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擺爛不追債?企業債權人如何運用「代位權」主動出擊!
企業經營,最怕遇到債務人明明對第三方有權利,卻消極不作為,讓您的債權難以實現。此時,《民法》上的「債權人代位權」是您主動出擊的法律利器。
債權人代位權:法律依據與核心要件
當您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方的權利,且此舉可能危及您的債權時,您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代位債務人向第三方行使該權利,以保全您的債權。其法律基礎是《民法》第242條:
《民法》第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要成功行使代位權,您需證明以下五個核心要件:
- 合法債權: 您對債務人有合法且確定的債權。
- 債務人有權利: 債務人對第三方確實擁有可代位的權利。
- 債務人「怠於行使」: 債務人未積極向第三方追討(若已提告則不構成)。
- 「保全債權之必要」: 這是關鍵! 實務上要求債務人必須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的狀態。
- 權利非專屬: 僅限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財產權(訴訟法上特定權利不可代位)。
實務操作關鍵:證明「無資力」與「怠於行使」
實務上,企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務必舉證證明債務人已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 。若無此證明,法院可能駁回您的請求。同時,也需確認債務人確實「怠於行使」權利,若債務人已採取積極法律行動,則不符合此要件。
結論
債權人代位權是企業追討債務的有力武器。掌握其核心要件,特別是「無資力」的證明,是您成功行使代位權的關鍵。善用此權利,保障企業應收帳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債權人代位權是什麼?
A: 當債務人對第三方有合法權利卻怠於行使,導致您的債權可能無法實現時,您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方行使該權利,以保全您的債權。
Q: 為什麼債務人「無資力」是代位權的關鍵要件?
A: 「無資力或資力不足」是證明「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的重要標準。如果債務人資力充裕,即使他怠於行使對第三方的權利,法院也可能認為您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如強制執行其現有財產)滿足債權,因此無代位行使的必要。
Q: 債務人已經提告了,我還能代位嗎?
A: 若債務人已對第三方採取積極法律行動,例如提起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即使結果尚未確定,實務上通常會認為債務人並無「怠於行使」權利,您就無法行使代位權。
Q: 代位行使成功後,錢是直接給我嗎?
A: 原則上,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例如第三方給付的款項)是歸屬於債務人,而非直接歸屬於您。您仍需透過對債務人的強制執行程序,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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