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被強制執行,該如何自救?
當您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或支付命令時,您可能會疑惑:為什麼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可以直接找我,而不是先去找借款人(主債務人)?難道我不能要求銀行先查封主債務人的財產嗎?
很遺憾,如果您簽署的是「連帶保證」契約,法律上您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這意味著您已經放棄了普通保證人享有的重要權利。
本文將為您解析連帶保證人的法律地位、債權人追償順序,以及您在代償後如何行使求償權,保障您的財產權益。
1. 連帶保證的殘酷真相:喪失「先訴抗辯權」
許多人誤以為保證人只是「備胎」,只有在主債務人真的還不出錢時才需要負責。這個觀念只適用於普通保證人,而不適用於連帶保證人。
普通保證人 vs. 連帶保證人
-
普通保證人: 享有《民法》第745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或稱檢索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代表債權人必須先證明已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且無財產可供清償,才能轉向普通保證人追討。
-
連帶保證人: 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擔的是同一清償責任,責任無先後之分。因此,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上述《民法》第745條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追償的自由選擇權
由於您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追償對象。依據《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
《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這代表債權人可以同時向主債務人及您發動強制執行,甚至無需先就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或擔保物進行求償。
2. 您的法律防線:保證的「附從性」
雖然連帶保證人喪失了先訴抗辯權,但您的保證債務仍具有附從性,也就是說,您的債務是從屬於主債務的。
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防線!
依據《民法》第742條規定,連帶保證人仍然可以援用主債務人所生的抗辯。例如:
- 債務已消滅: 主債務人已經清償了部分或全部債務。
- 時效完成: 主債務的請求權時效已經完成(例如一般借貸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契約無效: 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本身是無效或可撤銷的。
實務提醒: 如果您發現主債務已經消滅或時效已過,務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該抗辯權,才能停止執行程序。
3. 代償後的自救行動:行使求償權
一旦您被強制執行或主動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您就取得了向主債務人和其他共同保證人追討的權利。這是連帶保證人最關鍵的自救步驟。
對主債務人的「代位求償」
當您代為清償後,您在清償的限度內,會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這就是《民法》第749條所稱的「代位」。
- 求償範圍: 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您支付的執行費用)。
- 操作建議: 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強制執行命令等文件。代償後,應立即向主債務人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償還,若遭拒絕,則需向法院提起訴訟求償。
對其他共同連帶保證人的「內部求償」
如果您與其他數人共同擔任同一筆債務的連帶保證人,您在代償後可以向他們追討各自應分擔的部分。
- 求償前提: 依據《民法》第281條及實務見解,您必須是清償金額超過您自己應分擔的部分,才能向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
- 分擔比例: 如果保證契約中沒有特別約定,則應平均分擔。
案例解析:共同保證人的分擔限制 假設甲、乙、丙三人共同為丁的債務連帶保證100萬元。若甲代償了50萬元。由於甲應分擔的比例是1/3(約33.3萬元),甲清償的50萬元超過了其應分擔額。因此,甲可以向乙、丙各求償約16.7萬元。
結論與行動總結
身為連帶保證人,您在法律上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但絕非束手無策。請記住以下關鍵行動要點:
- 面對執行: 收到強制執行命令時,請勿逃避,立即確認債務金額與執行範圍。
- 尋找防線: 查核主債務是否可能已消滅或時效已完成,並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主張「附從性抗辯」。
- 代償後求償: 一旦代為清償,立刻備齊文件,向主債務人行使全部代位求償權,並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追討超額分擔部分。
連帶保證是台灣常見的高風險法律行為。若您已經身陷強制執行,積極主張您的求償權,是您挽回損失的唯一途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執行主債務人的抵押品嗎?
A: 除非保證契約中明確約定債權人應先就抵押物取償,否則在一般連帶保證關係中,您無權要求債權人必須先處理抵押品。債權人有權選擇先向您或主債務人追償,這是連帶保證的特性之一。
Q: 什麼是連帶保證人可以主張的「附從性抗辯」?
A: 附從性抗辯是指保證債務從屬於主債務的性質。您可以主張任何主債務人可以主張的抗辯事由,例如:主債務人已經清償完畢、債務的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主契約因詐欺或脅迫而無效等。這些抗辯一旦成立,您的保證責任也會隨之減輕或消滅。
Q: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我還能對他行使求償權嗎?
A: 可以,但您的求償權將轉為破產債權。您必須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由於破產程序中所有債權人是按比例受償,您很可能無法獲得全部清償,但仍應依法申報,以確保您的法律權益。
Q: 我代償後,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時效是多久?
A: 根據《民法》第749條,您是承受了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因此,您的求償時效與原債權的時效相同。例如,若原債務是銀行貸款(通常是5年),您的代位求償時效也是5年。時效從您代為清償之日起重新起算,務必注意時效期限。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