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借貸防糾紛:守護您的退休金,安心借還不傷情
各位親愛的朋友們,您是否也曾遇過親友開口借錢的狀況?退休後,手頭可能有些積蓄,或孩子、晚輩有急用時,我們總想伸出援手。然而,人情與金錢常常是兩難,借出去的錢,若處理不慎,不僅可能拿不回來,更可能傷了多年情誼。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大家解析親友借貸的法律眉角,教您如何預防糾紛,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什麼是「借貸」?您借出去的錢,法律怎麼看?
當我們把錢借給別人,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這可不是隨口說說就算數喔!它有兩個重要的成立要件:
- 金錢交付:您確實把錢交給了對方(例如現金、轉帳)。
- 借貸合意:雙方都清楚這是「借錢」,未來是要「還錢」的,而不是贈送、代墊或保管。
這兩點看似簡單,但在親友之間,因為信任和情面,往往容易模糊。例如,您可能覺得是借款,對方卻認為是贈與,這就容易產生爭議。因此,釐清錢的性質非常重要。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白話來說,就是您把錢給了對方,對方答應以後會還您相同金額的錢。如果沒有「還錢」的約定,那這筆錢可能就不會被認定為借貸,而是贈與了。
二、借款何時該還?不還會怎麼樣?
借款的返還期限,當然是依照您和親友約定的時間。如果當初沒有明確約定什麼時候還,那借款人可以隨時還錢,而您(貸與人)也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合理期限,催告對方還錢。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如果借款人到了約定的期限,或者您催告後依然不還錢,那麼他就要負「遲延責任」了。除了本金之外,通常還需要支付法定遲延利息(目前年息百分之5)。這時候,您寄出的存證信函,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狀子,都具有催告的效力喔!
三、找人作保要注意什麼?
有時候,為了增加借款的保障,我們會要求借款人找一位「保證人」。
《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簡單來說,保證人就是承諾在主要借款人不還錢時,由他來代替還錢。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表示,一般保證人有權利要求您先去向主要借款人追討,如果追討不到,才能找保證人。但如果您當初約定的是「連帶保證人」,那情況就不同了!連帶保證人是沒有這個權利的,您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求還錢,就跟向主要借款人要求一樣方便。
四、法院怎麼判?從實際案例看借貸糾紛
在親友借貸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缺乏書面證據。但法院會怎麼判斷呢?
案例一:沒有借據,叔侄借貸靠什麼證明?
曾經有對叔侄,叔叔借給姪子300萬元,但沒有簽借據。姪子後來抗辯說這筆錢是叔叔幫他保管賣房子的錢,已經陸續還了。但叔叔堅持是借款,而且姪子有定期支付利息的紀錄。
法院怎麼說? 法院雖然看到沒有借據,但發現姪子曾分四次轉帳共51萬元給叔叔,這與叔叔主張的每月3萬元利息支付紀錄吻合。加上姪子對於款項性質和歸還方式的說法前後不一,也無法證明是保管款。因此,法院綜合判斷,認定這300萬元確實是借款。
給我們的啟示:即使是親人,沒有借據,法院仍會根據其他間接證據(例如轉帳紀錄、利息支付、對話內容、雙方經濟狀況等)來判斷。但這也說明了,沒有書面證據,舉證會變得非常困難!
案例二:情侶間的金錢往來,哪些是借貸,哪些是贈與?
另一對情侶,交往期間有多次金錢往來。男方主張是借款,女方則說有些是贈與,有些是生活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仔細檢視了每一筆款項。對於女方曾明確表示會借款,且男方將錢匯入女方帳戶的部分,法院認定是消費借貸。但對於男方支應女方個人日常生活開銷的部分,法院則認為這屬於情侶間的贈與或共同生活花費,不構成借貸關係。
給我們的啟示:在親密關係中,金錢往來性質的認定非常複雜。每一筆錢的用途、當時的對話紀錄,都可能是法院判斷的依據。所以,就算是情侶或夫妻,如果涉及大筆金錢往來,還是要明確說清楚是「借」還是「送」。
五、如何預防與處理親友借貸糾紛?
為了避免日後傷了和氣又傷了錢,律點通給您幾個實用建議:
1. 預防勝於治療:借錢前先做好準備
- 簽訂書面契約:這是最重要的!即使是親友,也請白紙黑字寫清楚。內容應包含:借貸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借款金額(大小寫)、是否有利息(年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一份清楚的借據,能省去日後無數麻煩。
- 保留金錢交付證明:
- 優先銀行轉帳:透過匯款或轉帳,留下明確的銀行紀錄,並在備註欄註明「借款」二字。
- 現金交付要收據:如果必須現金交付,請對方簽署收據,並註明款項性質為「借款」,最好有第三人在場見證。
- 明確約定利息與還款期限:約定利息時,請注意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6(這是法律規定的上限)。明確的還款日期,能讓雙方都有依循。
- 考慮擔保措施:如果金額較大,可以考慮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品(如不動產抵押),或找一位「連帶保證人」,這樣您的權益會更有保障。
2. 糾紛發生時:理性處理,保障權益
- 證據保全:收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借據、匯款單、Line或簡訊對話紀錄(證明借貸合意)、錄音錄影等。
-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如果對方逾期未還,發一封存證信函正式催告,載明借款事實、金額、利息及還款期限。這不僅是催討,也是日後訴訟的重要證據,並能讓對方負遲延責任。
- 尋求調解或訴訟:
- 調解: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解決爭議,或許能保住一線情誼。
- 訴訟:如果調解不成,最終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律點通提醒您:
親友借貸,最考驗人性與情誼。雖然法律能保障您的權益,但訴訟過程往往耗時耗力,更可能讓親友關係破裂。因此,在借錢之前,務必三思。如果決定伸出援手,請務必按照上述建議,做好預防措施,讓您的善意不會成為日後的煩惱。守護好自己的退休金,才能讓晚年生活更加安心自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把錢轉帳給親友,但沒寫借據,這樣還能要回來嗎?
A: 即使沒有借據,您仍然有機會要回款項。法院會綜合判斷其他間接證據,例如:銀行轉帳紀錄(最好在備註欄註明「借款」)、您與親友之間的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對話紀錄(證明借貸合意與還款承諾)、對方曾支付利息或部分還款的紀錄、雙方經濟狀況、款項用途等。這些都能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但舉證會比有借據困難許多。
Q: 如果親友說這筆錢是送給他的,我該怎麼辦?
A: 遇到這種情況,您需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借款」而非「贈與」。您可以提出前面提到的各種間接證據,例如:轉帳時的備註、催討紀錄、對方曾承諾還款的對話、您的經濟狀況是否允許大額贈與、款項金額是否過大不符一般贈與常理等。如果對方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是贈與,而您能證明有借貸合意和金錢交付,法院較可能認定為借貸。
Q: 借錢給親友,可以收利息嗎?利息有上限嗎?
A: 可以收利息,只要雙方有約定即可。但請注意,根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的上限為年息百分之16。如果約定的利率超過這個上限,超過的部分,法律上您是沒有權利請求的。建議在借據上明確載明約定的年利率,避免日後爭議。
Q: 如果找人做保證人,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有什麼差別?
A: 這兩者差別很大!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當主要借款人沒還錢時,您必須先向主要借款人追討(例如聲請強制執行),無效後才能向一般保證人求償。但如果是連帶保證人,則沒有這個權利。當主要借款人沒還錢時,您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要求還款,就像向主要借款人本人要求一樣,權利更有保障。因此,建議在簽訂保證契約時,務必明確約定為「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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