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的利息困境:複利真的合法嗎?
您是否曾為了一筆債務,發現利息越滾越多,甚至比原本借的錢還要高?這種「利滾利」的現象,就是我們常說的「複利」。面對複雜的利息計算,許多債務人感到無助與困惑。究竟在台灣,複利計算是否合法?身為債務人,您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陷入利息泥沼?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複利計算的規範,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什麼是複利?法律為何原則禁止?
所謂的複利,簡單來說,就是將您前一期未繳的利息,併入原本的借款金額中,作為下一期計算利息的基準。這樣一來,利息就會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讓債務人的負擔快速加重。
為了保護債務人,避免大家因利息不斷累積而陷入困境,我國《民法》對複利計算採取了原則性禁止的態度。相關規定就在《民法》第207條:
《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這條文清楚告訴我們,利息原則上不能滾入原本再計算利息。這是法律對債務人最基本的保護。但請注意,條文也寫明了例外狀況!
複利計算的例外情況:何時會變成合法?
雖然原則禁止,但《民法》第207條也為複利計算開了兩道「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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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約定: 這不是指您在借錢一開始就簽下的複利條款!而是指在您利息遲付超過一年後,債權人也已經催告您還款,但您仍未償還時,雙方以書面約定,同意將這些遲付的利息併入原本。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常被視為一種「債之更改」,也就是雙方重新達成了一份新的協議,將舊的利息債務轉化為新的本金債務。只要是您自願且明確同意,這份新的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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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習慣:
《民法》第207條:「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如果特定商業領域有長期且普遍被接受的複利計算習慣,那麼就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但要強調的是,實務上法院對於「商業習慣」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證明這項習慣已具備「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例如,過去法院曾認為,即使現金卡廣泛使用複利,也尚未形成足以排除《民法》第207條適用的商業習慣。
利率不能無限高!法定利率上限是您的防線
即使債權人合法地約定複利,也不能無限上綱地收取利息!台灣法律對約定利率設有明確的上限,這對債務人來說是極為重要的保障: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代表著,無論債權人如何計算,約定年利率都不能超過16%。如果超過了,超過的部分就是無效的,您不需要支付。這是法律為了防止重利盤剝而設立的強制規定。此外,《民法》第206條也補充規定,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超過法定上限的利益。
您的還款順序很重要:先還利息,再還本金
當您還款時,錢是怎麼抵銷的呢?這也有法律規定:
《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這表示,您還的錢會先拿去抵銷費用,再來是利息,最後才是原本(本金)。這個順序對您有利,因為它會優先減少利息的累積,避免利息持續滾動。
真實案例:他們怎麼面對複利爭議?
讓我們看看實際生活中的兩個例子,了解法院如何處理複利爭議:
案例一:王先生的「債之更改」借款故事
王先生向朋友借款後,因為一時周轉不靈,無法按時償還利息。後來,他與朋友多次協商,每次都簽署了會算單,同意將之前積欠的利息併入原本,變成新的借款本金。王先生事後主張這是複利計算,不合法。但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在利息遲付後,是自願同意將利息滾入原本,這是一種「債之更改」,並非一開始借款就約定複利。因此,法院判決這份新的約定是有效的,王先生必須依照新的本金償還。
給您的啟示:如果不是一開始借錢就約定複利,而是您在利息遲付後,明確且自願地以書面同意將利息滾入原本,這份新約定可能被視為合法有效。
案例二:陳小姐的保險借款利息爭議
陳小姐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借款,保險公司主張依保單條款,逾期欠繳利息遲付逾一年就應併入本金複利計算。但法院仔細審查後發現,陳小姐與保險公司簽立的和解書中,並沒有明確約定複利計算。法院也認為,保單條款的約定僅限於保險公司與要保人之間,不能直接對抗所有情況,且保險公司也無法證明有所謂的「商業習慣」來支持複利。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能向陳小姐請求複利。
給您的啟示:法院對於複利約定的合法性採取嚴格解釋。如果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無法證明普遍的商業習慣,債權人就不能隨意收取複利。
債務人必看!保護自己權益的實用建議
面對債務與利息計算,您不是孤單的。請務必記住以下幾點,保護自己的權益:
- 仔細審閱所有文件:任何涉及借款、還款、利息計算或債務重組的文件,務必仔細閱讀,特別是關於「利息滾入原本」或「複利」的條款。不確定就不要簽名。
- 主張不合理約定無效:
- 如果債權人從借款一開始就約定複利,您可以主張該複利約定無效。
- 如果複利計算導致總年利率超過週年16%,超過部分是無效的,您可以拒絕支付。
- 保留所有證據:任何借款合約、還款證明、對話紀錄(例如訊息、錄音)、會算單等,都請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您未來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
- 了解還款順序:您的還款會先抵充費用、再來利息、最後才是本金。您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清楚的還款明細,確認他們是否按照這個順序。
結論
在台灣,法律對於複利計算採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且對例外嚴格解釋」的態度。作為債務人,您擁有《民法》所賦予的權利,來對抗不合理的利息計算。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夠幫助您在面對債務時,不再被動挨打,而是能主動捍衛自己的權益,避免利息如雪球般越滾越大。記住,不清楚、不合理的地方,勇敢提出異議,並保留所有證據,是您保護自己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合法收取複利?
A: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原則上禁止複利。但有兩種例外:1. 書面約定:在利息遲付超過一年後,經債權人催告而您仍未償還,雙方以書面約定將遲付利息滾入原本。請注意,這不能在借款一開始就約定。2. 商業習慣:在某些特定商業領域,若有長期且普遍被接受的複利計算習慣,才可能合法。但實務上,這類主張很難成立。
Q: 如果我已經簽署了包含複利條款的借貸契約,還有機會主張無效嗎?
A: 這要看您簽署的時機和內容。如果是在借款之初就約定複利,那這份約定多半是無效的,您可以主張不需支付複利。但若是在利息遲付超過一年後,您與債權人重新協議並簽署書面文件,同意將遲付利息滾入原本(這在法律上稱為「債之更改」),那麼這份後續約定可能被視為有效。建議您仔細檢視合約內容,並尋求專業意見。
Q: 債權人計算的利息總額,有沒有上限規定?
A: 有的!根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是無效的。這是一個強制性規定,無論是單利還是複利,最終計算出的總年利率都不能超過這個上限。如果您的債權人計算的利息超過這個標準,您有權利拒絕支付超過部分。
Q: 我還錢的時候,債權人會怎麼分配我的還款金額?
A: 《民法》第323條規定了清償順序: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最後才抵充原本。這對債務人來說很重要,因為先還清利息可以避免利息繼續累積。您可以要求債權人提供清楚的還款明細,確認他們是否按照這個順序進行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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