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小企業主而言,無論是向銀行貸款、簽訂重大採購合約,或是協助上下游廠商擔保,簽署「保證書」幾乎是商業活動中不可避免的一環。然而,許多企業主往往忽略了保證契約中關於「保證範圍」與「保證期限」的細節,一旦主債務人違約,可能導致自身資產面臨超出預期的無限責任。
律點通將透過台灣《民法》的最新規定與實務見解,帶您一步步拆解保證契約的法律陷阱,確保您的權益受到保障。
一、釐清保證類型: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
在簽署保證書前,第一步必須確認您簽的是「普通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這是《民法》賦予普通保證人的重要權利,目的在於保護保證人不會被債權人「跳過」主債務人直接追討。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實務影響:
- 普通保證人: 您可以要求債權人(如銀行)先去查封主債務人的財產,只有確定執行無效後,才能轉向您求償。
- 連帶保證人: 您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求償,您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這也是為何銀行或大型企業在交易中,幾乎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
二、最高限額保證的陷阱:未定期間的無限責任
許多中小企業主在申請營運週轉金時,銀行常會要求簽署「最高限額保證」。這類保證的風險在於,它不僅涵蓋當前的特定借款,還涵蓋未來在一定債之關係內所發生的一切債務,直到約定的最高金額為止。
如果契約沒有明確約定保證的「期間」,您的保證責任將持續有效,涵蓋所有在終止前發生的債務。
如何終止未定期間的保證責任?
如果您的保證契約是針對「連續發生之債務」(如最高限額保證)且未定有期間,您必須主動採取行動,才能劃清責任界線。這需要依據《民法》第754條的規定:
《民法》第754條:「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實務操作建議:
您必須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請注意,終止的效力僅能免除您對通知到達後所發生新債務的責任。對於通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保證責任依然存在,直到主債務清償完畢。
實務案例情境:保證期間的解釋
某企業主為關係企業貸款簽了保證書,上面寫著「本保證書有效期間為一年」。一年後,企業主認為責任已解除。但法院實務上(參見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能會認為,這個「一年期間」是指決定保證效力所及的債務發生期間。
換句話說,只要是在這一年內發生的借款,即便清償期在一年後才到,保證人仍須負責。這提醒我們,契約解釋必須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能僅拘泥於字面上的「期間」二字。
三、保證人最重要的保護傘:延期清償的免責權
當主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例如銀行)很可能會與主債務人私下達成「延期清償」的協議。如果債權人未經您的同意就延長了還款期限,您可能因此免責。
《民法》第755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拒絕預先拋棄:法律的強力保護
許多標準化的保證契約中會要求保證人簽署「同意債權人延期清償,無須再徵求同意」的條款。但這類預先拋棄權利的約定,在法律上可能無效。
《民法》第739條之1:「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第755條的免責抗辯權屬於保證人的法定權利,因此依據第739條之1,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的約定通常是無效的。這意味著,如果債權人未經您事後同意就延長了主債務期限,您仍有權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四、中小企業主的實務操作指引
| 法律風險點 | 實務操作建議 | 適用法條依據 |
|---|---|---|
| 連帶保證 | 清楚認知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責任與主債務人相同。 | 《民法》第745條(反面解釋) |
| 範圍不明確 | 契約中應明確排除「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僅限於特定借款或交易。 | 《民法》第98條 (契約解釋原則) |
| 未定期間 | 必須隨時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以停止未來債務的發生。 | 《民法》第754條 |
| 延期清償 | 拒絕簽署預先拋棄延期同意權的條款,並密切關注主債務的清償狀況。 | 《民法》第739條之1、755條 |
重要提醒: 簽署任何保證契約前,務必仔細審閱條款,特別是關於「最高限額」與「保證期間」的約定。主動採取法律行動,才能有效管理企業的擔保風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最高限額保證的範圍如何認定?我能只針對特定債務負責嗎?
A: 最高限額保證通常涵蓋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在特定關係內(如借貸關係、供應關係)所發生的一切債務。若您想限制範圍,必須在契約中明確載明,例如「本保證僅限於民國113年A合約所生之新台幣500萬元借款」,並排除『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的概括性條款。若未約定,依實務見解,您的責任會擴及主債務的元本、利息及損害賠償等全部附屬負擔。
Q: 我已經簽了最高限額保證,但不想再為公司未來的債務負責,該怎麼做?
A: 如果該保證契約是針對連續發生的債務且未定有期間,您必須依據《民法》第754條,立即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請務必保留通知的證明(如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終止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的新債務,您才可免除保證責任。
Q: 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私下延長了還款期限,我作為保證人是否一定會免責?
A: 不一定完全免責,但您有主張免責的強大依據。依《民法》第755條,若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您未同意則可免責。即使契約中約定您『預先同意延期』,依《民法》第739條之1,該預先拋棄的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您應以未同意延期為由,向法院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Q: 如何避免在保證契約中被要求預先拋棄法定權利?
A: 簽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特別是關於『延期清償』、『先訴抗辯權』或『代位權』的拋棄條款。若條款要求您放棄《民法》第739條之1所保護的權利,您應當拒絕簽署。即使簽署了,該預先拋棄的約定在法律上仍可能因違法而無效,但最好的方式仍是避免簽署,減少後續訴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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