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人事保證書前必看:您不知道的法律三大保障
當親友或同事請您簽下「人事保證書」時,您可能只是基於情誼幫忙,卻不知道這份文件背後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在台灣,針對擔保員工職務行為的「人事保證契約」,《民法》債編設有專門且嚴格的規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保證人,避免責任無限擴大。
身為人事保證人,您必須清楚掌握自己的權利。我們將帶您了解法律為您提供的三大「保護傘」,確保您的權益不受侵害。
什麼是人事保證?與一般保證的關鍵區別
首先,要確認您簽的是不是真正的「人事保證」。
釐清保證的性質:不確定的損害賠償
人事保證(又稱職務保證),擔保的是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例如:侵占公款、盜竊財物、職務過失)對僱用人所生之不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規定,人事保證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無效。
《民法》第756-1條第2項:「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區別:特定債務屬於「一般保證」
如果您的保證內容是擔保員工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所應賠償的訓練費用或違約金,由於這些金額是特定或可得確定的債務,實務上會被認定為一般保證(《民法》第739條),而非人事保證。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一般保證不受人事保證的嚴格期間限制!
法律賦予人事保證人的三大保護傘
台灣《民法》為了減輕保證人的責任負擔,特別設置了三項強制性規定:
1. 期間上限:最長只有三年,自動續約無效
這是人事保證人最重要的法律保障。無論契約當初約定多久(例如約定五年、十年或未定期間),法律都強制將其縮短為三年。
《民法》第756-3條第1項:「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 強制性: 即使您簽了五年約,三年期滿後,該保證關係即告消滅。
- 更新要件: 如果要繼續有效,必須在期滿前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明確辦理「更新」手續。契約中若有「期滿自動換約」或「自動續約」的條款,實務上多數認定為無效。
2. 賠償上限:原則上不超過員工當年可得報酬總額
人事保證人不需要承擔無限的賠償責任。法律對您的賠償金額設有天花板。
《民法》第756-2條第2項:「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這意味著,除非契約具體且明確地約定更高的賠償金額或排除此限制,否則您的賠償金額最高只會是員工發生事故當年所能獲得的薪資總額(包含底薪、獎金等)。
【重要提醒】 實務上,公司若只在契約中寫「保證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等概括用語,不足以排除此法定上限。您仍可主張賠償金額應縮減至當年薪資總額。
3. 責任補充性:公司須先向員工求償
您的責任是補充性的,而非連帶責任。公司不能直接跳過員工找您求償。
《民法》第756-2條第1項:「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簡單來說,公司必須先證明無法透過其他方法(如向員工強制執行財產)獲得賠償後,才能轉而向您求償。這給了您一道重要的法律防線。
實務案例解析:三年期間限制與保證性質的判斷
法律條文可能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了解「人事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區別,以及時效的重要性。
案例情境:擔保違約金,不受三年限制
王先生為剛畢業的姪子簽了一份保證書,內容是擔保姪子若未滿三年服務年限離職,應賠償公司支付的訓練費用及違約金。
法律結果: 法院認定,由於王先生擔保的是「訓練費用」和「違約金」這些特定且金額可得確定的債務,因此該保證屬於一般保證,而非人事保證。
給保證人的啟示: 既然是一般保證,王先生就無法主張《民法》人事保證篇的「三年期間」限制。這說明簽約前,務必釐清擔保的內容究竟是「職務損害」還是「特定違約金」。
人事保證人的自保操作指引
面對人事保證契約,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
| 法律保障要點 | 行動建議 |
|---|---|
| 期間限制(三年) | 仔細計算契約成立日起的三年期間,若已屆滿,應主張保證關係消滅。 |
| 責任上限 | 若遭求償,應主張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員工當年可得報酬總額,除非契約有明確排除。 |
| 補充性責任 | 要求僱用人提供已向受僱人強制執行,但仍無法受償的證明。 |
| 僱用人通知義務 | 若員工職務或責任範圍發生重大變更,僱用人必須通知您。若未通知,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您的責任。 |
重要提醒: 如果您是在民國89年5月5日《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簽署的「未定期間」保證契約,依實務見解,其三年期間應自新法生效日(89/5/5)起算,而非契約成立日,以保障您的信賴利益。
結論:掌握時效與上限,避免無限風險
人事保證人並非孤立無援,台灣法律提供了強力的保護機制。請務必記住這三大原則:書面要件、三年時效、責任上限。當您面臨求償時,應主動主張這些法律權利,才能有效減輕或免除您的保證責任,避免讓一時的好意,變成一輩子的負擔。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人事保證契約如果超過三年會怎麼樣?我需要主動辦理塗銷嗎?
A: 根據《民法》第756-3條,人事保證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一旦超過三年,契約效力即自動消滅,您不需主動辦理塗銷或解約。若僱用人在此期間後向您求償,您可以直接主張保證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Q: 如果公司在契約中寫了「保證人同意拋棄責任上限」,我還能主張賠償上限嗎?
A: 這取決於條款的具體性。實務上要求排除法定上限的約定必須具體明確。如果契約僅使用「負完全賠償責任」等概括性文字,法院通常會認定不足以排除您主張法定上限(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的權利。但如果契約具體載明了賠償的最高金額或計算方式,且您已簽名,則可能有效。
Q: 公司向我求償時,我如何主張「責任的補充性」?
A: 您可以要求公司證明他們已盡力向受僱人求償,但無法獲得賠償。例如,要求公司提供已對受僱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執行無效果(如執行命令被駁回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證明文件。若公司無法證明,則您有權拒絕賠償。
Q: 如果我擔保的員工升遷或換了更高風險的職務,公司沒有通知我,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規定,當受僱人的職務或責任有變更,導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時,僱用人應立即通知保證人。如果公司未通知,您可以主張依《民法》第756-6條,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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