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家們,借款到期不還,您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嗎?
經營中小企業,資金週轉是常態,向銀行或私人借款更是常見的營運方式。然而,當景氣不佳或營運出現挑戰,導致借款到期卻無力償還時,許多頭家們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解析,借款逾期不還,在台灣法律上會產生哪些後果,以及身為債務人,您可以如何應對,保護自己的權益。
借款逾期,您會面臨的法律後果
當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這筆借貸關係將從單純的財務問題,轉變為法律問題。主要會涉及《民法》中關於消費借貸、債務不履行、遲延責任及違約金的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等程序法規。
1. 消費借貸關係的確立與還款義務
您向銀行或個人借錢,在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這表示您取得了金錢的所有權,並承諾未來會返還同等金額。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您借了錢,就必須還錢。
《民法》第478條前段:「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這條文明確指出,若契約有約定還款期限,您就應在期限內還清;若無約定,債權人也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促您還款。
2. 遲延利息與違約金的負擔
一旦逾期未還,債權人除了本金,通常還會要求額外的費用。
《民法》第233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這就是所謂的遲延利息。您的借款契約通常會約定一個利率,逾期後就會依這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如果契約沒約定或約定較低,則會依《民法》規定的法定利率(目前是年息5%)來計算。
《民法》第250條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此外,許多借款契約中也會約定違約金。這筆錢是當您未依約還款時,需要額外支付給債權人的費用,目的通常是彌補債權人因您違約所受的損害。
3. 期限利益喪失:所有欠款一次到期
對於分期償還的借款,契約中常有「期限利益喪失」條款。這表示如果您有某期未依約繳款,那麼所有尚未到期的剩餘本金,將會立即被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可以立刻要求您一次還清所有欠款,而無需等待原定的還款期限。
4.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風險共擔
如果您當初借款有找連帶保證人,那麼當您無法還款時,連帶保證人也必須負起清償責任。
《民法》第272條第1項:「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保證人與您是「同一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討全部債務,無需先向您請求。這對連帶保證人來說,風險極高,務必審慎。
債權人可以怎麼做?強制執行程序
當債務人逾期不還款,債權人為了追討債務,通常會透過法律途徑取得「執行名義」,進而聲請「強制執行」。
1. 取得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就像一張通行證。債權人通常會透過以下方式取得:
- 聲請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如果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您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這份支付命令就會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成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 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債務關係複雜,或者您對債務有爭議,債權人可能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您清償債務。待判決確定後,也能作為執行名義。
2. 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您履行債務。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這條文列出了多種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依據的文件,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和解筆錄、公證書等。
《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為執行機關之法院: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三、執行名義。」
當債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後,法院就可以查封、拍賣您的財產,例如: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汽車、機器設備等,將變賣所得分配給債權人。
實務案例解析:遇到困難,不是沒希望!
面對債務問題,許多頭家會感到壓力山大,但了解實際案例,您會發現法律也提供了一些應對之道。
情境故事一:週轉不靈,銀行追討全部欠款
小張經營的餐飲店因疫情週轉不靈,向銀行借款150萬元,朋友小陳基於情義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合約中明確約定,若小張有任何一期未依約繳款,所有尚未到期的款項將「視為全部到期」。不幸的是,小張自去年9月起未能依約還款,銀行便依據契約中的「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向法院請求小張及小陳連帶清償剩餘的全部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最終,法院判決小張與小陳需依約連帶償還所有款項,因為他們在法律上都負有清償責任。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借款契約中的「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威力強大,一旦觸發,債務壓力會瞬間倍增。同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責任相同,風險極高,務必審慎。
情境故事二:違約金過高?法院有權幫您酌減!
王老闆因投資失利,向銀行借款2900萬元,因營運困難而無法按時還款。銀行除了請求本金和遲延利息,還依據契約約定,要求王老闆支付一筆高額的違約金。王老闆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契約約定的違約金顯然過高,遠超過銀行因逾期還款所受的實際損害。法院在審理後,考量了銀行資產評估與逾期放款處理辦法,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公告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中,違約金收取標準僅能連續收取9個月的規定。最終,法院認為約定的違約金確實過高,因此依據《民法》第252條的規定,酌情減少了王老闆應支付的違約金。這讓王老闆的債務負擔減輕不少。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律點通提醒:即使契約有約定違約金,若您認為金額過高,仍有機會向法院主張酌減。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以維護公平性。
身為債務人,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債務,積極應對是關鍵。以下是一些您可以採取的步驟:
- 核對債務內容:仔細檢查債權人主張的本金、利息、違約金金額是否正確,是否有已清償但未列入的款項。釐清債務是第一步。
- 主動協商還款方案:若確實無力一次性清償,請務必主動聯繫債權人,提出分期還款、減免部分利息或違約金的方案。展現誠意通常能獲得協商的機會。
- 主張違約金酌減:若您認為契約約定的違約金顯然過高,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主張酌減。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民法》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 注意消滅時效:一般借款債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若債權人長期未主張債權,您可以檢視是否已超過時效,並向法院提出時效抗辯。但要注意,時效會因債權人請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等行為而中斷,並從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所以,不能單純以時間長短來判斷是否已過時效。
- 考慮消費者債務清理:如果您的債務已超出清償能力,且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條件,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債務問題,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結語
身為中小企業主,面對債務問題確實不易。但請記住,了解法律規定、積極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不要逃避,勇敢面對,為您的企業和生活找到新的出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期限利益喪失」?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A: 「期限利益喪失」是借款契約中常見的條款。它表示如果您未能按時支付任何一期款項(例如月付金),那麼原本可以分期償還的剩餘全部本金,將會立即被視為到期,債權人可以一次性要求您償還所有欠款,不再分期。這會讓您的債務壓力瞬間倍增,因為您必須在短時間內籌措一大筆錢來還清。
Q: 如果我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A: 收到支付命令後,您有20天的時間可以決定是否提出異議。如果您對債務金額有爭議,或認為根本沒有這筆債務,務必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狀」。一旦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債權人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債權。如果您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的財產。
Q: 違約金很高,我可以不付嗎?
A: 違約金是契約約定的,原則上您有義務支付。但是,根據《民法》第252條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可以依職權將其酌減到合理的數額。您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並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債權人實際損害不大、遲延期間不長、或與一般市場慣例不符等),請求法院酌減。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來判斷是否酌減以及酌減的金額。
Q: 我的借款已經很久沒還了,會不會超過「消滅時效」就不用還?
A: 一般借款債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如果債權人超過15年都沒有向您主張權利(例如催告、起訴、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您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時效抗辯」,主張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因此可以拒絕償還。但請注意,只要債權人有採取法律行動,例如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就會中斷,並從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所以,不能單純以時間長短來判斷是否已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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