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纏身別慌!搞懂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保障您的權益
「每個月都在還錢,怎麼利息和罰金好像永遠繳不完?」這是許多中年朋友在面對債務時的心聲。特別是當契約中同時出現「違約金」和「遲延利息」這些名詞,更是讓人感到困惑與無力。別擔心,今天律點通就來為您深入解析這兩者在台灣法律上的眉角,讓您了解自己的權益,不再對債務數字感到迷茫。
違約金與遲延利息,到底差在哪?
首先,我們要了解「違約金」和「遲延利息」這兩個看似相似,但在法律上卻有不同意義的概念。
- 遲延利息:簡單來說,就是您沒有按照約定時間還錢,因為延遲支付而產生的利息。它的目的在於彌補債權人因為您晚還錢,導致資金無法運用所造成的損失。通常,如果契約有約定利率,就依約定;如果沒約定或約定較低,則會依照法定利率(目前是週年百分之五)來計算。
《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律點通提醒:即使契約約定較高的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5條,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是無效的,法院會自動幫您核減。
- 違約金:這是指當您不履行契約時,雙方事先約定好要支付的一筆錢。違約金有兩種不同的性質,這點非常重要:
-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這是最常見的類型。當事人預先約定好,一旦違約,就支付這筆違約金作為全部的損害賠償。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再額外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因為違約金已經包含這些損失了。這就像是「一筆勾銷」,付了違約金,就不能再要求其他賠償。
- 懲罰性:這種違約金的目的是為了「懲罰」違約行為,並促使債務人履行契約。如果契約明確約定違約金是懲罰性質,那麼債權人除了可以要求違約金,還可以繼續要求您履行債務,並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損害賠償。
《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律點通提醒:法律上,如果契約沒有特別說明違約金是「懲罰性」,通常會被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這對債務人來說很重要,因為這代表債權人不能「兩頭賺」,同時跟您收違約金又收遲延利息!
實務案例解析:違約金與遲延利息,真的不能併收嗎?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是怎麼判斷的:
案例一:李先生的借款糾紛
李先生向銀行借款,契約中約定了逾期還款要支付「遲延利息」和「違約金」。後來李先生因故無法按時繳款,銀行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李先生支付遲延利息和違約金。李先生感到困惑,這兩筆費用是不是重複計算了?
法院在審理時指出,如果契約中沒有明確寫明「違約金」是屬於「懲罰性」,那麼依據《民法》的規定,這筆違約金就會被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既然違約金已經是預先約定好的全部損害賠償,那麼銀行就不能再額外請求遲延利息了,因為遲延利息本身也是一種因遲延所生損害的賠償。法院因此要求銀行必須釐清違約金的性質,才能決定是否能併計。
案例二:陳太太的分期付款
陳太太買了一台家電,與店家簽訂分期付款契約。契約上寫著,如果沒有按時繳款,除了要支付高額的「遲延利息」,還要再支付一筆「違約金」。店家後來向陳太太追討,並主張違約金是懲罰性質,所以遲延利息和違約金都要付。
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份分期付款契約中,並沒有任何文字明確說明「違約金」是為了「懲罰」陳太太的違約行為。雖然店家口頭上說這是懲罰性,但沒有具體證據證明。因此,法院仍然將這筆違約金認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既然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就不能再重複請求遲延利息。最終,法院駁回了店家要求併計違約金的請求,只允許收取遲延利息。
律點通結論:從這些案例可以發現,除非契約中白紙黑字寫明「懲罰性違約金」,否則法院通常會推定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這時候,遲延利息和違約金就不能同時請求了!
違約金太高怎麼辦?您可以聲請「酌減」!
許多朋友可能簽約時沒注意,結果違約金高得嚇人。別擔心,法律給了您一道防線!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條法條的意思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金額太高,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主動幫您把金額減少到合理的範圍。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很多因素,例如:您已經還了多少錢、債權人實際損失了多少、社會上一般的借貸利率是多少、您是否有提供擔保品等等。所以,即使您當初簽約時同意了高額違約金,當您覺得不合理時,還是有機會向法院聲請酌減的。
清償抵充順序:錢先還哪一部分?
當您手上有錢要還債務時,如果沒有特別指定,法律會規定錢要先還哪一部分。這就是「清償抵充順序」。
《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簡單來說,您的還款會按照這個順序來抵銷:
- 費用:例如債權人為了追討債務所花費的訴訟費、執行費等。
- 利息:這裡指的是未超過法定上限的遲延利息。
- 本金:也就是您最初借的錢。
至於違約金,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通常會在原本之後才抵充。了解這個順序,您可以更清楚自己的還款狀況,並在有餘裕時,考慮與債權人協商指定抵充順序,以最大化您的還款效益。
結語:主動了解,掌握債務主導權
面對債務,最重要的是不要逃避,而是要主動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對「違約金」和「遲延利息」有了更清楚的認識,也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爭取酌減或主張不能併計。記住,法律是保障權益的工具,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借款契約上看到「違約金」和「遲延利息」,這兩個費用會同時向我收取嗎?
A: 不一定會。根據台灣《民法》規定,除非契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是屬於「懲罰性」,否則法院通常會推定違約金是「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在這種情況下,違約金和遲延利息是不能同時收取的,因為兩者都屬於彌補債權人損失的性質,同時收取會造成重複賠償。如果您的契約沒有特別說明違約金是懲罰性,您可以主張債權人只能擇一請求。
Q: 如果我覺得違約金的金額太高了,有辦法請法院減少嗎?
A: 有的!《民法》第252條明確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即使您當初簽約時同意了這個金額,只要您認為違約金過高不合理,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酌減。法院會綜合考量債務人履行程度、債權人實際損失、社會經濟狀況、一般借貸利率等因素來判斷是否酌減,以及酌減的數額。
Q: 我還錢的時候,是先扣利息還是先扣本金?違約金會先扣嗎?
A: 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依《民法》第323條的規定,您的還款會有一個固定的抵充順序:會先抵充債權人為追討債務產生的「費用」,其次是「利息」(這裡指的是未超過法定上限的遲延利息),最後才是「本金」。至於違約金,除非契約有明確約定,否則通常會在抵充本金之後才處理。了解這個順序,您可以知道您的錢是怎麼被分配的。
Q: 我的借款利率已經很高了,遲延利息會不會無限上綱?
A: 不會。《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如果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這項規定也適用於遲延利息。所以,即使契約中約定的遲延利息很高,只要超過了週年百分之十六,法院也會將超過的部分核減掉,保障您的權益不被過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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