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教必看:如何運用「債權人撤銷權」保障您的退休金?
辛苦一輩子累積的退休金,或是應得的債權,卻擔心債務人惡意脫產,讓您求償無門嗎?這份擔憂,我們律點通非常理解。在台灣的法律中,有一項強而有力的工具,能幫助債權人對抗債務人的脫產行為,那就是 「債權人撤銷權」 。
今天,我們將以最白話的方式,為退休公教朋友們詳細解析這項權利,讓您了解如何運用它來保全您的債權,守護您的財產!
什麼是「債權人撤銷權」?
簡單來說,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是用來清償債務的共同擔保。當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減少自己的財產(例如贈與給家人、低價變賣),導致債權人無法順利討回債款時,法律就賦予債權人一項權利,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的這些「脫產行為」,讓財產回復到原本的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這項權利,就是《民法》第244條所規定的 「債權人撤銷權」 。
兩種行為態樣:無償行為與有償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的適用,會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主要分為「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兩種:
1. 無償行為:債務人白白送出財產
這是指債務人沒有收取任何對價,就把財產送給他人,例如贈與、捐贈等行為。
《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適用情境:債務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導致其財產減少,害及您的債權。
- 重點提醒:只要能證明債務人有「無償處分財產」的事實,且該行為確實「有害及債權」,即使債務人或收受財產的人不知道這樣會損害您的權利,您都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2. 有償行為:債務人收取對價的財產買賣
這是指債務人有收取對價,將財產出售或交換給他人,例如買賣不動產、車輛等行為。
《民法》第244條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適用情境:債務人將財產有償出售給他人,導致其財產減少,害及您的債權。
- 重點提醒:相較於無償行為,有償行為的撤銷條件更為嚴格。除了要證明該行為「有害及債權」外,您還必須證明:
- 債務人在處分財產時,明知這樣會損害您的債權。
- **收受財產的人(受益人)**在收受財產時,也知情債務人有欠債,且該行為會損害您的債權。這是實務上最困難的舉證環節。
行使權利有期限!「除斥期間」您不可不知
債權人撤銷權並非無限期可行使,法律設有嚴格的期限限制,稱為「除斥期間」:
《民法》第245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這表示您必須在以下兩個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權利就會消滅:
- 1年期間:從您「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所謂「知悉撤銷原因」,不只是知道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更重要的是要知道該行為已對您的債權造成損害。若是有償行為,還必須知道債務人及受益人都知情。
- 10年期間:從債務人進行該行為時起算,這是最長的期限。即使您一直不知道有撤銷原因,只要行為發生超過十年,您就不能再行使撤銷權了。
重要提醒:一旦發現債務人有異常的財產處分行為,請務必立即採取行動,以免錯失黃金時機!
相關法律工具:代位權與虛偽意思表示
除了債權人撤銷權,還有其他與保全債權相關的法律工具,雖然目的相似,但適用情境有所不同:
- 債權人代位權(《民法》第242條):當債務人怠於行使他自己的權利(例如:債務人應該向別人要錢,但他卻懶得去要),導致您無法討回債務時,您可以代替債務人去行使他的權利。這與撤銷權針對債務人「積極處分財產」不同,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消極不行使權利」。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第1項):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假裝進行買賣,實際上根本沒有要交易的意思,只是為了「做樣子」來脫產,那麼這種「假買賣」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您無需聲請撤銷。這與撤銷權針對的是「真實但有害債權」的行為不同。
實務案例分享:看法院如何判斷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法院在實務上如何認定:
案例一:無償贈與的警示
張伯伯欠了王太太一筆錢,但遲遲不還。有一天,王太太發現張伯伯竟然把名下僅剩的一塊土地,無償贈與給他的太太。王太太認為,張伯伯這樣做,導致他幾乎沒有財產可以還債了,嚴重損害她的債權,於是向法院聲請撤銷這筆贈與。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伯伯在贈與土地前,確實已經負債累累,贈與行為導致他資力不足,損害了王太太的債權。即使王太太知道張伯伯有贈與土地,但她不一定知道這行為已經讓張伯伯「無資力」而對她的債權造成實質損害,因此撤銷權的1年除斥期間尚未逾越。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這筆贈與,讓土地回復到張伯伯名下,王太太的債權也因此有了保障。
