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必讀:履約保證金的法律陷阱與保障之道
在台灣,無論是大型工程採購、委外服務或是租賃契約,企業雇主(業主)通常會要求廠商或承租人提供一筆「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這筆資金對雇主來說,是確保契約履行的重要擔保。然而,當契約發生爭議,您決定沒收保證金時,是否曾遭遇對造主張「金額過高」並訴請法院要求返還?
事實上,履約保證金的法律性質並非鐵板一塊,法院會根據契約約定和當事人真意,將其定性為不同的法律概念,這直接影響到您能否全額沒收。
履約保證金的「多重身份」:為何定性如此重要?
法院實務上,履約保證金主要有三種法律身份,企業雇主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才能有效控制風險:
1. 違約金性質(最常見)
當契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時,保證金將「不予發還」或「沒收」,此時該款項即具備違約金性質。根據《民法》第250條第2項,若契約未特別註明,法院通常會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 賠償總額預定性: 沒收這筆錢後,您就不能再向對方請求超過該金額的損害賠償。
- 懲罰性(必須明定): 必須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為懲罰性質,此時您除了沒收保證金外,仍可另行請求實際損害賠償。
2. 信託讓與擔保
這是指債務人將保證金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人(雇主),目的僅為擔保契約履行。若契約履行完畢,雇主有義務返還;若發生違約,雇主則可從中扣除損害賠償。
3. 違約定金性質
若契約明確約定為「定金」,旨在強制契約履行。定金與違約金最大的區別在於酌減權的適用標準不同。
雇主的最大風險:法院的「違約金酌減權」
無論您將履約保證金定性為何,只要約定有「沒收」條款,實務上法院傾向於將其視為違約金的功能,進而適用《民法》的酌減規定,這對雇主來說是最大的風險。
核心法條:民法第252條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代表即使您合法沒收了保證金,只要法院認為金額與實際損害或契約規模顯不成比例,就可依職權減少,要求您返還溢扣的部分。這就是實務上常發生的「沒收後仍須返還」的爭議。
此外,若廠商已完成部分工作,法院還可能依《民法》第251條,比照您因「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進一步減少違約金。
實務案例解析:現金保證金與銀行保證書的差異
案例情境一:現金保證金遭酌減(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A公司(業主)與B廠商簽訂採購合約,收取了新台幣300萬元的現金履約保證金。後因B廠商違約,A公司依約終止合約並全額沒收保證金。B廠商提起訴訟,主張其已完成部分工作,且300萬元的保證金數額過高。
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該保證金具備「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性質。經審酌A公司實際受損害程度及B廠商已完成的工作比例後,法院裁定酌減違約金至150萬元。A公司必須依不當得利原則,返還多沒收的150萬元。
指導意義: 現金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權,始終受到法院酌減權的約束。沒收金額應與實際損害保持合理比例,否則仍可能被判返還。
案例情境二:銀行履約保證書的獨立性
如果A公司要求B廠商提供的是銀行履約保證書而非現金,情況則大不相同。銀行保證書通常具有獨立性與無因性,銀行一旦收到A公司的付款通知,即有給付義務,不得以主契約(採購合約)的爭議(如違約金過高)來對抗A公司。
指導意義: 對於雇主而言,銀行保證書提供了更快速、更穩固的保障,因為其給付義務與主契約的糾紛是分離的。
企業雇主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最大化保障您的權益,請在起草或審閱契約時,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 明確約定違約金性質: 如果您希望沒收保證金後,仍可請求額外的損害賠償,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為「懲罰性違約金」。
- 確保金額合理性: 即使是懲罰性違約金,數額也應與契約總價、預期損害風險保持合理比例。過高的金額只會增加法院酌減的可能性。
- 優先採用銀行保證書: 在重要或高風險的合約中,應要求廠商提供獨立性的銀行履約保證書,以避免在訴訟期間資金被凍結或拖延。
- 保留損害證據: 一旦發生違約並沒收保證金,請完整保留所有因廠商違約所導致的實際損害證據,以便在訴訟中抗辯對方主張的酌減請求。
總結:掌握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主導權
履約保證金是企業風險控管的利器,但其效力並非絕對。最高法院的實務趨勢已明確,只要涉及沒收,法院就有權審查其合理性。企業雇主應透過精確的契約條款設計,明確界定保證金的性質,並選擇更具獨立性的擔保形式,才能真正將這筆錢握在手中,確保企業利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設計契約條款,以降低履約保證金被法院酌減的風險?
A: 您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該保證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註明『債權人除沒收本保證金外,仍得請求履行債務或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可嘗試加入『當事人同意該金額並無過高情事,不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酌減』的條款,雖然法院仍有最終決定權,但能強化契約約定的效力。
Q: 如果廠商主張已完成『一部履行』,我沒收的保證金會如何被法院審查?
A: 若廠商主張已完成一部履行,法院將依《民法》第251條,比照您因該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減少應支付的違約金。因此,您需要舉證說明廠商未完成部分對您造成的損害遠超過其已完成部分的價值,以抗辯酌減請求。
Q: 履約保證金如果是『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在法律上最大的差異是什麼?
A: 主要差異在於酌減標準和舉證責任。『違約金』若過高,法院可依《民法》第252條依職權酌減。但若定性為『違約定金』,債務人(廠商)必須舉證證明定金數額與您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法院才會返還超過部分,這對債務人的舉證責任較重。
Q: 如果我收到的是銀行履約保證書,是否就沒有被酌減的風險?
A: 銀行履約保證書通常具備獨立性,銀行必須依約定給付,無法以主契約的爭議(如違約金過高)來對抗您。這保障了您能迅速獲得款項。但請注意,一旦您收到款項,廠商仍可能透過對主契約的訴訟,主張您沒收的金額過高,並要求您將溢扣部分返還給他們(非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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