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朋友們,您是否也曾有過這樣的經驗:好心借錢給親友,結果對方卻遲遲不還?面對這種情況,心裡除了著急,可能還有點不知所措,不知道該怎麼辦才能把錢要回來,又擔心打官司會很麻煩、花很多錢。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詳細解說,讓您對借貸訴訟的流程、費用和勝訴機會有更清楚的了解,幫助您安心維護自己的權益!
借錢不還,法律怎麼說?
當您借錢給別人,就形成了一種「消費借貸」關係。這時候,有幾條重要的法律規定,是您一定要知道的:
1. 什麼是「借貸」?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律點通說明: 簡單來說,就是您把錢(或等值的物品)借給對方,對方答應將來會還您相同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錢。這條法律是確認您們之間「借貸關係」的基礎。所以,證明您確實把錢借給對方,以及對方承諾會還錢,是打贏官司的第一步。
2. 什麼時候該還錢?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律點通說明: 如果您們有約定好還錢的日期,對方就應該在那個日期前還錢。如果沒有約定,您也可以發出通知,給對方至少一個月的時間把錢還給您。這個通知(也就是「催告」)很重要,它能證明對方確實知道該還錢了。
3. 可以要求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嗎?
除了本金,您可能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違約金:
- 遲延利息: 如果對方過了約定時間還不還錢,您就可以要求他支付「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律點通說明: 如果您們當初有約定利息,就照約定的算;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較低,目前法律規定是年息百分之五。這筆利息可以彌補您因為對方遲還而造成的損失。
- 違約金: 如果您們當初有約定「違約金」,當對方不還錢時,您就可以要求他支付這筆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律點通說明: 違約金就像是一種預先約定好的賠償,可以讓您在對方不履約時,更容易獲得應有的補償。
打官司的費用與勝訴關鍵
打官司最讓人擔心的,除了程序複雜,就是費用問題了。究竟律師費怎麼算?誰來付?以及要怎麼做才能提高勝訴機會呢?
1. 律師費怎麼算?誰來付?
在臺灣打民事官司,原則上,您請律師的費用是要自己負擔的,即使您贏了官司,也不能要求對方全額支付您的律師費。不過,有一個特別的例外: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律點通說明: 只有當案件打到最高法院(也就是第三審)時,您請律師的費用才有可能在一定限額內,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這筆費用也會由法院審核,並不是全額支付。
至於其他的「訴訟費用」,例如裁判費(就是您向法院繳交的規費),則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律點通說明: 這表示如果您打贏官司,您預先繳納的裁判費等費用,是可以要求對方還給您的。
2. 勝訴的秘密武器:證據與舉證責任
打官司就像是說故事,誰能提出更多、更可靠的證據,誰的故事就越能讓法官相信。在借貸訴訟中,有兩個關鍵概念:
- 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律點通說明: 您需要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例如有借據、轉帳紀錄),以及對方還沒還錢。如果對方說他已經還了,那他就需要提出還款的證據。所以,保留所有相關證據是您勝訴的關鍵!
- 對方不理會怎麼辦?:「視同自認」與「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律點通說明: 如果對方收到法院通知後,既不來開庭,也不提出任何書面說明或反駁,法院很有可能會認為對方承認了您說的事實,直接判您勝訴。這對債權人來說,是一個非常有利的狀況,可以大大加快訴訟進程。
真實案例故事: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這些規定如何實際運用:
案例一:對方不出現,我能贏嗎?
王伯伯辛辛苦苦存了一筆錢,借給了急需用錢的遠房親戚小李75萬元。當時王伯伯很謹慎,簽了借據,也把錢從銀行轉帳給小李,並約定好還款日期。沒想到,還款期限到了,小李卻開始躲避,電話不接、訊息不回。
王伯伯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發了通知給小李,但小李收到後,卻一直沒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說明。王伯伯在法庭上,把借據、轉帳紀錄、催款訊息都交給法官看。結果,法院判決王伯伯勝訴,小李必須把本金、利息和違約金都還給王伯伯。
律點通提醒: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只要您手上的證據充足,即使對方不出庭,法院也很可能因為對方「視同自認」而直接判您勝訴。所以,證據,證據,還是證據!
案例二:官司打很久,律師費能要回來嗎?
陳阿姨借給朋友一筆大錢,朋友後來賴帳不還。陳阿姨為了追討這筆錢,從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甚至還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個過程非常漫長,陳阿姨也花了不少律師費。
雖然最後陳阿姨勝訴了,但她發現,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律師費還是要自己負擔。不過,因為案件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律師費經過法院核定後,有一部分被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的朋友負擔。陳阿姨除了拿回借款,還能向朋友追討這筆核定後的律師費,以及所有審級的裁判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了,雖然大部分律師費要自己承擔,但如果案件真的打到最高法院,部分律師費是有機會由對方負擔的。而且,所有審級的裁判費,只要您勝訴,都是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的。
給債權人的實用建議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幾點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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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要收好,越完整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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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或契約書: 清楚寫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期限等。這是最重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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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證明: 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證明錢確實給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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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紀錄: Line、簡訊、通話錄音等,證明借貸合意、催討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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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 正式通知對方還款的信件,最好用存證信函,留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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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訴訟費用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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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這是您向法院繳交的費用,通常是借款金額的一小部分比例。如果您勝訴,這筆錢可以要求對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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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用: 這筆費用會依案件複雜度、律師經驗等而有不同。請記得,一、二審的律師費通常需要您自行負擔,只有第三審的律師費在一定限額內,有機會由敗訴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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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應對,不要輕易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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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對方不理不睬,您還是要積極準備證據,並在法院通知開庭時準時出庭。您的積極態度和充分準備,是勝訴的關鍵。
結語
借錢給人是情分,還錢是本分。當情分不再,法律就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讓您對借貸訴訟有更全面的認識,不再感到迷茫。請記住,充足的證據、了解法律程序,是您成功追討借款的兩大基石。願您的每一分血汗錢,都能得到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借錢給人,如果沒有寫借據怎麼辦?
A: 即使沒有借據,您還是可以透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例如:銀行轉帳紀錄、Line或簡訊對話紀錄(證明有借錢的討論或承諾)、通話錄音、證人證詞等。這些證據都能幫助法院判斷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建議您盡量收集所有能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的資料。
Q: 對方一直拖延不還錢,我可以多收利息嗎?
A: 如果對方過了約定的還款期限還不還錢,您可以依法請求「遲延利息」。如果當初有約定利率,就依約定利率計算;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利率低於法定利率,目前《民法》規定是年息百分之五。這筆遲延利息是從對方應該還錢的隔天開始計算,直到對方還清為止。您也可以發出存證信函催告,明確告知對方遲延利息的計算方式。
Q: 打官司會花很多錢嗎?律師費誰負責?
A: 打官司主要費用包含「裁判費」和「律師費」。裁判費是您向法院繳交的規費,通常會依您請求的金額按比例計算,如果您勝訴,這筆錢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至於律師費,原則上是您自己負擔,即使勝訴,也無法要求對方支付您在一、二審的律師費。只有在案件打到最高法院(第三審)時,部分律師費才有可能由敗訴方負擔,但有最高額限制。
Q: 如果對方說他沒錢還,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A: 對方說沒錢還,不代表您就拿不回錢。當您取得勝訴判決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財產(如存款、不動產、車輛、薪水等),透過拍賣或扣押來償還您的債務。如果對方名下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發給您「債權憑證」,您可以定期查詢對方的財產狀況,等待對方未來有財產時再繼續執行。債權憑證有時效性,請注意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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