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訴訟別慌!律師費與勝訴關鍵,債務人必看指南
當您收到法院的訴訟通知,面對突如其來的借貸訴訟,心情想必是焦慮又不安。究竟這場官司會怎麼發展?律師費用誰來負擔?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以債務人的角度出發,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借貸訴訟的法律基礎、實務流程,並提供您具體的應對策略,讓您不再對訴訟感到茫然。
什麼是借貸?您可能面臨的法律依據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消費借貸」。簡單來說,就是您向他人借錢(或物品),並約定日後會歸還相同數量的金錢(或物品)。當借款人沒有依照約定還款時,貸與人(債權人)就可以依據相關法律來主張權利。
《民法》第474條第1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這條法規確立了借貸關係的本質。一旦借貸關係成立,您身為借用人,就有義務依照約定返還借款。如果沒有按時還款,就會構成「債務不履行」,債權人除了請求本金外,還可能要求您支付「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 遲延利息: 如果您沒有在約定時間內還款,債權人可以請求您支付遲延期間的利息。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法定利率是年息百分之五;但若契約有約定較高利率,則依約定。
- 違約金: 有些借貸契約會約定違約金,作為您未履行債務時需要支付的額外費用。這通常被視為賠償債權人損害的總額。
- 連帶債務: 如果您有連帶保證人,或有多人共同借款,那麼您們都對債權人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甚至所有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
面對法院訴訟,我該怎麼辦?
收到法院的傳票或起訴狀,是許多債務人最擔憂的時刻。此時,積極應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唯一途徑。
1. 舉證責任:您有權利為自己辯護
在訴訟中,債權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款項已交付以及您沒有還款等事實。但這不代表您就沒有責任。如果您對債權人的主張有異議,例如您已經還過部分款項、借款金額不符、或者債權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那麼您就需要提出證據來證明這些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這表示,如果您想主張某個事實對您有利,您就有責任提出證據來支持您的說法。
2. 千萬不要缺席!「一造辯論判決」的風險
這是債務人最需要注意的一點!如果法院合法通知您出庭,但您卻沒有到場,也沒有提交任何書狀來表示您的意見,法院很可能會將債權人主張的事實視為您已經「自認」了。這會導致法院在您缺席的情況下,直接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證據做出判決,也就是所謂的「一造辯論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幾乎篤定會勝訴,而您將失去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對您的權益影響甚鉅。
律師費,是誰的責任?
這是許多債務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如果我敗訴了,是不是要連對方的律師費一起付?
1. 一般民事訴訟原則:各自負擔
在台灣,一般民事訴訟的律師費用,原則上是由當事人各自負擔的。也就是說,即使您敗訴了,通常也只需要負擔訴訟的「裁判費」等費用,而不需要支付對方請律師的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這裡的「訴訟費用」主要指的是法院的裁判費、證人旅費等,不包含律師費。
2. 特殊例外:「商業事件」的律師費
不過,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您的借貸糾紛被認定為《商業事件審理法》所規範的「商業事件」(通常涉及金額較大、或公司之間的複雜交易),那麼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裁定將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並由敗訴方負擔。但這有嚴格的條件和金額上限,且僅限於商業事件。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給標準》第4條: 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事件公益性、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一、訴訟事件:最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三十萬元;逾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五十萬元;逾一億元至二億元者,七十萬元;逾二億元至五億元者,一百萬元;逾五億元至十億元者,一百三十萬元;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者,一百六十萬元;逾二十億元者,每增加十億元,加計二十萬元,其畸零之數不滿十億元者,以十億元計算,加計後之最高額以五百萬元為限。二、非訟事件: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法院裁定律師酬金前,得予律師、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請注意,這個例外僅適用於「商業事件」,一般個人之間的借貸訴訟通常不適用。
