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收不回?搞懂違約金與遲延利息,聰明保障您的債權!
您是否有過這樣的經驗:好心借錢給親友或客戶周轉,約定好還款日期,但時間到了對方卻遲遲不還?除了原本借出的本金,您是不是還能要求更多的賠償呢?這時候,合約中約定的「違約金」和法律規定的「遲延利息」就成了您追討債務的關鍵。然而,這兩者究竟能不能一起請求?又該如何正確主張,才能避免白費力氣?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的規定,並結合實務案例,教您如何保障自己的小額借貸債權,讓您的每一分錢都能追討得有憑有據!
違約金與遲延利息:傻傻分不清楚?
在法律上,違約金和遲延利息雖然都與債務人沒有按時還錢有關,但它們的性質和功能卻大不相同,這也是能否「併計請求」的核心關鍵。
1. 違約金:約定好的賠償或懲罰
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契約中事先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給對方的金額。根據《民法》規定,違約金主要分為兩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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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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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常見的違約金性質。依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規定,如果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原則上會被視為這種性質。它的作用是預先約定好,當對方違約時,您能獲得的總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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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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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醒:由於它已經預定了損害賠償總額,所以通常不能再另外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否則就變成重複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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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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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違約金的目的,除了彌補您的損失,更重要的是懲罰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行為,並促使他趕快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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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讓違約金被認定為懲罰性質,您必須在契約中明確寫清楚,例如:「除違約金外,債權人仍得請求履行債務及其他損害賠償(包括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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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提醒:如果您的違約金屬於懲罰性質,那麼您就可以同時請求違約金、原債務的履行,以及遲延利息。
2. 遲延利息:晚還錢的利息損失
遲延利息是針對金錢債務,當債務人沒有在約定時間內還款時,您因為這筆錢晚到手而產生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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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重點提醒:遲延利息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損害賠償權利,原則上可依約定利率或法定利率(目前週年百分之五)計算。
法院怎麼判?真實案例告訴您
了解了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的性質後,我們來看看法院在面對這些爭議時,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違約金性質不明,遲延利息不能併計!
陳先生借了筆錢給好友王小姐,雙方簽訂了借據,裡面約定如果王小姐沒有按時還款,除了要支付高額利息外,還要支付一筆「違約金」。後來王小姐果然逾期未還,陳先生向法院提告,要求王小姐支付本金、利息,以及這筆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指出,這份借據中並沒有特別說明「違約金」的性質是懲罰性的,因此會依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的規定,將其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既然違約金已經預定好了損害賠償總額,那麼就不能再重複請求遲延利息了。法院最終只判決王小姐支付本金、約定利息,以及酌減後的違約金,但駁回了遲延利息的請求。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改編自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告訴我們,如果您的借貸契約中只寫了「違約金」三個字,而沒有明確說明是「懲罰性」,那法院很可能就會認定它已經包含了所有的損害賠償,您就無法再額外請求遲延利息。
案例二:違約金本身遲延給付,還是可以要求遲延利息!
張老闆賣了一棟房子給李先生,雙方簽約約定,如果李先生違約不依約付款,必須支付一筆「違約金」。後來李先生真的違約了,張老闆向法院請求李先生支付這筆違約金。法院判決張老闆勝訴,李先生必須支付違約金。但李先生仍然拖延不付這筆判決確定的違約金。張老闆心想,這筆違約金本身也是一筆錢,對方不付,我能不能就這筆違約金再要求遲延利息呢?
法院認為(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34號民事判決),雖然這筆「違約金」一開始是作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的性質,但一旦法院判決確定這筆違約金是李先生應該支付的,那麼這筆「違約金」本身就變成了一筆新的金錢債務。如果李先生又遲延不支付這筆新的金錢債務,張老闆當然可以依據《民法》第233條的規定,就這筆「違約金」本身,再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釐清了一個重要的觀念:違約金不能與原債務的遲延利息併計,但如果違約金本身成為一筆確定的債務,而債務人又遲延不支付這筆違約金,那麼債權人就可以針對這筆「遲延給付的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小額債權人必看!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在借貸或交易時,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契約約定務必明確:
- 如果您希望在對方違約時,除了違約金還能請求遲延利息,請務必在契約中明確載明:「本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仍得請求原債務之履行及其他損害賠償(包括遲延利息)。」
-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法院會傾向認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屆時您可能就無法同時請求遲延利息了。
- 約定利率有上限:
- 無論是約定利息或遲延利息,都必須遵守《民法》第205條的規定: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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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法院不會支持,所以約定時務必注意。
- 違約金不是越高越好:
- 即使您約定的是懲罰性違約金,如果金額過高,法院仍可依《民法》第252條酌減至合理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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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因此,約定違約金時應考量與債務金額及可能損害的合理比例,避免約定過於浮濫。
- 清償抵充順序要了解:
- 當債務人只還了一部分錢,但沒有特別說明這筆錢要抵銷哪部分時,依照《民法》第323條規定,會優先抵充費用,再來是利息,最後才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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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 了解這個順序,有助於您正確計算對方還欠您多少錢。
結論
面對小額借貸的債務糾紛,搞懂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的區別,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是保障您自身權益最重要的第一步。透過這篇文章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在追討債務時更有底氣,聰明運用法律工具,讓您的債權不再成為呆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違約金和遲延利息可以同時請求嗎?
A: 這取決於您契約中約定的「違約金」性質。如果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那麼通常不能再額外請求遲延利息。但如果違約金是「懲罰性」,且契約有明確約定,那麼就可以同時請求違約金和遲延利息。此外,即便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但若債務人連這筆已確定的違約金都遲延不付,您仍可以就這筆遲延給付的違約金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Q: 我怎麼知道我約定的違約金是哪一種性質?
A: 最簡單的判斷方式是看您的契約條款。如果契約中明確寫到「本違約金為懲罰性質,不影響債權人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包括遲延利息)之權利」,那它就是懲罰性。如果契約中只寫了「違約金」三個字,沒有其他特別說明,依《民法》規定,通常會被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
Q: 如果我約定的違約金金額很高,法院會全數支持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到合理的數額。法院會考量債務履行的程度、債權人所受損害、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因此,約定違約金時應具備合理性,避免約定過於浮濫。
Q: 如果對方只還了一部分錢,這些錢會優先抵銷什麼?
A: 如果債務人沒有特別指定這筆錢要抵銷哪部分債務(例如本金、利息或費用),依照《民法》第323條的規定,清償順序是:先抵充費用,再來是利息,最後才是本金。了解這個順序,有助於您正確計算對方還欠您多少錢。
Q: 如果對方連判決確定的違約金都遲遲不付,我還能再要求什麼?
A: 可以的。即使您約定的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一旦這筆違約金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它就成為一筆新的、應給付的金錢債務。如果債務人遲延不支付這筆已確定的違約金,您可以依《民法》第233條的規定,就這筆「遲延給付的違約金」請求法定遲延利息(目前週年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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