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債務人,您是否曾因為急需用錢,在情急之下簽署了不合理的借貸契約?或是,您懷疑自己根本是被詐騙集團誘導簽約,卻不知道該如何是好?面對這些困境,請您先別灰心!在台灣的法律中,並非所有簽署的借貸契約都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有些契約可能因為違反法律規定、內容顯失公平,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可以主張「無效」或「撤銷」。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您的借貸契約有機會被法律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並提供您實用的自保之道。
你的借貸契約可能無效或可撤銷的五大理由
1. 違反公序良俗或約定利率過高
當借貸契約的內容或其目的,違反了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觀念或社會秩序時,法律會認定該契約無效。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約定「過高的利率」或「違約金」。例如,如果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的部分依法就是無效的。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此外,如果整個借貸行為本身就是詐騙集團犯罪手法的一部分,且貸與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這也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 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暴利行為」
當對方利用您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讓您簽下顯然不公平的契約,法律允許您撤銷這份契約。
《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這裡的「顯失公平」不單指利息過高,也可能包括擔保品價值與借款金額嚴重不符,或是不利於您的流抵約定等。法院會綜合當時的客觀情況來判斷。
3.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簽約
如果您是在被騙或被威脅的情況下簽署借貸契約,您的意思表示並非出於自由意願,因此可以撤銷。
《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要注意,如果是第三人詐欺(例如詐騙集團),而借款人對此並不知情,則您可能無法撤銷。撤銷權有時間限制,通常是從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要行使。
4. 簽約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
這是一種更為嚴格的情況,指當您簽約時,因為某些原因(例如重病、失智、藥物影響等),導致您完全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意義或自由決定,此時的契約是無效的。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這通常需要醫學鑑定來證明,與「輕率」或「無經驗」不同,後者仍有意識,只是判斷力不足。
5. 錢根本沒拿到,借貸契約就不成立!
消費借貸是一種「要物契約」,意思是除了雙方有借貸的合意外,還必須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實際交付」,契約才算真正成立生效。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如果對方承諾借您錢,您也簽了約,但對方卻沒有實際把錢交到您手上,那麼這份借貸契約可能根本不成立,自然也無須還款。
借貸糾紛實例:看看他們怎麼爭取權益
案例一:被騙簽約,卻因「顯失公平」成功撤銷!
小陳(化名)因家中急用錢,心急之下,被一位自稱能快速放款的「金主」找上。對方利用小陳對法律條款不熟悉、急迫用錢的弱勢,要求他簽署一份看起來複雜的借貸契約,並設定了高額抵押。契約中除了高額利息外,還有一項條款規定,如果小陳無法如期還款,抵押品將直接歸對方所有,且價格遠低於市價。後來小陳發現自己根本還不起,才驚覺契約內容極度不合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金主」有詐欺行為,但「金主」明顯利用小陳急迫的困境,簽訂了對小陳極為不利、顯失公平的契約。因此,依據《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的規定,判決撤銷了這份借貸契約,讓小陳得以重新爭取權益。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沒有被直接詐騙,但如果對方利用您的弱勢(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訂立顯失公平的契約,您仍有機會依《民法》第74條主張撤銷。
案例二:以為是配合辦案,結果簽了借貸契約?
年邁的王媽媽(化名)接到一通自稱「檢察官」的電話,對方聲稱她的帳戶涉嫌洗錢,要求她配合「偵辦」,並指示她前往某處簽署文件,同時會有一筆「監管金」匯入她的帳戶,但必須再轉交給「公務人員」。王媽媽信以為真,以為自己在配合檢察官辦案,便照著指示簽署了一份文件,並確實收到一筆款項後,又將款項轉交給了指定的人。事後,王媽媽才發現自己簽的竟是高額借貸契約,而且錢也一去不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媽媽在簽約時,主觀上根本沒有「借錢」的意願,而是誤以為自己在配合公家機關辦案。因此,王媽媽與借款人之間「意思表示不合致」,借貸契約根本不成立。既然契約不成立,王媽媽自然也無須負擔還款責任。
給您的啟示: 在詐騙集團介入的情況下,即使您形式上簽了約、收了錢,但若您主觀上沒有真實的借貸意願,契約可能因「意思表示不合致」而根本不成立。
債務人自保,你該這樣做!
- 仔細審閱契約內容: 簽署任何借貸契約前,務必仔細閱讀並理解所有條款,尤其是利率、違約金、擔保品設定及清償方式。若有不明白之處,切勿輕易簽字。
- 確保借款實際交付: 借款應直接匯入您本人帳戶,並保留匯款證明。若以現金交付,務必在有第三方見證下點交,並確認金額無誤,且要求對方開立收據。
- 警惕異常交易模式: 對於要求以現金交付、預扣高額費用、或要求您將款項轉交給第三人的借貸模式,務必提高警覺,這很可能是詐騙手法。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包含借貸契約、對話紀錄(訊息、通話錄音)、匯款紀錄、報案紀錄、就醫證明(若有精神狀況)等,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益的重要依據。
- 及時行使撤銷權: 若發現遭詐欺或契約顯失公平,應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例如發現詐欺後一年內,或法律行為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切勿拖延。
結論
面對不公平或有問題的借貸契約,您並非只能默默承受。了解《民法》中關於契約無效與撤銷的規定,是您自保的第一步。請務必仔細檢視您的契約內容與簽約過程,並勇敢地為自己的權益發聲。記住,您的權益值得被捍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簽了借貸契約,但錢根本沒拿到,這個契約還算數嗎?
A: 不一定算數!根據《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除了雙方同意借款外,還必須「實際交付」金錢或物品,契約才算成立。如果錢沒實際交到你手上,或交付金額與約定不符,借貸契約可能不成立或只在實際交付範圍內成立。務必保留所有未收到錢的證據。
Q: 借款利息或違約金高到嚇人,這合法嗎?
A: 不合法!《民法》第205條明確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是無效的。此外,如果利息或違約金高得離譜,甚至整個借貸條件對你極不公平,且對方是利用你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這可能構成《民法》第72條的「違反公序良俗」或第74條的「暴利行為」,契約可能無效或可撤銷。您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主張。
Q: 我是被詐騙集團騙去簽的約,這份契約還有法律效力嗎?
A: 有機會撤銷或主張不成立!如果對方是詐騙集團,你簽約時根本沒有真實的借貸意願,而是配合詐騙指示,這可能導致「意思表示不合致」,契約不成立。即使有借貸意願,但若你是因「被詐欺」而簽約,根據《民法》第92條,你可以在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聲請撤銷契約。建議立即報警並尋求法律協助。
Q: 發現借貸契約有問題,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
A: 首先,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契約文件、轉帳紀錄、對話紀錄(訊息、通話錄音)、報案紀錄等。其次,仔細回想簽約過程,是否有被脅迫、詐欺,或對方利用你弱勢的情況。最重要的是,要留意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例如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要聲請撤銷,逾期可能就無法主張。建議盡快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評估您的情況並提供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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