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的雙重身份:貿易商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
在國際或國內貿易往來中,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是確保交易順利履行的重要工具。然而,一旦合約發生爭議,保證金被對方沒收或扣留,許多貿易商常誤以為只能束手無策。事實上,履約保證金在臺灣法律上具有「雙重身份」,瞭解其法律性質,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擔保金與違約金的關鍵區分
履約保證金的目的在於擔保契約債務之履行,但當契約約定因違約而「沒收」或「不予發還」時,實務上就會將其認定為違約金的約定。
1. 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根據《民法》的規定,如果合約中沒有特別註明,履約保證金會被視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2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白話來說,一旦對方沒收了保證金,原則上就不能再向您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這對貿易商來說是一種風險上限的保護。
2. 懲罰性違約金
如果合約明確約定「除沒收保證金外,仍得請求損害賠償」,則該保證金才屬於「懲罰性違約金」。此時,對方沒收保證金後,仍可對您主張實際損失。
您的法律救命稻草:違約金酌減權
這是貿易商在面對高額保證金被沒收時,最重要且最常被忽略的法律武器——請求法院酌減的權利。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即使您確實違約,但如果被沒收的保證金金額,與對方實際所受的損害相比顯然過高,法院有權力依職權或您的請求,將違約金降低到合理的數額。最高法院大法庭已明確裁定,此權利適用於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條款。
實務情境解析:
假設某貿易商(A公司)因故無法履行一筆1,000萬元的訂單,依約被買方(B公司)沒收了1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但B公司隨後另行尋找替代廠商,只產生了20萬元的價差損失。此時,A公司便可依據《民法》第252條,主張100萬元保證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法院最終很可能將沒收金額減至20萬元或略高於此的合理數額。
獨立擔保契約:快速求償的雙面刃
許多貿易商會選擇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履約保證書」或「保險單」,而非繳納現金。這類保證書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獨立擔保契約。
| 特性 | 現金履約保證金(違約金) | 獨立擔保契約(銀行/保險) |
|---|---|---|
| 從屬性 | 具從屬性,可主張主契約抗辯(如酌減權)。 | 具獨立性,與主契約履行狀況無關。 |
| 求償速度 | 需經法律程序確認違約金後才能抵銷或沒收。 | 擔保事故發生,債權人可迅速、無條件求償。 |
| 抗辯權 | 債務人可主張違約金過高。 | 獨立保證人不得援引主債務人的抗辯。 |
獨立擔保的優勢是能減輕您的現金流壓力,但風險在於其獨立性。一旦擔保事故發生,銀行或保險公司必須支付,您不能以「我正在跟對方打官司」為由,阻止銀行付款。這意味著,您必須在付款後,才能透過訴訟向對方追討不當得利。
貿易商的合約自保三要點
- 契約明確化: 在合約中盡可能明確定義履約保證金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以確保損失有上限。
- 保留酌減權: 即使違約,若被沒收金額顯然不公,應立即主張《民法》第252條,尋求法律救濟。
- 審核保證書條款: 使用獨立擔保時,務必理解對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憑單即付」,並預估獨立擔保帶來的快速資金流出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確保履約保證金不會被認定為懲罰性違約金?
A: 您應在合約中明確寫明:「履約保證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或避免使用「除沒收保證金外,甲方仍得請求乙方負擔額外損害賠償責任」等類似文字,以確保其被認定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限制對方的求償上限。
Q: 如果對方已經獲得其他賠償,還能沒收我的履約保證金嗎?
A: 如果保證金被認定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且對方因您的違約所受的損害已透過其他方式(例如另行求償或抵銷)獲得完全填補,則對方再沒收保證金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您有權請求返還。這適用於「損失填補原則」。
Q: 獨立擔保契約被銀行支付後,我還有追討的機會嗎?
A: 有。獨立擔保契約雖然讓銀行必須先支付,但這並不代表您在主契約中沒有權利。若您認為對方請求支付是無理由的,或者違約金過高,您可以在銀行支付後,依據主契約爭議或不當得利規定,向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取得的款項。
Q: 除了現金和銀行保證書,還有哪些方式可以作為履約保證金?
A: 依據《政府採購法》(若涉及政府標案)及多數商業契約,通常還可接受設定質權的銀行定期存單、無記名政府公債、銀行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等作為擔保。貿易商應選擇最符合自身資金調度需求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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