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催款通知或法院傳票?先搞懂「誰要證明錢是借的」!
身為債務人,當您收到催款通知,甚至是被告上法院,要求返還一筆「借款」時,心中難免會感到慌張、無助。或許您根本不認為那是借款,或是覺得自己早已還清。面對這些情況,您最需要知道的,就是法律上「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也就是,究竟是誰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這筆錢是借款?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釐清台灣法律對於借貸關係中舉證責任的規定,讓您在債務糾紛中,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應對方式。
什麼是「消費借貸」?法律上借錢的定義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借錢」是怎麼定義的。在台灣,《民法》第474條明確規定了「消費借貸」契約:
《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白話來說,一筆金錢交易要被認定為「消費借貸」,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核心條件:
- 借貸意思合致: 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有「借錢」與「還錢」的共識。也就是說,出錢的人確實打算把錢借出去,而收錢的人也確實打算借這筆錢,並承諾日後會還。
-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 出錢的人必須確實將金錢(或等值的物品)交給收錢的人,且收錢的人也實際收到了這筆錢。
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特別是第一個「借貸意思合致」,是許多債務糾紛的關鍵。
「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的黃金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判斷誰該提出證據的基本原則,就寫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核心精神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這句話對您來說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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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債權人)主張您欠他錢: 他必須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也就是說,他不僅要證明有金錢交付給您,更要證明當時雙方確實有「借錢還錢」的共識(借貸意思合致)。如果對方無法證明這些,即使您也無法證明其他事情,法院仍可能會駁回對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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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承認有借錢,但主張已經還清: 那麼,您就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您已經清償了這筆債務。因為「清償」是一個有利於您的事實,所以舉證責任會落在您身上。
由此可知,當對方主張您欠錢時,您並非一開始就處於劣勢,對方需要先提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
案例解析:錢收了,就一定是借款嗎?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我們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舉證責任」在生活中的應用。
案例一:朋友間的「投資款」還是「借款」?
小明與阿華是多年好友。某天,小明轉帳了50萬元給阿華,並在訊息中提到「這筆錢你先拿去周轉」。一段時間後,小明向阿華催討這50萬元,稱這是當初借給阿華的。但阿華卻主張,這筆錢是小明同意共同投資某個網路專案的「合夥投資款」,後來專案失敗,錢都虧損了,所以不是借款。
在法院審理時,小明雖然能提出轉帳紀錄,證明有交付50萬元給阿華,但阿華卻抗辯這筆錢的性質是「合夥投資」。此時,法院會認為,小明除了證明有金錢交付外,還必須證明當時雙方確實有「借錢還錢」的合意。如果小明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例如借據、明確的對話紀錄等)來證明這50萬元是借款,那麼即使阿華也無法完全證明那是投資款,法院仍可能因為小明未能證明「借貸意思合致」,而駁回小明的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收到錢不等於就是借款。如果這筆錢的性質有爭議,主張是借款的一方,必須證明當時雙方確實有借貸的合意。
案例二:親密關係下的「借據」還有用嗎?
陳太太與李先生情同母子,李先生從小由陳太太照顧長大。某日,李先生因創業需要資金,陳太太便拿出一筆錢給他,並要求他簽下一張本票和借據。幾年後,陳太太因財務狀況不佳,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要求李先生還錢。李先生卻抗辯,當時簽本票和借據,只是為了讓陳太太安心,實際上這筆錢是陳太太「贈與」給他的,並無借貸合意,也沒有實際交付借款。
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雖然有本票和借據這類書面證據,但陳太太與李先生之間情同母子的特殊關係,以及當時簽署文件的背景,與一般借貸關係的常情有所矛盾。法院認為,即使有借據或本票,若其內容或簽立背景與當事人實際關係或常情有明顯矛盾,法院仍會深入審酌其真實性及證明力。最終,法院認為陳太太未能充分證明確實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或金錢交付及借貸合意,駁回了陳太太的請求。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即使有書面文件,如借據、本票,其證明力也不是絕對的。如果文件的簽署背景或內容與實際情況有明顯不符,法院仍會質疑其真實性,並要求債權人提出更多證明。
有本票或借據,我就一定得還錢嗎?
