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您是否曾因為親友間的借貸,而陷入不知所措的困境?當信任遇到挑戰,不得不考慮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時,許多疑問隨之而來:打官司要花多少錢?律師費誰負責?我真的能贏嗎?本文將以「律點通」的專業角度,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親友借貸訴訟中的律師費用、訴訟費用負擔原則及勝訴關鍵,幫助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能更有方向地維護自身權益。
親友借貸打官司,費用怎麼算?
當親友借貸糾紛走向訴訟,最實際的考量之一就是「錢」。究竟哪些費用可以向對方請求?律師費又該由誰來負擔呢?
律師費:原則上需自行負擔
許多人誤以為打贏官司,律師費就能由敗訴的一方支付。但在台灣,一般民事訴訟並非如此。
我國民事訴訟並未採用律師訴訟進行主義,當事人委任律師與否,原有自由選擇之權,法院亦不因其未委託律師,在調查證據或自由心證上有何歧異,故因委任律師所支出之費用,尚難令由敗訴人負擔。 這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所確立的原則。換句話說,除非您的借貸案件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等特殊法律規定(這在一般親友借貸中較為少見),或是雙方在借貸契約中明確約定,否則您所支付的律師酬金,原則上需要由自己負擔,無法要求敗訴的親友支付。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要記得聲請!
與律師費不同,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費用」(主要是裁判費、鑑定費、證人旅費等)則有明確的負擔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這條文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原則上,誰輸了官司,誰就要負擔訴訟費用。 如果您的請求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民事訴訟法》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法院會根據您勝訴的比例來決定雙方分擔訴訟費用的方式。
此外,法院在判決時通常只會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並不會直接告訴您具體金額。這時候,勝訴的一方需要主動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具體的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這表示,一旦訴訟費用額確定,對方不僅要支付這筆費用,還要從裁定確定的隔天起,按照年息百分之五的法定利率,加計利息給您。
以下表格幫您快速釐清訴訟中的主要費用:
| 費用項目 | 說明 | 負擔原則 | 請求對方支付? |
|---|---|---|---|
| 律師酬金 | 委任律師的費用 | 原則上由委任方自行負擔 | 一般情況下不能 (除非是商業事件或有約定) |
| 訴訟費用 | 裁判費、鑑定費等 | 由敗訴方負擔 | 可以 (勝訴後需聲請法院確定) |
親友借貸官司,我贏的機會有多大?
打官司最關心的莫過於勝訴機率。在親友借貸糾紛中,有幾個關鍵因素會影響您的勝敗。
關鍵在「證據」!
法院判斷借貸關係是否存在,以及借款是否確實交付,最重視的就是「證據」。
- 書面證據: 借據、本票、支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微信)等。
- 人證: 有無第三人在場見證借貸過程。
- 其他佐證: 例如借款用途、對方承認借款的錄音檔等。 原則上,主張借貸關係存在並已交付款項的一方(通常是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據越充分、越明確,您的勝訴機率就越高。
大額現金借貸,法院會怎麼看?
親友間常有大額現金交付的習慣,但這在法庭上卻可能成為您舉證的困境。
【案例故事】 張小姐曾借給好友王先生一大筆現金,前後加起來高達3千多萬元,但因為信任,多數都是直接給現金,沒有留下借據或匯款紀錄。後來王先生不願還錢,張小姐只好提告。王先生在法庭上只承認收到其中一小部分款項,對於其他大部分的現金借款則矢口否認。
法院在審理時,對於張小姐主張的大額現金交付,會嚴格審查其合理性與證據力。例如,張小姐的資金來源是否合理?為什麼選擇現金交付而非匯款?有沒有其他間接證據能證明?由於張小姐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大部分現金款項的交付,法院最終只認定了王先生承認的部分,張小姐因此損失了大部分的借款。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68號民事判決)提醒我們,即使是親友,大額現金借貸也應避免,或至少要有第三人見證、簽收證明,否則很容易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除了本金,還能要求什麼?
除了借款本金,您可能還能要求以下款項:
- 遲延利息: 當對方未依約定時間還款,您可請求遲延利息。
《民法》第232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利率,則依年息百分之五的法定利率計算;若有約定較高利率,則從其約定。
- 所失利益或損害賠償:
《民法》第233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請求所失利益(例如因款項未歸還導致某項投資計畫無法進行而損失的預期收益)難度較高,您需要具體證明這些損失符合「通常情形」或「已定之計畫」。單純主張將款項定存可得利息差額,實務上不一定會被法院採納。
實用操作指南:保護您的權益
為了避免親友借貸變成一場耗時費力的官司,或在訴訟中能更有利,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借貸前務必留下書面證據: 哪怕是親友,也請務必簽訂借據,載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如果無法簽借據,至少透過匯款方式留下金流紀錄,或保留Line、簡訊等對話紀錄。
- 大額借貸避免現金交付: 如果非得現金交付,務必有第三人見證,並請對方簽收證明。
- 積極催討並注意時效: 借貸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利息請求權時效是5年。若對方遲遲不還,應及早採取行動,避免權利喪失。
- 訴訟前全面盤點證據: 提起訴訟前,仔細整理所有與借貸相關的證據,並評估其證明力。證據越完整,勝訴機會越大。
- 了解訴訟成本與風險: 清楚律師費與訴訟費用原則上由誰負擔,並考量即使勝訴,若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您的損失仍可能無法完全彌補。
結論
親友借貸糾紛不僅傷感情,更可能耗費您的時間與金錢。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借貸訴訟中的費用負擔與勝訴關鍵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 「證據」是您在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而了解「成本結構」則能幫助您做出最明智的決策。在處理親友借貸時,多一分謹慎,就能少一分後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借錢給親友,如果沒有簽借據,只有Line對話紀錄或錄音檔,這些證據在法庭上有效嗎?
A: 這些非書面證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Line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或錄音檔,只要能清楚證明借貸的合意(例如對方承認借款、承諾還款)和借款的交付(例如對話中提及匯款或現金交付的細節),都可作為間接證據。法院會綜合判斷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因此,盡量保留所有相關的對話內容或錄音,並確保其完整性。
Q: 借錢給親友,對方遲遲不還,除了本金,我可以要求利息嗎?
A: 可以。如果雙方在借貸時有約定利息,您可以依約定利率請求。如果沒有約定,根據《民法》第232條第1項,您仍可向對方請求年息百分之五的法定遲延利息,從對方應還款日期的隔天起算。這筆利息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權利,通常在訴訟中較無爭議。
Q: 打官司贏了,是不是所有花費(包含律師費)對方都要付?
A: 不一定。在台灣,一般民事借貸訴訟中,您所支付的律師酬金原則上需要由您自行負擔,無法要求敗訴的對方支付。但訴訟費用(例如裁判費、鑑定費等)則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如果您勝訴,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這些訴訟費用,並要求對方支付,且會加計法定利息。
Q: 借錢給親友,對方說沒錢還,我可以怎麼辦?
A: 即使對方聲稱無力償還,您仍可透過法律途徑取得債權憑證(例如勝訴判決)。有了債權憑證,您可以隨時查詢對方的財產狀況,一旦發現對方有財產,即可聲請強制執行。此外,也可以考慮與對方協商分期還款計畫,並簽訂書面協議,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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