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疏失導致公司違約?人事保證人必懂的「瑕疵擔保」與「損害賠償」風險
員工疏失導致公司違約?人事保證人必懂的「瑕疵擔保」與「損害賠償」風險
擔任人事保證人,您是基於對員工的信任,為其在職務上可能造成的損害提供擔保。然而,一旦員工因疏失導致公司面臨鉅額的法律賠償,這筆債務最終可能會轉嫁到您的身上。
特別是現代企業多涉及網路交易或銷售業務,員工處理訂單、品管或出貨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觸發《民法》中的「債務不履行」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律點通將帶您解析這些潛在的法律風險,幫助您了解員工的哪些行為會讓您暴露在風險之中。
一、員工業務疏失:兩大核心法律風險
公司在對外交易中,最常面臨的兩大風險類型,都可能因員工的疏忽而產生:
1. 給付遲延與契約解除:出貨延宕的代價
當公司(出賣人)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商品,即構成「給付遲延」。如果這是由於員工在物流、倉儲或行政流程上的疏失所致,公司將面臨買受人解除契約的風險。
依據《民法》規定,買受人(客戶)必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公司履行。若公司在期限內仍無法給付,客戶便可合法解除契約。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對人事保證人的影響: 契約一旦解除,公司必須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將客戶已支付的價金全數返還,並加計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如果員工的嚴重遲延導致公司信譽受損或產生額外損失,人事保證人擔保的範圍可能涵蓋這些財產上的損失。
2. 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品質不良的賠償
如果員工在品管、製造或包裝環節發生疏失,導致交付給客戶的商品有品質問題(如損壞、發霉或功能不符),公司則須負起「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員工行為與賠償責任的關係:
- 一般瑕疵擔保: 即使員工沒有過失,只要商品有瑕疵,客戶仍可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 保證品質或員工有過失: 若公司對商品品質有所保證,或瑕疵是因員工的可歸責事由所致(例如:員工明知發霉仍出貨),則責任將更重。客戶除了可以解除契約外,還可依《民法》第360條或第227條主張「不完全給付」,請求擴大範圍的損害賠償(例如:客戶因使用瑕疵產品導致的額外損失)。
二、實務案例:員工疏失如何觸發鉅額賠償
我們透過實務案例,了解員工的職務行為如何牽動公司的法律責任,進而影響人事保證人的風險:
案例情境:品管疏失導致的連帶賠償
某電商公司銷售高價化妝品,品管部門的員工A在驗貨時,未發現一批粉凝霜的粉撲有發霉現象,便放行出貨。客戶收到後發現瑕疵,不僅要求退貨,還主張公司應賠償因信譽受損及處理退貨所衍生的所有成本。
法律解析: 法院實務認定,專業的出賣人對產品應具備的通常品質,即使未明文約定,也可能被視為保證品質(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意旨)。由於員工A的疏失,公司違反了品質保證,客戶得直接依《民法》第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如果公司最終因員工A的過失行為(未善盡品管職責)造成數十萬元的賠償損失,在人事保證契約的範圍內,人事保證人即有義務承擔這筆損失。
三、給人事保證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要降低因員工業務疏失而導致的連帶責任風險,人事保證人應著重於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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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職務內容與風險點:
- 仔細詢問員工的職務是否涉及高價值的商品交易、品管檢驗或資金保管。
- 對於負責網路銷售、代購或物流的職位,應特別警惕「給付遲延」和「瑕疵擔保」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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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公司內控機制:
- 了解公司是否有明確的品管、出貨及退換貨流程。
- 若公司內控嚴謹,員工個人疏失導致重大損失的機率會相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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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事保證條例》的保障:
- 依據《人事保證條例》規定,人事保證契約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且保證人隨時可終止契約。
- 一旦員工職務或工作地點有變動,導致風險增加時,您應依規定向公司主張終止保證責任,以保護自身權益。
重要提醒: 人事保證人承擔的是「員工因職務上不誠實行為或應負責之行為所致生之損害」,因此,當公司所受的損失確實是員工的過失(如品管不當、延遲出貨)所造成時,保證責任便可能啟動。
四、總結:掌握風險,保障權益
人事保證的風險,源於員工的職務行為。當員工的疏失觸發了《民法》中的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導致公司必須支付高額的退款、利息或損害賠償時,人事保證人就可能需要代為清償。建議您定期關注員工的職務內容,並善用《人事保證條例》賦予的權利,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財產安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公司因員工遲延出貨被客戶解除契約,我作為人事保證人,需要賠償利息嗎?
A: 是的,您可能需要。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後,公司除了返還價金外,還必須附加自受領時起算的利息。如果員工的遲延給付是可歸責的疏失,導致公司必須支付這筆利息損失,則該損失屬於您擔保的範圍內。
Q: 如果員工交付的商品有瑕疵,但公司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已屆滿,我還需要負責嗎?
A: 這取決於瑕疵是否可歸責於員工的過失。如果公司能證明該瑕疵是因員工的重大過失所致(例如:故意不告知瑕疵),則公司不僅可能負瑕疵擔保責任,還可能同時構成《民法》第227條的「不完全給付」。即使瑕疵擔保責任期間屆滿,若員工有過失,公司仍可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進而可能啟動人事保證責任。
Q: 公司在網路交易中標錯價格,員工承諾出貨後造成公司損失,這算我的責任嗎?
A: 這要看契約是否已成立。實務上多數認定網路標價是「要約之引誘」,員工承諾出貨才是「承諾」。如果員工在知情或應知情價格錯誤的情況下仍承諾,導致公司必須履行高價差的契約,該損失可能被認定為員工的職務疏失。若該損失在人事保證契約範圍內,您便需承擔。
Q: 如何避免員工在銷售業務上做出超出公司承擔範圍的「品質保證」?
A: 您應提醒員工,所有對外的品質保證都必須嚴格依循公司的標準定型化契約內容。如果員工私自或口頭做出超越公司標準的保證,一旦品質不符,公司將依《民法》第360條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建議要求公司建立明確的授權制度,限制員工口頭保證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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