實務情境解析:您可能會遇到的狀況
以下我們透過兩個情境,來了解債務訴訟在實務上可能發生的情況:
情境一:收到傳票卻置之不理
小陳因為生意周轉不靈,向朋友借了50萬元,但遲遲無法償還。後來小陳收到法院傳票,才知道朋友已經提告。小陳心想自己也沒錢還,乾脆不出庭,也不提交任何書狀。
結果: 法院在小陳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的情況下,依據債權人提供的借據和匯款證明,直接做出「一造辯論判決」,判決小陳必須償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訴訟費用。小陳因為沒有出庭,錯失了協商或提出抗辯的機會,導致判決結果完全不利於他。
律點通提醒: 這是債務訴訟中最常見且最不利於債務人的情況。無論如何,收到法院通知務必積極應訴,否則形同放棄自己的權利。
情境二:承認欠款但無力一次清償
小林因故積欠銀行一筆信用貸款,金額約50萬元。銀行向法院提告後,小林雖然承認確實有欠款,但因為近期工作不穩定,收入減少,實在無法一次性償還所有債務。
結果: 即使小林在法庭上表達了經濟困難,但由於他無法提出已經還款或債務不存在的有效證據,法院最終仍會判決小林必須依約償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不過,小林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表達和解意願,並說明自身經濟狀況,這為他爭取到了與銀行協商分期還款的機會。
律點通提醒: 承認欠款但無力償還,在法律上仍需負清償責任。然而,積極與債權人溝通,並提出具體可行的還款計畫,有助於在判決前或判決後達成和解,避免強制執行,為自己爭取喘息空間。
給債務人的實用建議
面對借貸訴訟,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採取的實用步驟:
- 務必積極應訴: 收到法院傳票或支付命令,請務必在指定時間內出庭或提出異議。這是您捍衛權利的唯一機會,千萬不要置之不理。
-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整理所有與借貸相關的文件,例如借據、匯款證明、對話紀錄、還款收據等。這些證據對您的抗辯或和解協商都非常重要。
- 評估自身狀況: 誠實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如果您確實欠款,且無力一次清償,可以考慮主動與債權人協商,提出分期付款或其他還款方案,爭取和解的可能性。
- 了解債務時效: 某些債務有法律規定的消滅時效。如果債權人超過時效才提告,您可能可以以此為抗辯理由。但這需要專業判斷,請務必諮詢。
結論:正視問題,積極應對是關鍵
借貸訴訟對債務人而言確實是個挑戰,但絕非世界末日。關鍵在於您是否願意正視問題,並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了解法律規定、積極參與訴訟程序、並在必要時尋求協商,都能有效幫助您管理風險,為自己爭取最好的結果。
請記住,法院的大門是為了解決紛爭而開,而不是單方面懲罰。只要您願意面對,就有機會找到解決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法院傳票或支付命令後,我該怎麼辦?
A: 收到法院傳票,請務必在指定日期出庭。如果是支付命令,您需要在收到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會確定,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無論是哪一種,都不要置之不理,因為這會讓您喪失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Q: 在借貸訴訟中,我需要負擔對方的律師費嗎?
A: 在台灣,一般民事借貸訴訟的律師費用原則上是由當事人各自負擔的。也就是說,即使您敗訴,通常也只需負擔法院的裁判費等訴訟費用,不需要支付對方請律師的費用。但如果是被認定為「商業事件」的訴訟,則可能有例外情況,律師費可能被列為訴訟費用。
Q: 如果我承認欠款,但真的沒有能力一次清償,該怎麼辦?
A: 即使承認欠款,您仍可積極與債權人協商,提出分期付款或部分減免利息、違約金的方案。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也可能安排調解,這是您表達還款困難並提出可行計畫的好機會。達成和解可以避免判決後的強制執行,為您爭取更多還款彈性。
Q: 債務會有時效問題嗎?我該如何確認?
A: 是的,許多債務都有法律規定的消滅時效,例如一般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利息請求權時效是5年。如果債權人超過時效才提告,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不過,時效的計算和中斷有複雜的規定,建議您仔細核對債務發生時間點,並可諮詢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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