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為債務人遲遲不還錢而心急如焚嗎?身為債權人,您當然有權利追討欠款,但若追討方式不當,即使擁有合法債權,也可能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刑事被告!在台灣,法律對於討債行為有嚴格規範,一旦誤踩紅線,輕則罰款,重則面臨牢獄之災。
「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討債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確保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能遠離法律糾紛。
討債的法律紅線:您可能觸犯的刑事罪名
即使您擁有白紙黑字的合法債權,追討債務的手段仍必須合法。以下是債權人討債時最容易觸犯的幾項《中華民國刑法》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律點通提醒】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此處的「九千元以下罰金」實際適用金額為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只要您告知對方將來會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不利,且客觀上足以讓對方感到害怕、不安,即使您沒有真的要加害,也可能觸犯本罪。恐嚇對象不限於債務人本人,若對其親屬(如子女)為之,只要能使債務人本人心生畏懼,也可能構成犯罪。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點通提醒】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此處的「九千元以下罰金」實際適用金額為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當您用暴力(強暴)或言語、動作威脅(脅迫)的方式,強迫對方做他本來沒有義務做的事(例如:逼他馬上還錢、簽本票、借據),或阻止他行使合法權利,就可能構成強制罪。本罪的關鍵在於您沒有想要不法佔有對方的財物,只是想追回您認為合法的債務。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點通提醒】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此處的「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實際適用金額為得併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本罪的重點是您有「意圖不法佔有」對方財物的想法。如果您以恐嚇手段,想取得您本來就不該得的錢或利益,並讓對方因為害怕而把錢交出來,就可能構成此罪。但如果您主觀上堅信債務確實存在且合法,即使客觀上該債權不存在或討債手段不合法,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恐嚇取財,而可能轉為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
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點通提醒】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此處的「九千元以下罰金」實際適用金額為二十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釋: 如果您不只言語恐嚇,還進一步限制債務人或其親屬的人身自由,例如強押上車、不讓他們離開、扣留證件或手機等,就可能構成此罪。這條罪的刑責相當重,且通常會吸收其他較輕的罪名。
實際案例解析:合法債權下的非法討債代價
案例一:追討欠款卻成了被告?合法債權下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張先生借給李小姐一筆錢,但李小姐遲遲不還。張先生心急之下,找了幾位朋友一起去李小姐家,言談間語氣強硬,甚至不小心踢了李小姐的腳,並要求她在三天內還錢。李小姐隔天就還了大部分款項,但事後仍對張先生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確實有合法債權,並沒有「不法佔有」李小姐財物的意圖,所以不構成「恐嚇取財罪」。然而,張先生以暴力行為對李小姐施壓,讓她心生畏懼,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債權合法,討債手段也必須合法,否則仍可能吃上官司。
案例二:逼簽借據,目的合法手段卻非法!
陳先生為了追討一筆債務,帶著幾個人衝到債務人黃先生的祖父家,不但毀損了屋內物品,還威脅黃祖父,逼迫他簽下代為償還50萬元的借據。
法院調查發現,陳先生的目的是讓黃祖父代為清償債務,並非想不法佔有黃祖父的財物,所以同樣不構成「恐嚇取財罪」。但是,他透過強暴、脅迫的手段,強迫黃祖父簽下本無義務的借據,這已經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這個案例再次提醒我們,即使您只是想讓對方簽署文件或作出財產上的承諾,只要使用了不法手段,就可能觸犯強制罪。
律點通提醒:安全討債的黃金原則
重要提醒: 合法債權不代表您可以採取非法手段!一旦越界,您將從債權人變成刑事被告,得不償失。
1. 循合法途徑追討債務
務必透過民事訴訟、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法律程序來追討債務。這些雖然耗時,但能確保您的行為合法,避免刑事風險。
2. 避免任何形式的暴力或脅迫
絕不可對債務人或其親屬施加肢體暴力、言語威脅、恐嚇或騷擾。即使是輕微的肢體接觸或威脅性言詞,都可能觸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甚至傷害罪。
3. 切勿限制他人行動自由
任何限制債務人或其親屬人身自由的行為,如強押、拘禁、扣留證件或通訊工具,均可能構成刑責較重的剝奪行動自由罪。
4. 避免騷擾債務人親屬或工作場所
針對債務人親屬進行恐嚇,或到工作場所大聲喧嘩、張貼不雅字眼等行為,除了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外,也可能涉及妨害名譽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問題。
5. 妥善保留債權證明
請務必保管好借據、本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所有債權證明文件,以備合法追討之需。
6. 共同討債的風險
若多人共同討債,即使只是從旁助勢、提供資訊,或僅有犯意聯絡而無實際動手,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負擔全部刑事責任。
結論
討債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一旦跨越法律紅線,不僅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高額罰金的刑事責任,還可能需支付民事賠償,甚至嚴重損害個人聲譽。請務必謹慎行事,確保您的追債之路合法且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討債時,說「不還錢就讓你好看」會犯法嗎?
A: 這句話可能被認定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因為「讓你好看」是一種暗示將來會對對方不利的言詞,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懼,感到人身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即使您沒有實際行動,也可能構成犯罪。建議避免任何帶有威脅性的言詞。
Q: 我有合法借據,為什麼還會被告恐嚇取財?
A: 擁有合法借據表示您有債權,但這不代表您能用非法手段討債。恐嚇取財罪的核心是「意圖不法佔有」。如果您主觀上堅信債權合法,通常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然而,若您使用恐嚇手段追討,即使沒有不法佔有意圖,仍可能觸犯「強制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法院會根據您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方式來判斷。
Q: 如果找朋友一起去討債,大家都會有事嗎?
A: 是的,如果您的朋友在討債過程中,有參與恐嚇、脅迫或任何不法行為,即使他們沒有實際動手,只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都可能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共同正犯」,需要負擔全部的刑事責任。因此,集體討債的風險更高。
Q: 債務人一直躲避,我可以去他家或公司等他嗎?
A: 單純在公共場所或對方的私人場所外等候,本身不一定違法。但若您的等候行為伴隨騷擾、恐嚇、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大聲喧嘩、張貼不雅字眼,或造成對方及其家人、同事的心理壓力與不便,就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剝奪行動自由罪。建議透過法律途徑請法院協助調查債務人行蹤,而非自行追蹤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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