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自保指南:搞懂「先訴抗辯權」才能守住財產
許多人基於情誼或信任,簽下了保證書,但當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才發現自己可能要承擔全部債務。您知道嗎?在台灣的法律中,保證人其實分成兩種,而其中一種擁有一個強大的「護身符」——那就是先訴抗辯權。
律點通提醒您,能否主張這個權利,將決定您是最後的清償人,還是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上的目標。接下來,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這個關鍵的法律武器,以及如何確保您的權益。
1. 您的保證人身份是哪一種?決定權利天差地遠
首先,您必須確認自己簽下的保證契約,究竟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這是判斷您是否擁有先訴抗辯權的首要關鍵。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根據《民法》第739條的定義,普通保證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的。這意味著,您的義務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由您代負履行責任。您擁有的權利就是最重要的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來說: 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提告、執行、確認主債務人確實沒財產可還了,才能轉向您求償。您可以合理地要求債權人「先去告他!」
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的契約上註明「連帶保證人」或「拋棄先訴抗辯權」,那麼您就是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被視為與主債務人負擔同一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您或主債務人求償,您完全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您的風險與主債務人幾乎一樣高。
重要提醒: 實務上,銀行或民間借貸契約,幾乎都會要求保證人簽署「連帶保證」或「拋棄先訴抗辯權」,因此簽約前務必看清楚。
2. 實務案例解析:主張先訴抗辯權的關鍵時刻
案例情境:普通保證人的勝利
假設王先生為朋友A君的借款擔任普通保證人。後來A君跑路,債權人B銀行直接向王先生提告求償。王先生在法庭上主張:「我是普通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B銀行必須先證明對A君強制執行無效,才能找我!」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會做出「附條件之判決」。判決內容不是要求王先生立刻還錢,而是判決王先生「應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才需要給付。
這個判決結果,成功地將王先生的清償義務延後,直到B銀行證明A君名下真的沒有財產為止。這就是先訴抗辯權的實質保障。
什麼情況下會喪失這個權利?
即使您是普通保證人,在下列情況中,您的先訴抗辯權也會消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
- 您主動拋棄了此權利(例如簽約時同意拋棄)。
- 主債務人被宣告破產。
- 債權人已證明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通常是強制執行後發現無財產可執行)。
3. 保證人自保操作指引
如果您不幸捲入債務糾紛,且認為自己是普通保證人,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1) 訴訟中:積極抗辯,爭取「附條件判決」
當債權人對您提告時,您必須在法庭上明確主張您享有《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同時,盡可能提供主債務人尚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證據(例如房產、車輛、銀行帳戶等),要求法院判決債權人必須先執行主債務人。
(2) 執行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債權人已經拿到未附條件的執行名義(例如:未載明條件的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並直接向您強制執行時,單純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通常會被駁回。
正確做法: 您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實體法上的抗辯,只有透過這個訴訟程序,才能有效主張您的先訴抗辯權,要求停止對您的執行程序。
(3) 簽約前:慎選身份,拒絕連帶
在簽約時,請堅決要求契約中載明您是「普通保證人」,並刪除任何「連帶」或「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文字。這是最根本的自保之道。
結論:保證人的權利是爭取來的
先訴抗辯權是法律賦予普通保證人重要的保障。一旦您確認了自己的身份,就必須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積極主張。記住,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的法律地位有著巨大的差異,簽約前的仔細審閱與簽約後的積極抗辯,是您保護個人財產的兩大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簽約時如何判斷我是哪種保證人?
A: 最直接的方法是查看契約書中是否有「連帶保證人」或「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等字眼。如果契約中沒有特別註明「連帶」或「拋棄先訴抗辯權」,依《民法》原則上會被認定為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Q: 如果我主張先訴抗辯權,法院會怎麼判?
A: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且主張成功,法院通常會做出「附條件之判決」。判決結果會是:您應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才需代負履行責任。這能有效延後您的清償義務,直到主債務人財產被窮盡為止。
Q: 債權人說主債務人破產了,我的先訴抗辯權還在嗎?
A: 依《民法》第746條第2款規定,如果主債務人已經受破產宣告,普通保證人就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此時,您的責任將被提前,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您必須代為清償債務。
Q: 已經被強制執行了,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A: 如果債權人持有的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或判決)是「未附條件」的,您不能僅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您必須在收到執行通知的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您是普通保證人且債權人未窮盡對主債務人的執行程序,要求停止或撤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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