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保固期屆滿,您還會被提告?
身為被訴保證人,您可能面臨這樣的困境:當初提供的產品或工程,合約約定的「保固期」(保證期間)早已結束,但買受人(原告)現在卻主張有瑕疵,要求高額賠償。您可能會納悶:保固期不是我的責任終點嗎?
事實上,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保證期間屆滿」並不等於「免除所有責任」。買受人可能繞過短期的「瑕疵擔保」限制,轉而主張適用更長時效的「不完全給付」或「債務不履行」。
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析,如何區分這幾種責任,並提供您在訴訟中應對的策略。
釐清三大法律責任:保證人必須知道的區別
當標的物出現瑕疵時,法律上存在三種主要的責任類型,它們的時效和構成要件截然不同:
1. 法定「瑕疵擔保責任」(短期的除斥期間)
這是《民法》賦予買受人的基本權利,屬於無過失責任。只要物品在交付時有瑕疵,出賣人就必須負責。
《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這條文規定了極為嚴格的除斥期間:
- 6個月限制: 買受人發現瑕疵並通知您後,必須在6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
- 5年限制: 即使買受人未發現瑕疵,從物品交付時起超過五年,該權利也會消滅。
【重點提醒】 若買受人提告的請求權基礎是「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您應優先檢視是否已超過《民法》第365條規定的6個月或5年期間。若期間屆滿,該權利即消滅。
2. 契約「保證責任」(依契約約定)
「保固」或「質量保證」是雙方在契約中額外約定的責任。保證期間屆滿,原則上僅代表您不再負擔無償修復或更換的義務。
然而,如果瑕疵是屬於根本性的「設計、技術或製造過程」的缺陷,且契約中有特別約定,即使保固期屆滿,您仍可能需要依約負責。
3. 根本「不完全給付」(長期時效的救星)
這是實務上買受人最常規避短期時效的法律武器。當您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契約約定的品質,且這種不符是可歸責於您的事由所致(例如設計錯誤、用料不當),即構成「債務不履行」下的不完全給付。
《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此時,買受人可依此條文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於:
- 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民法》一般債權的15年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
- 這遠遠長於瑕疵擔保的6個月或5年限制。
實務案例解析:保固期屆滿後的攻防戰
想像一下,您是一家機械供應商,與買方約定儀器保固期為一年。
情境故事:設計缺陷的儀器
某公司向您購買了一台大型檢測儀器,保固期為一年。在儀器交付後的第三年,買方發現儀器因內部線路絕緣距離不足,導致頻繁短路,根本無法正常使用。買方因此向您提告,要求損害賠償。
您的抗辯: 您主張保固期已過,且買方已逾越《民法》第365條的5年除斥期間。
法院的看法: 實務見解認為,絕緣距離不足屬於根本性的設計或製造缺陷,違反了契約約定儀器應具備的通常效用。因此,法院傾向認定這構成您可歸責的「不完全給付」,而非單純的瑕疵擔保問題。既然是債務不履行,就適用15年的消滅時效。
指導意義: 即使保固期和瑕疵擔保除斥期間都已屆滿,若瑕疵涉及根本性的設計或製造缺陷,您仍須承擔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買受人最常採用的訴訟策略。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訴訟,您必須採取積極的防禦策略:
- 檢視請求權基礎: 仔細查看原告的訴狀,確認他是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瑕疵擔保)還是「損害賠償」(不完全給付)。
- 時效抗辯優先: 如果原告主張的是「瑕疵擔保」,立即計算是否已超過通知後6個月或交付後5年的除斥期間。這是最有力的防禦點。
- 舉證責任轉移: 如果原告主張「不完全給付」,他必須舉證證明瑕疵是可歸責於您的事由所致(例如設計不良、生產疏失)。您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專業檢測報告,並質疑其證據力。
- 區分瑕疵性質: 針對原告主張的瑕疵,主張其僅為輕微瑕疵,不影響標的物的通常效用,不構成根本性的不完全給付。
總結:您的權利不會輕易消失
律點通提醒您:保固期屆滿,只代表您不必再提供無償維修,但並不代表您對所有產品缺陷都免責。
在買賣瑕疵糾紛中,時效和請求權基礎是決定勝負的關鍵。當您被提告時,務必區分清楚「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責任」的差異,才能有效利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瑕疵擔保的「除斥期間」和不完全給付的「消滅時效」有什麼不同?
A: 「除斥期間」(如民法第365條的6個月/5年)是權利存續的期間,期間一過,權利即刻消滅,法院應主動審查。而「消滅時效」(如不完全給付的15年)是權利行使的期間,期間屆滿後,權利並非立即消滅,但債務人(您)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兩者在訴訟中的效果和主張方式完全不同。
Q: 賣方如果主張我已經超過6個月的瑕疵通知期限,我該如何抗辯?
A: 如果買受人已超過《民法》第356條規定的從速檢查及通知義務,或超過通知後6個月的行使期間,您可以主張其「瑕疵擔保請求權」已消滅。但若買受人轉而主張「不完全給付」,則此抗辯無效,您必須針對是否可歸責於您的事由進行抗辯。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定是「不完全給付」而不是「瑕疵擔保」?
A: 實務上,法院傾向於將涉及出賣人特約保證的品質或根本性的設計、製造缺陷,且該缺陷導致標的物無法達成契約預定效用的情形,認定為不完全給付。例如:產品在保證的有效期限內就無法使用,或結構性設計不良導致危險。這類情況會適用較長的15年時效。
Q: 如果我被判敗訴,除了賠償金,還會有其他責任嗎?
A: 如果判決認定您構成不完全給付,除了必須支付損害賠償金外,若契約中有約定「違約金」,您可能還需依約支付違約金。此外,若瑕疵涉及侵權行為(如產品設計不良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害),您還可能需承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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