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連帶保證書,您必須知道的法律風險
許多人在親友請求下,不經意簽下「連帶保證人」的身份,以為只是備位性質。然而,在台灣法律實務中,「連帶保證」的責任遠比您想像的沉重。一旦主債務人(借款人)無法還款,銀行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向您求償全部債務,甚至查封您的財產。
作為連帶保證人,您必須掌握以下核心法律知識,才能在風險來臨時,為自己爭取最大的保障。
1. 連帶保證的本質:與主債務人地位相同
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最大的差異,在於您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是普通保證人享有的權利:銀行必須先窮盡一切手段追討主債務人,確定追不到後,才能找上普通保證人。
但是,根據《民法》第272條的規定,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銀行(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73條,同時或先後向您或主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這意味著:
- 銀行可以直接向您追討。
- 您不能要求銀行先去查封主債務人的資產。
2. 責任範圍有多廣?不只本金而已
連帶保證的責任範圍非常廣泛,通常不只包含借款本金。
《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實務上,銀行契約通常不會「另有訂定」排除這些費用。因此,一旦主債務人違約,您連帶負擔的責任會自動擴大,包含:積欠的利息、遲延利息,以及高額的違約金。
3. 連帶保證人的兩大自保武器
雖然連帶保證責任重大,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仍提供保障,讓您有機會主張契約條款無效或限制銀行的求償順序。
武器一:消費性放款的特殊保護
如果您的保證契約是針對「消費性放款」(例如車貸、信貸、房貸等)且銀行未取得足額擔保,依據修正前的《銀行法》第12條之1精神,實務上法院傾向於限制銀行的求償權:
- 銀行雖可要求連帶保證人,但應先向借款人求償。
- 連帶保證人只需在銀行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負清償責任。
【情境提醒】 如果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品(如汽車)價值不足清償債務,您應在訴訟中主張此點,要求銀行先執行抵押品和主債務人的財產。
武器二:定型化契約中「預先拋棄權利」的條款無效
銀行提供的制式契約中,常會要求連帶保證人「預先同意」銀行可以拋棄擔保物權、或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且保證人仍須負責任。這類條款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無效。
【阿明的故事】
阿明為朋友的企業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合約載明:「銀行允許主債務人延期還款,無須徵求連帶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須負全部責任。」後來銀行一再延期,導致債務金額滾大。阿明在訴訟中主張:這個條款使他預先拋棄了《民法》第755條(延期清償免責)的權利,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該約定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法院最終採納了阿明的說法,認定該條款無效,限制了阿明的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雖然保證契約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法院可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認定銀行要求預先拋棄重要免責權利的約定是無效的。
4. 實務操作指引:連帶保證人如何自救?
連帶保證人並非完全無助,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
- 書面終止未定期間的保證: 如果您簽的是「最高限額保證」且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針對主債務人未來發生的債務,您可以依據《民法》第754條,以書面正式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避免責任無限擴大。
- 保留所有證據: 關於主債務人還款狀況、銀行協商紀錄、契約終止通知等,都必須以書面方式留存,以備將來訴訟舉證。
- 主張求償順序: 若符合「消費性放款、未足額擔保」的條件,務必在法院主張銀行應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以減輕您的壓力。
重要提醒: 即使主債務人提供了房屋抵押(物保),銀行仍有權利選擇先向您這位連帶保證人(人保)求償,法律上並無規定銀行必須先執行抵押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主債務人求償嗎?
A: 可以。連帶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即取得對主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又稱追償權),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主債務人追討您所代為清償的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但實務上,若主債務人已無資產,追償難度較高。
Q: 如果主債務人與銀行私下協議延期還款,我是否就能免責?
A: 這取決於您的保證契約內容。如果契約中沒有「預先拋棄延期清償同意權」的條款,依據《民法》第755條,銀行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您原則上可以主張免責。但若契約有該條款,您仍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該條款無效,爭取免責。
Q: 連帶保證人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來對抗銀行嗎?
A: 實務見解通常認為,連帶保證人與銀行簽訂保證契約,並非為了「消費」目的,因此您不具備《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身分,原則上無法直接適用《消保法》。但您仍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
Q: 最高限額保證的責任是無限期嗎?如何確定我的責任範圍?
A: 最高限額保證通常會約定一個「最高擔保金額」,但若未約定「保證期間」,其責任可能持續很長。若您想終止對未來債務的責任,必須依《民法》第754條,以書面通知銀行終止契約。終止後,您對通知到達前已發生的債務仍需負責,但對通知後發生的新債務則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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