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的法律陷阱:最高法院告訴你,現金沒收可能被酌減!
對於承攬業主(發包方)而言,收取履約保證金是確保工程或服務品質的重要手段。一旦廠商違約,業主自然希望能夠全額沒收這筆保證金,以彌補損失。然而,您知道嗎?並非所有形式的履約保證金都能讓您隨心所欲地全額沒收。
根據台灣最新的法律實務見解,履約保證金的法律性質,將直接影響您是否能成功實現擔保權利,特別是當廠商主張「金額過高」時。
1. 關鍵區分:履約保證金的兩大法律身份
在法律上,履約保證金依據其繳納方式,可區分為截然不同的兩種性質:
A. 現金或等值擔保(讓與擔保性質)
當廠商以現金、定存單、或政府公債等方式繳納保證金時,法律實務通常認定這是一種讓與擔保(或信託讓與擔保)。
讓與擔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主契約的履行。一旦發生違約,契約中約定業主可以「沒收」或「不予發還」這筆款項時,法律會將這個『沒收條款』視為一種違約金的約定。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代表著,如果廠商違約,但您所沒收的保證金金額遠超過您實際遭受的損害,廠商有權依據《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裁定酌減沒收的金額。這是承攬業主在收取現金保證金時必須面對的最大風險。
B. 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之保證書(獨立擔保性質)
當廠商提供銀行連帶保證書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時,這類擔保通常被認定為獨立擔保契約或付款承諾。
獨立擔保的特性是獨立性與無因性。這意味著銀行或保險公司的付款義務,是獨立於主契約(承攬契約)的履行狀況。業主只要證明廠商發生了保證書上載明的違約事由,即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
業主的最佳防線: 獨立擔保契約的獨立性,使得擔保銀行原則上不得援引主契約的抗辯(例如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來對抗業主。這為業主提供了更快速、更穩固的保障。
2. 實務案例解析:沒收保證金的「違約金化」趨勢
我們來看一個常見的工程糾紛情境:
情境: 某營造商(廠商)因故延宕工程進度,業主依約解除契約,並主張全額沒收繳納的1000萬元現金履約保證金。營造商則抗辯,業主實際的損失(重新發包的價差)僅有300萬元,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
法律結果: 根據最高法院最新的指導性見解(如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81號裁定),法院通常會支持營造商的主張。法院認為,契約約定沒收保證金的目的,實質上就是為了預定損害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因此當然適用違約金酌減規定。最終,業主可能只能沒收與實際損害相當的金額,而非全額1000萬元。
3. 承攬業主的實務操作指引
為了最大化您的擔保權益,並避免保證金被法院酌減的風險,請務必掌握以下兩點:
A. 優先選擇獨立擔保
在招標文件或契約中,應優先要求廠商提供具備獨立性的銀行連帶保證書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這能有效隔離主契約的履行爭議,確保您在違約時能快速獲得賠償。
B. 契約條款明確化
如果您必須接受現金保證金,請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該款項的性質和用途:
- 明確約定沒收條款為『懲罰性違約金』: 雖然法院仍有酌減權,但明確約定懲罰性,能增加法院審酌時的困難度。
- 詳細列出擔保範圍: 清楚說明保證金擔保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逾期罰款、損害賠償、重新發包價差等。
重要提醒: 履約保證金的發還條件,與契約終止或解除的『可歸責事由』息息相關。若契約終止非可歸責於廠商,業主必須返還保證金(扣除已發生的損害後)。
結論:確保您的履約保證金真正有效
履約保證金是您控制風險、確保工程品質的利器。作為承攬業主,您必須理解擔保形式的法律差異。選擇獨立擔保,並在契約中精確定義沒收條款的性質,是您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訴訟風險的最佳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履約保證金沒收條款是否能完全排除《民法》第252條的酌減適用?
A: 實務上,即使契約中約定「不得請求酌減」,法院仍保有依職權酌減違約金的權力,因為《民法》第252條屬於強制規定。然而,業主可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沒收的保證金為「懲罰性違約金」,以提高法院裁量酌減的門檻,並詳細舉證實際損害,證明沒收金額的合理性。
Q: 如果廠商提供了銀行履約保證書,業主在求償時需要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嗎?
A: 原則上不需要。由於銀行履約保證書屬於獨立擔保,業主只需依保證書條款,提供廠商違約的證明文件(如解除契約通知書),銀行即有義務付款。業主無需向銀行證明實際損害金額。這正是獨立擔保對業主最大的優勢。
Q: 如果工程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導致契約終止,業主可以沒收履約保證金嗎?
A: 不行。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廠商可歸責的債務不履行。若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如天災、法定變更)而終止,擔保目的即消失,業主應將保證金全額或扣除已發生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返還給廠商。
Q: 若廠商是共同承攬,履約保證金的責任如何認定?
A: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原則,共同投標廠商對業主負連帶履約責任。因此,業主可以要求任一共同承攬廠商的履約保證金,連帶擔保其他共同廠商的違約債務。在契約中應明確要求共同承攬人提供連帶保證,以確保擔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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