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人必知:責任期限、金額限制與法律自保術
簽下保證書前,您是否真的了解風險?
當親友或晚輩請求您擔任「人事保證人」時,這不僅是一份人情,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責任。許多人誤以為人事保證只是形式,但一旦被保證人(員工)在職期間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司財產損害,這份責任就可能落到您身上。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依據台灣《民法》的規定,為您釐清人事保證契約的法律本質,並教您如何運用法律賦予的保護機制,有效管理風險。
1. 人事保證的本質:從屬性而非獨立性
在法律上,保證契約可大致分為兩大類:高度獨立的商業擔保,以及具備「從屬性」的一般保證。
商業擔保的高度獨立性(L/C獨立性原則的對比)
在國際貿易或大型工程中,常見的擔保契約如信用狀(L/C)或立即照付之擔保契約(First-Demand Guarantee),其核心精神是「獨立性」與「單據交易原則」。
根據商業慣例,銀行一旦開立信用狀,其付款義務即獨立於基礎買賣契約,銀行只審查單據是否相符,而不關心貨物品質或基礎交易是否發生糾紛。擔保人(銀行)必須在收到書面請求後立即支付,幾乎不容許抗辯。
人事保證的從屬性與保護
幸運的是,您簽署的人事保證契約並非上述這種高度獨立的商業擔保。人事保證具有從屬性,您的責任必須完全依附於被保證人(員工)的實際過失與損害。雇主要求您負擔賠償責任時,必須先證明員工確有過失、損害確實發生,且損害範圍與員工職務相關。
這意味著: 您的法律保護遠高於商業擔保人,您有權對雇主的主張提出抗辯。
2. 法律對人事保證人的三大保護機制
為了避免人事保證人承擔無限期或無上限的風險,《民法》特別設計了以下關鍵條文,成為您的法律防護罩。
保護一:責任期間的限制
《民法》對人事保證契約的有效期限設有嚴格限制。
《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即使契約上寫著「終身有效」或「五年」,法律也會自動將其縮短為三年。如果契約沒有約定期間,則有效期間為二年。這項規定確保您的保證責任不會無限期延續。
保護二:最高金額的限制(最關鍵的防線)
這是人事保證人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如果契約沒有明確約定賠償的最高金額,保證契約可能根本無效!
《民法》第756條之4:「人事保證人以其與僱用人訂立之契約,預定就僱用人與受僱人訂立之勞動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者,應以書面定之。未定賠償金額者,其契約不生效力。」
白話解釋: 契約中必須以書面明確載明您願意負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例如: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如果契約中沒有約定這個「天花板」,那麼這份保證契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您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保護三:雇主的通知義務
雇主有義務隨時向您揭露可能導致您承擔責任的重要資訊,讓您能及早採取行動(例如通知員工或要求公司解僱)。
- 員工職務變更通知: 當員工職務或工作地點變更,導致您的保證風險顯著增加時,雇主應通知您。
- 風險發生通知: 雇主知道員工有不誠實或足以發生損害之行為時,應立即通知您。
如果您能證明雇主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損害擴大,您可以主張減輕甚至免除您的賠償責任。
3. 實務情境分析:當獨立性原則遇上人事保證
雖然人事保證不適用信用狀的獨立性原則,但我們仍可從商業擔保的案例中汲取教訓:單據與事實的差別。
情境故事:
假設小王擔任業務員,您是他的保證人。公司發現帳目短缺,立即要求您依保證書賠償最高金額。
- 商業擔保思維(如立即照付): 雇主出示「帳目短缺報告」的單據,您就必須立即付款,事後才能爭議。
- 人事保證思維(從屬性): 您可以主張:公司必須證明帳目短缺確實是小王執行職務時的故意或過失所致,而非公司管理疏失或他人所為。您有權要求公司提供證據,並對其主張進行抗辯。
結論: 您的責任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上,而非僅憑雇主單方面提供的「文件」或「請求書」。
4. 律點通給人事保證人的實務建議
重要提醒: 簽署前,務必仔細審閱契約,確認最高賠償金額是否明確記載,且該金額在您的風險承受範圍內。
- 主動詢問期間: 即使契約未寫,您應主動詢問或確認保證期間是否符合《民法》規定(不得逾三年)。
- 保留通知權利: 契約簽訂後,應保留一份副本。若發現員工工作性質有重大變動,可主動詢問雇主是否已履行通知義務。
- 行使終止權: 若保證期間超過三年或未定期間,當您發現風險過高時,您可以依《民法》規定隨時通知雇主終止契約,終止通知到達後,您對未來發生的損害即不負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人事保證契約如果沒有約定賠償的最高金額,是否仍然有效?
A: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4規定,人事保證契約若未以書面約定賠償的最高金額,則該契約不生效力。這是法律對保證人最重要的保護。如果遇到此情況,您可以主張該契約無效,無需負擔賠償責任。
Q: 人事保證的有效期間最長是多久?超過期限後我的責任是否自動解除?
A: 人事保證約定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如果契約約定五年,則自動縮短為三年;如果未約定期間,則為二年。期限屆滿後,您對之後發生的損害責任自動解除。但對於在有效期限內已發生但尚未發現的損害,您仍需承擔責任。
Q: 如果雇主知道員工行為不檢,但沒有通知我,我是否可以免責?
A: 是的。根據《民法》第756條之5,雇主若知悉員工有不誠實、行為不檢或足以發生損害之情形,卻未通知保證人,導致損害擴大,法院可以依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您的賠償責任。這要求您必須舉證雇主確實知情卻未通知。
Q: 人事保證的責任範圍是否包含員工所有行為造成的損害?
A: 不是。人事保證的責任範圍僅限於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如果員工在私人時間的行為,或損害與其職務無關,您通常不需負責。您的責任範圍必須依附於員工對雇主的實際侵權或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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