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纏身別慌!財產處理不慎恐觸法,損害債權罪一次看懂
您是否正為債務所苦,煩惱著該如何處理名下的財產?在巨大的壓力下,許多人可能會考慮將財產轉移或隱匿,希望能暫時擺脫困境。然而,這樣做很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損害債權罪」,從民事債務問題演變成刑事責任,讓情況更加複雜。本篇文章將以白話方式,帶您一次看懂這條法律,避免無心之過卻身陷囹圄。
什麼是「損害債權罪」?關鍵在於「惡意脫產」
《刑法》第356條,也就是俗稱的「損害債權罪」,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而設立的。它主要針對的是債務人「惡意脫產」的行為。讓我們來看看這條重要的法條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條有幾個關鍵字,我們需要仔細拆解:
- 行為主體: 必須是「債務人」本人。但如果您的家人或朋友幫您藏匿財產,他們也可能依《刑法》第31條被論以共同正犯或共犯喔!
- 行為時點: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這不是指您剛開始欠錢的時候,而是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到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結束之前的這段期間。什麼是執行名義?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判決確定、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債權人可以拿著這些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憑證。
- 主觀意圖: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這是本罪的核心!重點在於您處分財產的「目的」,是不是為了讓債權人拿不到錢,或者無法完整拿到錢。如果只是單純賣掉財產換現金,不一定會構成犯罪,但如果賣得很便宜(賤售)、賣給親友、或迅速提領現金後藏匿,就很容易被認定有這種惡意。
- 客觀行為: 「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
- 毀壞: 故意破壞財產,例如燒毀房屋、破壞機器。
- 處分: 將財產出售、贈與、設定抵押權等。特別是「虛偽」的處分,例如假買賣、假贈與,更是典型的惡意脫產行為。
- 隱匿: 讓債權人找不到您的財產,例如把銀行存款提光、把動產搬走藏起來、把房子假裝登記給別人等。
重要提醒: 《刑法》第356條所規定的「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已經提高到「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了!這表示一旦觸犯,罰金數額會比法條原文看起來更高,不可不慎。
我的財產已經被查封了,還能動嗎?
如果您的財產已經被法院查封了,那情況就更嚴重了。除了可能觸犯損害債權罪,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139條的「違背查封效力罪」,這條罪的罰則也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當您以一個行為同時觸犯這兩種罪名時,法院會依照《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較重的罪名來處罰,通常仍以損害債權罪論處。
實務案例解析:什麼行為會被罰?什麼行為不會?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假買賣、真脫產,難逃法網
小陳因為欠下大筆債務,知道自己的房子很快就會被銀行強制執行。為了讓銀行拿不到錢,他跟哥哥串通,假裝把房子「賣」給哥哥,但實際上並沒有收到錢,只是把所有權登記轉移了。之後,他又把名下另一塊土地設定抵押權,並快速把借到的錢都提領出來,讓銀行找不到錢。法院認為,小陳的這些行為明顯是為了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最終依損害債權罪判處有期徒刑。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假買賣、假贈與、快速提領現金等行為,如果被證明是為了讓債權人拿不到錢,就是典型的「惡意脫產」,會被認定有損害債權的意圖。
案例二:為清償優先債務而處分財產,不一定有罪
小林因為經營不善,欠了銀行一大筆錢,其中部分債務還有房子作為抵押。當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後,小林為了避免房子被法拍,決定自行將房子出售。他以合理的市價賣掉房子,所得款項也優先用於清償那筆有抵押權的銀行債務。雖然這導致其他沒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暫時沒拿到錢,但法院認為,小林的目的是清償有優先受償權的債務,且交易真實,並非惡意要讓所有債權人都拿不到錢,因此不構成損害債權罪。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如果您處分財產是為了清償「有擔保品」或「有優先受償權」的債務,而且交易是真實的,那麼即使其他債權人暫時無法受償,也不一定會構成損害債權罪。關鍵在於您是否有積極「損害債權」的惡意。
債務人自保指南:合法處理財產,遠離法律風險
面對債務問題,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並採取合法的方式處理。以下是給債務人的實用建議:
- 保持誠實與透明: 不要試圖隱匿、虛報或轉移財產。任何虛假的交易行為都可能成為您被起訴的證據。
- 合法處分財產: 如果您需要出售或處分財產,請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例如,以市價出售,並將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債務,特別是優先受償的債務(如房貸、車貸)。務必保留所有交易證明、金流紀錄。
- 避免「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脫產行為: 在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到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這是最敏感的時期。此時任何不當的財產處分行為,都極易被視為惡意脫產。
- 了解優先順位: 某些債務具有優先受償權,例如有抵押權的債務。在處分財產時,優先清償這些債務是合法的,且不構成損害債權罪的「意圖」。
結語
債務問題雖然令人焦慮,但切勿因一時慌亂而採取可能觸犯法律的行為。了解《刑法》中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區分合法與非法的財產處分行為,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請記住,誠實面對債務,並以合法、透明的方式處理財產,才是最穩妥的解決之道。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A: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已經取得了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憑證(稱為「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一直到強制執行程序完全結束為止的這段期間。即使法院已經發出債權憑證,只要執行程序尚未完全終結,都可能被認定為這個時點。
Q: 我把名下的房子賣掉,錢拿去還給有抵押權的銀行,這樣會被說惡意脫產嗎?
A: 通常不會。如果您的房子有設定抵押權給銀行,而您以真實、合理的價格出售房子,並將所得款項優先用於清償這筆有抵押權的債務,這屬於合法的財產處分行為。法院一般會認為您是為了清償有優先受償權的債務,而非故意損害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權益。但請務必保留完整的交易證明和金流紀錄。
Q: 如果我的家人或朋友幫我藏匿財產,他們會不會有事?
A: 是的,他們也可能會有事。《刑法》第356條雖然是針對「債務人」的身分犯,但如果您的家人或朋友明知您有脫產的意圖,並實際參與了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行為,他們可能會被依《刑法》第31條論以共同正犯或共犯,同樣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Q: 我把銀行存款都提領出來,只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開銷,這樣會犯法嗎?
A: 這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提領的金額是合理且確實用於維持您和家人的基本生活所需,且沒有證據顯示您有惡意隱匿或轉移資金的意圖,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損害債權罪。然而,如果提領金額異常龐大,且款項流向不明或被用於惡意規避債務,就可能被懷疑有損害債權的意圖。建議保留相關消費支出證明,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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