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債權人,面對債務人遲延還款,您是否曾考慮過收取複利,卻又擔心觸法?「利滾利」的複利計算方式,在法律上並非全然禁止,但其適用有著嚴格的條件與限制。本文將以律點通的角度,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複利計算的規範,並提供實用的合法追討策略,助您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複利計算,債權人的法律紅線與機會
複利,簡單來說就是將前一期的利息併入本金,作為下一期計算利息的基礎。它能讓債務總額快速增長,對債權人而言極具吸引力,但對債務人卻是沉重負擔。因此,民法對複利採取了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態度,並設有嚴格的利率上限。
民法怎麼說?複利與利率上限的規範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幾個核心法條:
1. 利率上限:週年百分之十六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條文明確規定了約定利率的最高上限。無論是單利或複利,其總體年利率都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若您的約定利率超過此上限,那麼超過的部分將被視為無效,您對該部分便沒有請求權。這是法律為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勢者所設的強制規定。
2. 巧取利益之禁止
《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這意味著,您不能透過預扣利息、手續費或其他名目,變相收取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任何規避利率限制的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巧取利益而無效。
3. 複利之限制與例外
《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這是關於複利計算的核心條文。原則上,法律禁止利滾利。然而,它也提供了一個重要的例外,讓複利在特定嚴格條件下得以合法化:
- 書面約定:雙方必須以書面明確約定。
- 遲付逾一年:遲延給付的利息必須逾期一年以上。
- 經催告:您必須對遲付的利息進行催告。
- 不償還:債務人經催告後仍不償還。
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您才能將遲付利息滾入原本。至於條文提及的「商業習慣」,在實務上適用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尤其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主管機關的特別規定會優先適用。
不只民法,這些法律也影響您的債權
除了民法,您還需留意其他相關法規:
- 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若您利用債務人急迫、輕率、無經驗等困境,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使約定利率未達民法上限,仍可能構成刑事責任。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所有相關費用。
- 金融機構的特別規範:針對金融機構,如現金卡、信用卡等循環信用交易,主管機關如金管會已明確規定「不得將各項費用計入借款本金予以計息,亦不得以複利方式計息」。這表示,即使契約有約定,這類複利約定仍可能無效。
實務案例解析:債之更改,複利合法化的關鍵
在實務上,債權人若想合法收取複利,有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債之更改」——是您必須掌握的關鍵。這並非在借款之初就約定複利,而是在債務人遲延後,雙方重新協議將遲延利息轉化為新的本金債務。
案例一:遲延利息轉本金,債之更改有保障
「張先生借款給老友李先生250萬元,原本約定單利計息。然而,李先生因周轉不靈,遲遲未能償還利息,累積已超過一年。張先生依約催告後,李先生主動提出,希望將這筆遲延的利息併入原本,讓債務總額重新計算,並簽署了一份新的『會算單』確認。即便李先生後來反悔,主張自己當時並未完全同意,但法院審酌他曾支付部分款項並提供擔保的行為,認定李先生確實已同意將遲延利息滾入原本,形成了一種新的債務關係(也就是『債之更改』)。因此,這份新的協議是有效的,張先生可以依此約定追討債務。」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24號民事判決)告訴我們,只要債務人明確且自願地同意將遲延利息滾入原本,並非在借款之初就約定複利,則此行為可被認定為「債之更改」,從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債務人的實際行為,如支付利息、提供擔保,都可能成為其同意的佐證。
案例二:複利也有限制,總體利率仍需守法
「王老闆借錢給陳先生,雙方約定若利息遲延,可將其滾入本金計算。陳先生後來發現,雖然有這樣的約定,但滾入本金後,實際計算出的總年利率已經遠遠超過了當時民法規定的週年百分之二十上限(現在是百分之十六)。法院明確指出,即使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利息可以滾入原本,形成『債之更改』,但這並不代表可以無限上綱。所有利息(包括滾入本金的部分)計算後的總年利率,仍然必須遵守民法第205條的法定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依舊是無效的,債權人無法請求。」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醒我們,即使複利約定因符合民法第207條例外規定而有效,其總體年利率(包含所有滾入本金的利息及費用)仍必須遵守民法第205條的利率上限。複利並非規避利率上限的手段。
債權人必看!合法追討複利的實務操作
為了保障您的債權並避免法律風險,請務必遵循以下實務建議:
1. 書面約定是基本
任何關於利息(特別是複利)的約定,務必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應明確載明利息計算方式、利率、以及利息滾入原本的條件(例如:遲付逾一年、經催告)。口頭約定在法律上難以舉證,風險極高。
2. 掌握「債之更改」的時機點
切勿在借款之初就約定複利。 最穩妥的做法是,當債務人遲延給付利息逾一年後,您先進行催告,若債務人仍不償還,再與其重新協商並簽署債之更改協議。這份協議應明確約定將遲延利息轉為新的本金債務,並由雙方簽名確認。這樣能讓複利計算更具合法性,且轉為本金後,其請求權時效將從五年延長至十五年,更有利於您的追討。
3. 嚴守利率上限
即使您透過「債之更改」合法化了複利,其總體年利率(包含所有滾入本金的利息及其他費用)仍不得超過現行民法第205條規定的週年百分之十六。務必仔細計算,確保不會超標,否則超過部分無效,您將無法請求。
4. 保留所有證據
從借貸契約、借據、匯款紀錄、催告函、到債之更改協議、會算單等所有文件,都應妥善保留。這些都是未來發生爭議時,證明您主張合法性的重要證據。
結論:合法運用複利,保障您的債權
複利計算對債權人而言,是提升債權回收效率的潛在工具,但其法律界線明確且嚴格。掌握民法第205條的利率上限、第207條的複利例外條件,並善用「債之更改」的法律機制,是您合法追討複利的關鍵。謹慎操作,並保留完整證據,才能確保您的債權在法律保障下,得到最完善的維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可以合法收取複利?
A: 您必須符合民法第207條但書的嚴格條件:必須有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您已對遲付利息進行催告、且債務人經催告後仍不償還。最保險且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待利息遲延後,與債務人簽訂「債之更改」協議,將遲延利息轉為新的本金債務。
Q: 如果約定複利,是不是就可以不受利率上限限制?
A: 不行。即使複利約定合法,其最終計算出的總年利率(包含所有滾入本金的利息及其他費用)仍不得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的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上限的部分,法律上是無效的,您無法請求。
Q: 「債之更改」是什麼?對債權人有什麼好處?
A: 「債之更改」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約定,以一個新的債務來取代舊的債務,使舊債務消滅。對債權人而言,將遲延利息透過債之更改轉為新的本金債務,有兩大好處:一是使複利計算更具合法性,符合民法第207條的例外精神;二是該部分債務將適用本金債權的十五年消滅時效,而非利息的五年時效,大大延長了追討期限。
Q: 我是金融機構,可以對現金卡業務收取複利嗎?
A: 不行。根據金管會的明確規定,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將各項費用計入借款本金予以計息,亦不得以複利方式計息。這些特別法規優先於一般民法規定,旨在保護金融消費者。
Q: 如果債務人後來反悔,不承認「債之更改」怎麼辦?
A: 這就是為什麼「書面約定」和「保留證據」極為重要。若您有債務人簽署的債之更改協議、會算單,或其曾依新的計算方式支付利息、提供擔保等行為證據,即使債務人反悔,法院仍可能依據這些證據認定債之更改有效。因此,務必將所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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