啟示:無償贈與是很容易被撤銷的行為。即使您的債權是特定物(例如土地)的給付,只要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導致無法賠償,您仍可主張撤銷。
案例二:親友買賣的舉證難題
李阿姨借了一大筆錢給陳先生,但陳先生一直不還。後來,李阿姨發現陳先生竟然把名下的房子「賣給」他的弟弟。李阿姨懷疑這根本是兄弟倆串通好的假買賣,或是故意低價出售,想讓陳先生脫產,於是向法院聲請撤銷這筆買賣。
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先生處分房子的行為確實有害李阿姨的債權,且陳先生本人也知道這樣會損害債權。然而,李阿姨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陳先生的弟弟在買賣當時也知道陳先生有欠李阿姨錢,且這筆買賣會損害李阿姨的權益」。法院強調,不能只因為兩人是親兄弟,住得近,就直接認定弟弟一定知情。最終,李阿姨的撤銷訴訟被駁回。
啟示:在有償行為的撤銷訴訟中,最困難的挑戰就是證明「受益人(這裡指陳先生的弟弟)也知情」。單純的親屬關係不足以作為證據,您需要更多客觀事證,例如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價、金流不透明等,來證明雙方有串通脫產的意圖。
給退休公教債權人的實用建議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當您發現債務人有疑似脫產的行為時,請參考以下建議:
- 及早警覺,把握時效:一旦發現債務人有異常財產處分行為,應立即行動。請牢記1年和10年的除斥期間,時間一過,權利就可能喪失。
- 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在採取法律行動前,盡可能查清楚債務人目前的資產與負債狀況,這有助於證明其處分行為確實「有害及債權」。
- 區分行為性質,準備不同證據:
- 無償行為:重點在證明行為的無償性及對債權的損害。
- 有償行為:除了證明損害外,最關鍵的是舉證證明債務人及受益人雙方均知情。您可以從交易價格是否顯不相當、雙方關係、交易時機、債務人財務狀況等客觀事實著手蒐集間接證據。
- 考慮保全程序:在提起撤銷訴訟前,可以考慮聲請假扣押,避免債務人或受益人再次處分財產,確保將來勝訴後有財產可供執行。
結語
「債權人撤銷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對抗債務人脫產行為的有力武器。了解這項權利,並在適當的時機採取行動,對於保障您辛苦累積的退休金與應得的債權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這項權利,讓您的退休生活多一份安心與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A: 您必須符合幾個條件:首先,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贈與、買賣);其次,這個行為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害及您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是「無償」處分財產,只要符合前述兩點即可。但如果是「有償」處分,您還需要證明債務人與收受財產的人(受益人)在行為當時,都知道這樣會損害您的債權。
Q: 如果債務人是把財產賣給他的家人,這算是有償行為還是無償行為?
A: 這要看實際情況。如果債務人真的有收取對價,且有金流證明,那就是有償行為。但實務上,親屬間的交易常常會被質疑是否為「假買賣」或「低價交易」。特別是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對親屬間的有償行為甚至有特殊規定,可能被視為無償或推定受益人知情。在一般民法撤銷權中,親屬關係雖然不能直接推定受益人知情,但會讓法院更嚴格審查交易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Q: 我什麼時候才算「知悉撤銷原因」?是知道債務人有處分財產就好嗎?
A: 不只是知道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已。所謂「知悉撤銷原因」,是指您必須知道構成行使撤銷權的「所有要件」。如果是無償行為,您要知悉債務人有處分行為,且該行為有害及您的債權時才算。如果是有償行為,除了上述兩點,您還必須知道債務人及收受財產的人(受益人)在當時都知情,您的1年除斥期間才開始起算。
Q: 如果我懷疑債務人要脫產,但在打撤銷訴訟前,他可能會把財產再轉移出去,我該怎麼辦?
A: 為了避免債務人或受益人再次處分財產,讓您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您可以在提起撤銷訴訟的同時或之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可以暫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確保將來勝訴後有財產可供執行。但聲請假扣押通常需要提供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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