借款本金時,會以您實際交付給借款人的金額為準,而非契約上記載的名目金額。這意味著您預扣的部分將無法被認定為借款本金,導致您的債權縮水。
Q: 如果借款人聲稱自己是在被脅迫或詐欺下簽約的,我該怎麼辦?
A: 若借款人主張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簽約,他有權撤銷該意思表示。但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必須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且自意思表示後不得逾十年。如果您收到此類主張,應盡快蒐集證據證明借款人是出於自由意願簽約,並注意對方是否已逾期行使撤銷權。若有疑慮,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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