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固期滿後發現重大瑕疵?別慌!法律時效最長可達15年
您是否曾遇到這種情況:買了一項昂貴的設備或蓋了一棟房子,當初合約寫的「保固期」(保證期間)已經過了,結果東西卻開始出問題?這時候,許多人會認為「時間到了,賣方就不必負責了」。
身為律點通,我們必須告訴您一個重要的法律觀念:保固期屆滿,不代表您的權利就此消滅! 台灣的法律為買受人(買東西的人)提供了兩道防線,特別是在瑕疵是「對方疏忽造成」的情況下,您仍有長達 15年 的時間可以主張權利。
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如何在保固期結束後,依然能成功向賣方或承攬人(蓋房子的人)請求賠償。
兩個「時間點」的區別,決定您的權利長短
在處理買賣或承攬契約的瑕疵問題時,有兩個重要的時間概念必須釐清:
1. 契約約定的「保固期」(保證期間)
這是您與賣方在合約中約定好的時間,例如「保固一年」。在這個期間內,如果產品有問題,賣方通常有義務免費修復或更換。
重點: 保固期主要約束的是賣方無條件修復的義務。時間一過,這個「無條件修復」的責任就結束了。
2. 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短期時效)
這是法律為了讓交易儘快確定,強制規定的短期時效。當您發現物品有瑕疵,想要「解除契約」(退貨)或「減少價金」(要求降價)時,必須在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主張,並且最長不能超過物品交付後的五年。
如果您只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一旦超過這短短的六個月或五年,您的權利就真的消滅了。
《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真正的救星:轉向主張「不完全給付」
如果您的保固期和上述的六個月/五年除斥期間都已經過了,難道就沒救了嗎?
這是台灣法律實務上最關鍵的救濟途徑:主張「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賣方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而且這個瑕疵是可以歸責於賣方(例如:設計不良、製造過程偷工減料、原料有問題)時,這就不僅僅是單純的「瑕疵擔保」問題,同時也構成「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
為什麼要主張不完全給付?
因為主張「損害賠償」時,法律適用的時效會從短短的六個月,大幅延長到十五年!
《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當您依據此條文請求損害賠償,只要能證明瑕疵是賣方的「錯」(可歸責性),您的請求權時效將適用一般規定: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就是實務上常說的「雙軌制」:當短期時效(瑕疵擔保)走不通時,您必須轉向證明賣方有過失,來爭取長達 15年 的請求時效。
實務案例分享:建商的責任不會輕易消失
陳伯伯(化名)多年前買了一棟透天厝,合約約定保固期為兩年。在交屋後的第三年,房屋開始出現嚴重的結構性滲水,經鑑定發現是當初建商在防水工程上偷工減料所致。
建商主張:「保固期已過,且您發現滲水至今已超過六個月,依《民法》第365條,您無權再請求。」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建商施工品質不良,導致房屋結構產生瑕疵,屬於可歸責於建商的事由,構成「不完全給付」。因此,陳伯伯雖然已超過了六個月的短期除斥期間,但他請求的損害賠償(修復滲水所需費用),適用15年的消滅時效。最終,建商仍須負擔賠償責任。
指導意義: 只要瑕疵的發生是因賣方或建商的「過失」所造成,您就擁有更長的法律追訴期來保障權益。
給老年保證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重要提醒: 當您發現物品或工程有瑕疵,請務必保留所有證據,包括照片、鑑定報告、修繕單據以及與賣方的所有往來信件或對話紀錄。
- 確認瑕疵是否可歸責: 判斷問題是自然損耗,還是因為賣方當初設計、製造或施工不良所導致。這是主張 15 年時效的關鍵。
- 請求權基礎的選擇: 如果短期時效(6個月/5年)還沒過,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如果短期時效已過,則必須專注主張損害賠償,並證明賣方的過失。
- 書面通知: 無論時效長短,一旦發現瑕疵,應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等正式書面方式通知對方,明確指出瑕疵內容、要求修復或賠償,避免被認定為怠於行使權利。
記住,保固期只是合約的起點,法律為您的權益提供了更長遠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固期」跟法律上的「時效」有什麼不同?
A: 保固期是您和賣方約定的時間,通常是賣方無條件修復的承諾。而法律上的「時效」或「除斥期間」則是規定您能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最長時間。保固期過了,不等於法律時效結束。特別是涉及重大瑕疵的損害賠償,時效可達15年。
Q: 如果發現瑕疵已經超過五年了,還有機會求償嗎?
A: 有機會。如果瑕疵是屬於賣方或承攬人(例如建商)的設計或施工過失所造成,您應轉向主張《民法》上的「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此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的15年消滅時效,而非瑕疵擔保的5年除斥期間。
Q: 主張「不完全給付」時,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最關鍵的是證明瑕疵的發生「可歸責」於對方。您需要準備專業的鑑定報告,指出瑕疵是因設計、材料或製造過程的缺陷所致,而非自然磨損或使用不當。同時,保留所有契約、交屋文件及溝通紀錄。
Q: 如果契約中寫明「保固期過後,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這個條款有效嗎?
A: 這要看情況。如果該條款只是排除一般的瑕疵擔保責任,通常有效。但如果瑕疵是賣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導致構成「不完全給付」,實務上會認為該條款不能完全免除賣方因過失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