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人自保指南:面對高額履約保證金求償,您有權利主張酌減!
您是否曾基於信任或情誼,簽下了人事保證書?當被保證的員工(您的親友)不幸發生職務違約或未依約履行時,公司往往會主張沒收高額的「履約保證金」或要求您連帶負擔巨額賠償。
作為人事保證人,您必須知道:這筆錢的法律性質是什麼?以及,如果金額過高,法院是否會保護您?
律點通將透過專業法律分析,告訴您如何運用《民法》中的「違約金酌減權」,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釐清法律性質:履約保證金就是違約金?
許多契約會使用「履約保證金」、「擔保金」等名稱,但當公司主張「因員工違約,所以不予發還或沒收」時,這筆錢在法律上就具有違約金的性質。
1. 法律對違約金的推定
根據《民法》的規定,如果契約沒有特別寫明,這筆違約金通常被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也就是預先約定好的損害賠償總額。
《民法》第250條第2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這條文的意思是:如果公司(債權人)沒有證明實際損害超過這筆保證金,他們就只能拿走這筆錢,不能再額外要求其他損害賠償。
2. 重點:法院的「酌減權」
無論這筆錢被視為賠償性或懲罰性違約金,只要金額明顯過高,法院就有權力介入,為您主持公道。這是人事保證人最強大的法律武器。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當公司要求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時,您有權在訴訟中主張,該金額與公司實際受到的損害不成比例,請求法院依職權酌減。
二、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運用酌減權?
最高法院已明確指出,契約中約定「不予發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本質上就是違約金的約定,可以適用酌減權。
案例情境一:沒收條款的審查
某科技公司與員工約定,若員工提前離職,公司有權「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員工違約後,公司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主張,公司實際損失僅為重新招募及訓練費用,約10萬元,50萬元顯然過高。
法院判決依據: 法院認為,雖然契約允許沒收,但必須審查這50萬元是否與實際損害相當。如果金額過高而導致顯失公平,法院會依據《民法》第252條,將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數額(例如:酌減至20萬元)。
案例情境二:已完成部分工作,仍需全額賠償嗎?
某工程師與公司簽訂兩年合約,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工程師在工作一年半後因故離職,公司主張其違約,要求保證人支付全額違約金。
法院判決依據: 即使契約將違約金約定為「懲罰性」(意指除了賠償外,還要罰錢),法院仍會考量公平原則。工程師已完成大部分工作(例如已履行75%的合約期間),公司已經受有部分利益。此時,法院會參照《民法》第251條的精神:
《民法》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因此,法院會比照已履行的比例,減少保證人應負擔的違約金,避免公司獲得過度的不當利益。
三、人事保證人的自保策略
面對求償時,人事保證人應採取以下步驟:
| 步驟 | 實務操作建議 | 法律依據重點 | | :--- | :--- | | 1. 蒐集證據 | 證明公司實際損失的金額(例如:招募費用、業務停擺時間等),並證明員工已履行的工作內容或時間比例。 | 證明違約金與實際損害顯不相當 | | 2. 主張法律性質 | 強調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條款就是違約金,而非單純的擔保金,以適用《民法》第252條。 |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沒收即為違約金 | | 3. 提出酌減抗辯 | 請求法院依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審查違約金是否過高,並酌減至合理數額。 | 《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 4. 證明一部履行 | 若員工有部分完成契約,積極舉證已履行比例,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1條減少違約金。 | 即使是懲罰性違約金,法院仍可能類推適用 |
重要提醒: 如果您簽署的是「銀行保證書」而非現金保證金,請特別注意。銀行保證書通常具有「獨立性」,銀行一旦收到公司的付款要求,原則上必須支付,不得援引主契約的違約爭議來拒絕付款。這會讓您後續追討款項的難度增加。
結論
人事保證的責任並非無限上綱。當您面臨高額履約保證金或違約金求償時,請務必記住《民法》賦予法院的「酌減權」。積極主張違約金金額過高、證明公司實際損失,並提出員工已為一部履行的事實,是您保護個人財產的關鍵。不要因為契約條款寫了「全部沒收」就輕易放棄您的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履約保證金跟違約金的法律性質有什麼關鍵差別?
A: 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在交付時多半是作為「擔保」用途。但一旦發生員工違約,公司主張「沒收」或「不予發還」時,這筆錢的法律性質就轉變為「違約金」。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它會被推定為《民法》第250條的「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用來抵銷公司的實際損害。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定違約金「過高」而實施酌減?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包括:債務人(員工)違約的情節輕重、債權人(公司)實際所受的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契約履行的程度。如果違約金遠超過公司實際的損失,或者員工的違約情節輕微,法院就會行使《民法》第252條的酌減權。
Q: 如果契約明確寫明履約保證金是「懲罰性違約金」,還能主張酌減嗎?
A: 可以。雖然懲罰性違約金旨在強制履行,傳統上認為不與損害賠償相抵,但最新的實務趨勢(如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即使是懲罰性違約金,若金額過高而顯失公平,法院仍可基於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依《民法》第252條酌減。特別是當員工已有一部履行時,法院更可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51條減少金額。
Q: 如果我是以「銀行保證書」代替現金繳納保證金,風險有何不同?
A: 風險在於「獨立性」。銀行保證書通常具有獨立性與無因性,一旦公司提出符合約定條件的付款要求,銀行通常必須付款,不得以主契約中員工並未真正違約或公司也有過失等理由來抗辯。您後續必須自行向公司提起訴訟,才能追討被支付的款項,法律程序會更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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