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給親友,情義與保障如何兼顧?
「借錢給親友」這件事,在台灣社會中再常見不過。我們總希望能在對方需要時伸出援手,但同時也擔心萬一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不僅傷了感情,也傷了荷包。這時候,學習如何透過「擔保品設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擔保品設定的目的,簡單來說,就是為您的債權找一個「備用方案」。萬一借款人無法依約還錢,您至少還有個東西可以變現來彌補損失。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解析親友借貸中,擔保品設定的關鍵眉角。
常見的擔保品類型與法律依據
在台灣,常見的擔保品設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不動產抵押權:最常見的保障
當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作為擔保時,就可以設定「不動產抵押權」。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動產通常價值較高且穩定,而且設定後,借款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該不動產。最重要的是,債權人可以在借款人無法還款時,透過法律程序優先從該不動產的拍賣所得中受償。
設定不動產抵押權時,必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並在登記簿上清楚載明相關資訊,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土地登記規則》第111-1條:「申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亦應記明之。」
這代表您和借款人之間簽訂的借貸契約,務必將借款金額、利息、違約金等細節寫得一清二楚,並確實登記,才能完整保障您的權益。
2. 動產擔保交易:汽機車、機械也能當擔保
除了不動產,汽機車、機器設備等「動產」也可以作為擔保品。這類擔保品設定稱為「動產擔保交易」,它最大的特點是,雖然動產被設定為擔保品,但借款人仍可繼續使用這些動產。
然而,動產不像不動產有地政事務所可供登記查詢。為了確保交易安全,避免借款人將擔保品偷偷賣掉,法律特別規定動產擔保交易必須辦理登記。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7條:「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登記機關應記明收到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
這項登記是為了讓第三人也能知道這項動產已經被設定為擔保品,具有「公示」的效果。若沒有登記,當借款人將擔保動產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時,您的擔保權可能就無法對抗該第三人,導致權益受損。
3. 讓與擔保:所有權移轉但有清算義務
「讓與擔保」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擔保方式,它指的是借款人為了擔保債務,將擔保物的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給債權人。聽起來像是把東西直接給了債權人,但請注意,債權人取得所有權的目的僅限於「擔保」,而非真的擁有。當借款人還不出錢時,債權人仍負有「清算義務」。
案例故事:阿華的房子與小明的借款
小明借了一大筆錢給好友阿華周轉,阿華為了表示誠意,將他名下的一間房子「移轉登記」給小明作為借款擔保。後來阿華不幸生意失敗,無法還錢。小明想直接把房子拿去賣掉抵債,但阿華認為房子的價值遠超過借款金額。
法院指出,這種「讓與擔保」雖然讓小明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權,但其本質仍是擔保債務。因此,小明在處分房子後,必須先扣除阿華未償還的借款及相關費用,如果還有剩餘的錢,就必須「清算」並返還給阿華。小明不能直接把房子全部佔為己有,否則就違反了讓與擔保的清算義務。這也說明了,即使所有權移轉,債權人仍需公平處理。
避免契約陷阱:公平性與擔保範圍
在親友借貸中,除了擔保品類型,契約內容的「公平性」和「擔保範圍」也至關重要,尤其是當借款方處於弱勢時,更需要注意。
警惕不公平的定型化條款
有些借貸契約,特別是銀行或金融機構提供的,會使用預先印製好的「定型化契約」。這些契約條款有時可能對借款人非常不利,例如約定擔保範圍過廣,或是加重借款人責任。對此,《民法》有特別的保護規定: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其內容對他方當事人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顯失公平者,尤指下列情形: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這條文提醒我們,即使是簽了名,但如果契約條款明顯不公平,法律仍可能認定該條款無效,以保護經濟上的弱勢方。在親友借貸中,雖然不一定是定型化契約,但若您是債權人,也應避免提出顯失公平的條款,以免未來產生爭議。
案例故事:小美的困擾與模糊的抵押權
小美為了幫家人周轉,將自己的房子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某人。契約中寫道,這個抵押權擔保的是「小美現在、過去及將來對債權人所負的一切債務」。後來,小美發現這條款可能讓她擔保到自己都不知道的債務,覺得很不公平。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種概括性的「一切債務」條款,如果與小美當初設定抵押權的真實意圖(例如只為擔保特定的某筆借款)不符,且顯著加重了小美的責任,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這再次強調了擔保範圍必須明確,不能無限上綱。
親友借貸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讓親友借貸既有情義又有保障,律點通給您以下實用建議:
- 契約務必「白紙黑字」: 即使是親友,也應簽訂書面借貸契約。清楚載明借款金額、利息(若有)、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擔保品種類、擔保範圍等細節。越詳細越好,避免日後各說各話。
- 擔保品登記「不能少」: 無論是不動產抵押權還是動產擔保交易,請務必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這是保障您權益最重要的一步,確保您的擔保權能對抗其他人。
- 擔保範圍要「明確」: 特別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明確約定擔保的債權種類,避免使用「一切債務」這種過於概括的條款,以免日後產生爭議,甚至被法院認定無效。
- 保留所有「證據」: 借貸過程中的轉帳紀錄、對話訊息、匯款單據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讓情誼不因金錢而變質
親友借貸是人情,但法律保障是底線。透過了解擔保品設定的種類、登記流程以及契約公平性的重要性,您不僅能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也能避免因金錢糾紛而傷害彼此的感情。事前多一分謹慎,事後就少一分煩惱。讓您的善意,得到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友借貸一定要寫借據嗎?
A: 雖然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也有其效力,但為了避免日後因記憶模糊或認知差異而產生爭議,強烈建議您務必簽訂書面借據。借據應清楚載明借款金額、利息(若有)、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雙方身分資料及簽名等,越詳細越能保障雙方權益。
Q: 擔保品設定後,如果借款人還是不還錢,我該怎麼辦?
A: 當借款人逾期未還款時,您可以依據借貸契約和擔保品設定的種類,採取法律途徑。例如,若設定了不動產抵押權,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並從拍賣所得中優先受償。若為動產擔保,則可依約定取回擔保品或聲請拍賣。在採取行動前,建議先發出存證信函催告,留下書面紀錄。
Q: 動產擔保品需要登記,那要去哪裡辦理登記呢?
A: 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目前主要是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公示系統」申請辦理。您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請,將契約或其複本等相關文件上傳登記,以確保您的擔保權能對抗第三人。
Q: 如果借錢給朋友,他用他媽媽的房子當擔保品可以嗎?
A: 當然可以!這種情況稱為「第三人提供擔保」。只要朋友的媽媽(即第三人)同意將其名下的房子作為擔保品,並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擔保的債務是您朋友的借款,這樣就能有效保障您的債權。請務必確認所有權人同意並親自簽署相關文件。
Q: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會不會有什麼風險?
A: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優點是可以在約定限額內擔保將來不特定的債務。然而,其風險在於若契約條款過於概括,例如約定擔保借款人「一切債務」,可能導致您擔保到許多您不清楚或不預期的債務。因此,在設定時,務必仔細審閱契約內容,明確約定擔保債權的種類和範圍,避免簽署顯失公平的條款,以防未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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