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親友或生意夥伴,總是希望對方能如期歸還。然而,一旦遇到還款問題,手上的「借據」或「本票」究竟能幫上多大的忙?它們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不同?身為債權人,您該如何運用這些工具,才能最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血本無歸?
「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借據與本票的法律差異、效力,並透過實務案例與操作指引,讓您掌握追討債務的關鍵眉角,讓您的債權不再成為呆帳!
借據與本票:法律性質與效力大不同
借據:證明「消費借貸契約」的書面證據
借據,顧名思義就是證明您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文件。在法律上,它屬於消費借貸契約的證明。要成立一個有效的消費借貸契約,除了雙方有借貸的合意,最關鍵的是您必須實際將金錢或其他物品交付給借款人。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消費借貸的核心在於「金錢的交付」。換句話說,就算有借據,但如果沒有實際的金錢交付,這份借貸契約在法律上可能就不成立。
債權人必知:借據的舉證責任
當您持借據向法院主張債權時,您必須證明兩件事:
- 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例如:借據上載明的借款金額、還款條件)。
- 您確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對債權人而言,證明「金錢交付」是關鍵。實務上,銀行轉帳紀錄、匯款單是最有力的證明。如果以現金交付,務必在借據上註明「收訖無訛」或「已親收足額」等字樣,並請借款人簽名確認,最好能有第三人見證。一旦借據上載明這些字樣,法院通常會認為您已初步證明交付事實,此時舉證責任就會轉移到借款人,由他來證明自己沒收到款項或已還清。
本票:快速取得執行名義的利器
本票,是另一種強而有力的債權憑證。它在法律上具有「文義證券」與「無因證券」的特性。
《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這表示,本票上的權利義務完全依照票面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決定,不需要去探究背後的原因關係(例如是不是借錢)。更重要的是,本票賦予債權人(執票人)一個非常快速的追討管道: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這條法規是本票最大的優勢!當您持有有效的本票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一旦裁定下來,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省去漫長的訴訟程序。
本票的「無因性」與「抗辯」
雖然本票是「無因證券」,原則上債務人不能以其與您之間的借貸關係(原因關係)來對抗您。但這並非絕對。如果本票的發票人(借款人)與您是直接前後手(例如:您直接借錢給他,他直接開本票給您),發票人仍然可以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例如:根本沒收到錢)或「已清償」來對抗您。此時,您仍需提出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確實存在。
債權人實務案例:從故事看懂眉角
故事一:借據上「收訖無訛」的威力
張先生借了李先生一筆400萬元的款項,李先生簽署了一份借據,上面清楚寫著「本人已於民國XXX年X月X日收訖張先生借款新台幣肆佰萬元整,收訖無訛」。後來李先生還不出錢,張先生拿著借據和李先生過去在通訊軟體上承認欠款的對話紀錄,向法院提告。李先生卻主張他根本沒收到這筆錢,請求法院確認債權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認為,借據上「收訖無訛」的文字非常明確,表示李先生已經收到錢,不能事後否認。加上李先生在通訊軟體上的自承欠款,進一步強化了張先生的債權。最終,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主張,認定張先生的債權確實存在。
律點通提醒:這案例告訴我們,借據上務必明確記載「收訖無訛」等字樣,並留下金流證明(如匯款單)。這些都是您追討債務時,最有力的證據!
故事二:沒有金錢交付,本票也失效?
王小姐向陳先生借了一筆錢,並簽發了一張本票給陳先生。後來王小姐還不出錢,陳先生便持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王小姐向法院主張,她根本沒有收到陳先生的借款,這張本票是當時為了某個合作案預先簽立的,但合作案後來沒有成功,所以本票的債權應該不存在。
法院審理後發現,陳先生雖然持有王小姐簽發的本票,但他卻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確實有將款項交付給王小姐。由於陳先生無法證明借貸關係(本票的原因關係)的存在,法院最終認定本票的債權不存在,並撤銷了強制執行程序。
律點通提醒:即使您手握本票,但如果與發票人是直接前後手關係,當對方主張沒收到錢時,您仍有責任證明實際的金錢交付。保留匯款紀錄、轉帳明細,是保障您權益的關鍵!
債權人實用操作指引
借錢給別人,我該怎麼做?
- 簽訂完整借據:借據內容務必詳盡,包含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雙方身分證字號等。
- 金流透明化:務必透過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款項,並保留所有交易紀錄。若必須現金交付,請務必請對方在借據上簽名並加註「收訖無訛」或「已親收足額」,並最好有第三人見證。
- 同時取得本票:除了借據,建議同時請借款人簽發一張完整的本票。本票上的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等欄位都應填寫清楚。
- 妥善保管文件:借據、本票、匯款單、對話紀錄等所有相關文件,都應妥善保管。
拿到本票,我該注意什麼?
- 避免空白本票:盡量避免讓借款人簽發空白本票。若無法避免,務必與對方簽訂一份書面授權書,明確授權您填寫的內容及範圍。
- 保留原因關係證據:即使本票是無因證券,但若您與發票人是直接前後手,當對方主張未收到錢或已還款時,您仍需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因此,借據、匯款證明等仍需一併保留。
- 注意時效:本票有其時效限制(通常是三年),務必在時效內聲請本票裁定或提起訴訟。
結論
身為債權人,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在於「證據」與「效率」。借據是證明借貸關係的基礎,而本票則是加速追討債務的利器。兩者各有其法律效力與舉證重點。
- 借據:重在證明「金錢交付」,務必留下金流紀錄或在借據上註明「收訖無訛」。
- 本票:提供快速強制執行的途徑,但若與發票人是直接前後手,仍需證明其原因關係。
透過本文的解析與實務建議,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借據與本票的運用,讓您在面對債務糾紛時,能更有底氣地捍衛自己的權益,成功追討欠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只有口頭約定借錢,沒有借據或本票,還能追討嗎?
A: 法律上口頭約定也是有效的契約,但舉證非常困難。您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及金錢交付,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證人證詞或匯款紀錄上的備註等。建議未來仍以書面契約為準,並保留金流證明。
Q: 本票裁定後,如果債務人脫產或根本沒財產,我該怎麼辦?
A: 本票裁定只是取得強制執行的依據,不代表債務人一定有財產可供執行。若債務人脫產,您可能需要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來追回財產;若無財產,則可能需要定期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考慮聲請債權憑證,等待未來有財產時再執行。
Q: 我手上的本票是空白的,只簽了名,這樣有效嗎?
A: 空白本票在法律上稱為「未完成票據」,通常會被推定您有授權對方填寫。但若發票人(借款人)主張您未經授權填寫,實務上在直接前後手關係中,舉證責任可能回到您身上,由您證明有權填載。因此,最佳做法是簽發時就完整填寫所有欄位,或至少取得書面授權書。
Q: 借貸關係已經清償,但本票還在債權人手上怎麼辦?
A: 債務清償後,務必立即向執票人取回本票,並確認本票已作廢或銷毀。如果執票人不歸還,您可以透過存證信函催告,並可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避免日後被不當追討。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