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前必看:保證人如何守住「先訴抗辯權」的最後防線
寫給情義相挺的您:保證人責任,比您想像得更重
許多中年男性,因為「情義相挺」或職場需要,在朋友或親戚的借款契約上簽下了保證人的名字。您可能以為,只要主債務人(借款人)按時還款,這張紙就是一張空頭支票。然而,一旦主債務人跑路或還不出錢,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第一個找上門的,往往就是您。
這時候,您手中唯一能自保的法律武器,就是《民法》賦予普通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您的第一步:確認自己是「普通」還是「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責任在法律上有天壤之別,關鍵就在於您簽的是哪一種:
- 普通保證人(一般保證): 負「補充責任」。您有權主張先訴抗辯權。
- 連帶保證人: 負「同一責任」。您與主債務人地位相同,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實務提醒: 銀行提供的契約書上,幾乎都會要求您簽署「連帶保證人」。一旦簽了,您就失去了法律給予的保護傘,債權人可以直接跳過主債務人,要求您立刻還清所有債務。
您的法律盾牌:《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
如果您很幸運地,在契約上只是一般的「保證人」(未註明連帶),那麼您就擁有這項權利。
《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之行使):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白話解釋: 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房產、存款、車輛等)聲請強制執行,並且證明執行無效果(例如取得債權憑證),才能轉而要求您代為清償。
這項權利,讓您的給付義務得以「延後」,直到債權人窮盡對主債務人的追索手段為止。
法律陷阱:先訴抗辯權是如何被「拋棄」的?
雖然法律保障普通保證人,但在實務上,這項權利常常因為以下兩種情況而無效:
1. 簽了「連帶保證」
如前所述,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同負責任,法院實務認定,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2. 契約中約定「拋棄」權利
即使您不是連帶保證人,但只要契約條款中載明「保證人拋棄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這項約定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 雖然《民法》第739條之1規定保證人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但第746條第1款明確允許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實務上認為這是法律的「另行規定」,因此拋棄條款是有效的。
律點通提醒: 簽約時,務必仔細審視契約中是否有「拋棄追索權」、「無條件償還」或「連帶」等字眼。這些都是讓您失去先訴抗辯權的關鍵詞。
實務案例:普通保證人如何成功抗辯?
假設中年企業主張先生,為朋友的營運資金貸款擔任了普通保證人。當朋友公司倒閉,銀行直接向張先生提告求償。
- 張先生的抗辯: 張先生在法庭上明確主張「先訴抗辯權」。
-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並沒有直接判決張先生必須立即還錢,而是做出了一個「附條件之判決」。
- 判決內容: 法院會判決張先生「應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才需要給付。
這就是普通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法律效果——它不會讓您免責,但能有效拖延債務,並逼迫債權人必須先去追討主債務人的財產。
實務操作指引:債權人找上門時,您該怎麼做?
1. 訴訟階段:主動主張權利
如果您被債權人起訴,在法庭上或書狀中,您必須明確且主動地主張您是普通保證人,並要求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您不說,法院可能不會主動審查。
2. 強制執行階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了一份未附條件的執行名義(例如:未附條件的支付命令或判決),並直接查封您的財產。此時,您不能只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您必須在執行程序開始後,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債權人尚未滿足對主債務人執行無效果的條件,要求法院撤銷對您的強制執行程序。
結論:為您的未來繫上安全帶
身為保證人,您的責任是嚴肅且長期的。最重要的自保之道,就是從源頭拒絕擔任連帶保證人,並仔細閱讀契約中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條款。若不幸被追索,請務必在訴訟及執行程序中,積極運用法律賦予您的先訴抗辯權,保障您的財產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我究竟是普通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A: 您必須仔細檢視當初簽署的契約文件。如果契約中明確標註「連帶保證人」,或者有「拋棄先訴抗辯權」、「願負全責」等類似用語,您就會被認定為連帶保證人。如果契約中僅寫「保證人」,且未提及拋棄先訴抗辯權,則通常會被認定為普通保證人。
Q: 如果我主張了先訴抗辯權,法院會怎麼判決?
A: 如果您是普通保證人且成功主張此權利,法院不會判您無條件立即給付。法院會做出「附條件之判決」,命令您『應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才負擔清償責任。這能有效延遲您的給付義務,並迫使債權人優先追索主債務人。
Q: 債權人需要拿出什麼證據,才能證明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
A: 實務上,債權人通常需要提供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後的證明文件,最常見的就是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這代表債權人已執行過主債務人的已知財產,但未能完全受償。
Q: 萬一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我還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嗎?
A: 不能。《民法》第746條第2款規定,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這是因為破產程序已證明主債務人資力不足,失去了要求債權人先追索的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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