許多人會擔心,如果我簽了本票或借據,是不是就「跳到黃河洗不清」了?這不一定!
在《票據法》中,雖然票據有其「無因性」原則(意即票據本身與其背後的原因關係分離),但這主要適用於第三人。如果持票人就是當初與您發生金錢往來的人(直接前後手),那麼您仍然可以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來對抗他。
簡單來說,如果對方拿著您簽的本票來要錢,而您認為當初根本沒有借貸關係(例如是贈與、投資或其他目的),您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這張本票背後所代表的「借貸」原因關係並不存在。此時,對方(持票人兼債權人)仍需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才能依據本票向您請求還款。
債務人自保指南:關鍵證據這樣準備!
了解了舉證責任的原則,身為債務人,您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 保留清償證據: 如果您已經還款,務必保留一切可以證明您還款的紀錄。例如:銀行轉帳明細、匯款收據、對方簽收的還款收據、Line或通訊軟體上對方確認收到款項的對話紀錄等。
- 明確金錢用途: 如果您收到的金錢並非借款(例如是投資款、贈與、代墊款),請務必有書面文件(例如合夥契約、贈與契約)或明確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清楚記載這筆錢的真實用途,避免日後被誤認為借款。
- 審慎簽署文件: 在簽署借據、本票等文件前,務必仔細確認內容的真實性與目的。如果您對內容有疑慮,或這筆錢並非借款,應拒絕簽署,或在文件上明確註記其真實用途,並保留相關溝通紀錄。
- 及時提出抗辯: 如果您被主張欠款,而事實上並無借貸關係,或款項性質有誤,應在訴訟中及時向法院提出抗辯,並盡力舉證證明您的主張。
結論:掌握法律知識,積極面對債務糾紛
面對債務糾紛,了解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您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請記住,當對方主張您欠錢時,他們需要先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而如果您已經還款,則需要您來證明清償事實。
透過妥善保留金流紀錄、明確金錢用途,並在簽署文件時保持警惕,您就能為自己築起一道法律防線。即使面對訴訟,也能更有底氣地為自己辯護。積極面對,掌握證據,才能有效解決債務問題,重拾平靜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對方只有銀行轉帳紀錄,沒有借據,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只有銀行轉帳紀錄,而沒有借據或其他明確的借貸合意證據,您可以抗辯這筆錢並非借款。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方仍需提出更多證據來證明當時您們之間有借貸的約定。您可以嘗試回想當時金錢往來的真實目的,並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其他書面文件等)來支持您的說法,證明這筆錢是贈與、投資款、代墊款或其他性質。
Q: 我已經還過部分款項,但對方不承認,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已經還過部分款項,但對方不承認,您必須提出清償的證據。務必找出所有能證明您還款的紀錄,例如:銀行匯款單、ATM轉帳明細、網路銀行交易紀錄、對方的簽收收據、Line或WhatsApp等通訊軟體中對方確認收到款項的對話截圖,甚至可以找當時在場的證人。如果對方堅持不承認,這些證據將是您在法庭上保護自己的關鍵。
Q: 我簽過本票,但那筆錢其實是投資款,不是借款,我該怎麼辦?
A: 即使您簽過本票,但如果本票的持有人就是當初與您有金錢往來的人(直接前後手),您可以向法院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也就是說,這張本票背後所代表的借貸關係其實不存在,那筆錢的真實目的是投資款。您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當時的真實約定是投資而非借貸,例如投資協議書、雙方關於投資計畫的溝通紀錄、資金用於投資標的的證明等。法院會綜合判斷您們之間的真實法律關係。
Q: 如果我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可以證明錢不是借款,怎麼辦?
A: 即使沒有書面證據,您仍可以透過其他方式證明。您可以回想當時金錢往來的背景、雙方的關係、對話內容、金錢的實際用途等。例如,您可以請了解當時情況的證人出庭作證;提供相關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即使沒有直接證明不是借款,但若內容與借貸關係不符,也能作為間接證據;或者提出金錢用途的證明,例如若您主張是投資款,可以證明該筆錢確實投入了某項投資。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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