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將資金借貸出去,或與他人簽訂合約後,最不樂見的就是對方無法依約履行債務。此時,除了追討本金,您可能還會想到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然而,這兩者究竟能否同時請求?它們的性質有何不同?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其中的法律眉角,助您聰明保障自身權益!
債務不履行時,違約金跟遲延利息能一起要嗎?
這是一個債權人最常遇到的疑問。簡單來說,答案並非絕對,關鍵在於您當初在契約中對「違約金」的約定方式。在台灣,民法對違約金與遲延利息有明確規範,而法院在審理時,會根據這些規定及契約內容來判斷。
釐清關鍵:違約金的兩種面貌
違約金的性質是決定您能否併計遲延利息的核心。依據《民法》規定,違約金主要可分為兩種: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預先敲定的賠償金
這是最常見的違約金類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但未特別指明其性質時,法律會推定它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這意味著,這筆違約金已經預先涵蓋了債務不履行可能造成的所有損害。
《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規定: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契約沒有特別寫明違約金是「懲罰性」,那麼法院就會認為這筆違約金就是為了彌補您所有損失的「總額」。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遲延利息也屬於損害賠償的一種,您就不能再另外請求遲延利息,否則會構成重複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額外的警惕與約束
如果您希望違約金除了彌補損失外,還能對債務人產生額外的「懲罰」效果,促使其履行債務,那麼就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其為「懲罰性違約金」。
白話解釋: 當違約金被明確約定為懲罰性時,它就不再只是預定損害賠償的總額。此時,您除了可以請求這筆懲罰性違約金外,仍可依《民法》第233條請求遲延利息,並追討其他因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損害。
遲延利息:金錢債務遲延的「基本款」損害
遲延利息是針對金錢債務遲延給付時,法律賦予債權人請求的一種損害賠償,其性質屬於「法定最低損害賠償」。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白話解釋: 只要債務人遲遲不付錢,您就有權利要求他支付從遲延那天開始計算的利息。這個利息通常是依年息百分之五的法定利率計算,但如果您們有約定更高的利率(且不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的法定上限,依《民法》第205條),則從其約定。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判
為了讓您更清楚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的適用情境,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
案例一:借款逾期,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的取捨
小陳借了100萬元給老王,雙方約定若老王逾期未還款,需支付一筆違約金。後來老王確實逾期了,小陳除了想討回100萬元本金,還希望同時請求約定的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指出,由於小陳與老王的契約中,並沒有特別約定這筆違約金是「懲罰性」的,因此依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的推定,這筆違約金被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既然違約金已經涵蓋了因逾期還款所生的損害賠償,小陳就不能再重複請求遲延利息。他只能選擇請求違約金或遲延利息其中之一。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若契約未明定違約金性質,法院會推定其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此時就不能再併計遲延利息。
案例二:違約金本身遲延給付,還能再要遲延利息嗎?
某建設公司與包商簽訂工程合約,約定若包商未能如期完工,需支付每日違約金。後來包商嚴重延遲,建設公司決定解除合約,並要求包商支付累積的違約金。然而,包商連這筆違約金也遲遲不付。建設公司因此想對這筆「遲延給付的違約金」再請求遲延利息。
法院怎麼看? 最高法院解釋,即便當初約定的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但如果這筆違約金本身就是一筆金錢債務,而債務人(包商)遲遲不給付,那麼債權人(建設公司)就可以針對這筆「遲延給付的違約金」依照《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釐清了一個重要觀念:違約金是預定損害,但若違約金本身又遲遲不付,債權人仍可就這筆「遲延給付的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這與在原債務不履行時同時請求違約金和遲延利息是不同的概念。
債權人必學!追討債權的實用策略
策略一:契約條款務必寫清楚
為了避免爭議,在簽訂契約時,請務必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性質。如果您希望違約金具備懲罰性質,務必在條款中載明:
「本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仍得請求履行債務及其他損害賠償(包括遲延利息)。」
若未明確約定,法院將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屆時您將無法併計遲延利息。
策略二:別讓違約金變成「過高」的負擔
雖然您可以約定違約金,但《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酌減權: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表示,即使您約定的違約金再高,如果法院認為金額顯然過高,仍有權酌減。因此,約定違約金時應考量合理性,參考市場慣例及實際可能損害,避免過高而遭法院大幅削減,導致預期權益落空。
策略三:遲延給付的違約金,也能再要遲延利息
如同案例二所示,即使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若債務人連約定的違約金都遲遲不付,這筆「違約金」本身就變成了一筆遲延給付的金錢債務。此時,您仍可就這筆遲延給付的違約金,依《民法》第233條請求法定遲延利息。
結語:聰明保障您的債權
了解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的法律性質與適用規則,是每位債權人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透過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合理設定違約金,並在債務人遲延給付時,掌握正確的請求策略,您就能更有效地追討債權,減少損失。記住,契約的細節往往是保障您權利最重要的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違約金和遲延利息有什麼不同?
A: 違約金是契約雙方約定,目的可能是懲罰違約行為或預先確定損害賠償總額。遲延利息則是法律規定,針對金錢債務遲延給付時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屬於法定最低損害賠償額。
Q: 我的契約沒有特別寫違約金是懲罰性,我還能同時請求遲延利息嗎?
A: 通常不能。依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違約金會被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這表示違約金已經涵蓋了所有的損害賠償,您就不能再重複請求遲延利息了。
Q: 我約定的違約金金額很高,法院會不會減少?
A: 是的,法院有權利減少。根據《民法》第252條,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法院會考量實際損害、社會經濟狀況、債務人可歸責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來判斷。
Q: 如果債務人連約定的違約金都不付,我還能怎麼辦?
A: 即使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若債務人遲延給付這筆違約金,您可以針對這筆「遲延給付的違約金」本身,依《民法》第233條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這是一個常見但容易被忽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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