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人事保證的法律紅線:雇主風險管理指南
在台灣的企業營運中,要求新進員工提供「保證人」是常見的風險管理措施。然而,許多雇主簽訂的「人事保證契約」可能因為不了解《民法》的嚴格規定,導致在真正需要求償時,契約早已失效或保證人責任被大幅減免。
作為企業雇主,您必須清楚區分「人事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法律性質,並嚴格遵守相關的期間限制與通知義務,才能有效保障公司的權益。
釐清概念:人事保證的強制規定
人事保證(Personnel Guarantee)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的限制性,主要目的是保護保證人不會承擔無止境的風險。根據《民法》規定,人事保證是針對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對公司所負的不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1. 成立要件:書面是唯一標準
人事保證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一律不成立。這是《民法》對保證人權益的基本保障。
《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2. 期間限制:強制性的「三年魔咒」
這是企業最常犯錯的地方。人事保證期間有強制限制,就算契約約定五年或十年,法律都會直接縮短為三年。
《民法》第756條之3第1項:「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未定期間的契約,有效期間也是自成立之日起算三年。若您需要延長保證,必須在三年屆滿前與保證人重新簽訂(更新)契約。
3. 賠償上限與補充性原則
人事保證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的,且有嚴格的賠償上限:
- 補充性: 雇主必須先證明已無法從受僱人(員工)那裡獲得賠償(例如對員工財產強制執行失敗),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
- 賠償上限: 除契約有具體約定外,賠償金額原則上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雇主提醒: 契約中若僅使用「負全部賠償責任」等概括性用語,實務上通常不足以排除此上限。若要排除,必須在契約中具體且明確地載明保證責任範圍,並說明排除法律責任限制的適用。
實務大翻轉:最低服務年限的保證不再受3年限制
過去,對於員工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而需賠償訓練費用或違約金時,其保證性質一直存在爭議,多數認為屬於人事保證,因此受三年期間限制。
然而,最高法院於近年做出重大判決(如110年度台上字第71號),推翻了舊有見解,確立了新的區分標準:
案例情境與法律區分
| 保證類型 | 目的與性質 | 適用法條與期間限制 |
|---|---|---|
| 人事保證 | 保證將來不確定的職務損害(如侵占公款、職務過失)。 | 適用《民法》第756條之3,強制三年期間限制。 |
| 一般保證 | 保證特定且可得確定的債務(如訓練費用、違約金)。 | 適用《民法》第739條,不受三年期間限制。 |
對雇主的意義: 如果您要求保證人擔保員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的訓練費用或違約金,此保證性質屬於一般保證。這意味著您的求償權不受人事保證三年期間的限制,大幅提升了企業在特定契約上的保障。
企業雇主必須嚴守的兩大義務
若您的保證契約被認定為人事保證,一旦您未履行以下義務,法院有權減輕甚至免除保證人的賠償責任:
1. 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當您變更受僱人的職務、任職時間或地點,導致保證人的責任加重或使其難以注意時,應立即通知保證人。
《民法》第756條之5:「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實務操作: 若將員工從內勤行政轉為負責收受現金或管理高價值資產的職務,必須書面通知保證人。否則,保證人可主張終止契約,或請求法院減免責任。
2. 請求權的二年時效
雇主對人事保證人的求償權,有二年的短期時效限制。
《民法》第756條之8:「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旦公司知悉損害發生,必須在兩年內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否則將喪失求償權。
總結:企業風險管理要點
重要提醒: 人事保證的範圍不包含雇主對受僱人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所行使的內部「求償權」。若您希望保證人擔保此類風險,應另訂立一般保證契約。
為確保您的保證契約有效,請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 區分性質: 針對最低服務年限的違約金,應明確以「一般保證」處理,以規避三年限制。
- 書面要件: 所有人事保證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 期間管理: 人事保證每三年必須主動更新一次。
- 嚴守通知: 員工職務一旦涉及風險加重,立即書面通知保證人。
- 時效掌握: 損害發生後,務必在兩年內向保證人求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人事保證契約簽了五年,是否有效?
A: 無效。根據《民法》第756條之3的強制規定,人事保證約定的期間不得逾三年,超過者一律縮短為三年。雇主必須在三年期滿前主動與保證人簽訂新的書面契約,才能更新保證效力。
Q: 如何才能排除人事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上限(當年薪資總額)?
A: 根據《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若要排除賠償上限,契約必須有「另行訂定」。實務上要求契約須具體說明保證責任的範圍,並明確表示排除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僅使用「負全部賠償責任」等概括用語,不足以排除此上限。
Q: 企業如何判斷簽訂的是人事保證還是一般保證?
A: 關鍵在於債務的「確定性」。人事保證是針對將來不確定的職務損害(如侵占、過失)。而一般保證是針對特定且可得確定的債務。例如,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而產生的訓練費用或違約金,因金額可事先確定,屬於一般保證。
Q: 變更員工職務時,雇主應如何履行通知義務?
A: 依《民法》第756條之5規定,若職務變更(如從行政轉為財務或高風險職位)可能加重保證人責任,雇主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保證人。若未通知,一旦發生損害,法院可能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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