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自救指南:釐清你的法律責任與應對策略
連帶保證人是許多人情義相挺下的產物,但當主債務人(借款人)跑路或無法清償時,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第一個找上的往往不是債務人,而是您!許多連帶保證人會問:「難道不能要求銀行先去查封主債務人的財產嗎?」
很遺憾,如果您是連帶保證人,答案通常是「不能」。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度解析,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的根本差異,以及您在法律上真正的責任範圍與自救之道。
釐清身分:連帶保證人為何沒有「先訴抗辯權」?
首先,我們必須區分兩種保證類型:普通保證與連帶保證。兩者最大的差異就在於是否享有《民法》上的「先訴抗辯權」(或稱檢索抗辯權)。
普通保證人的保護傘:先訴抗辯權
普通保證人享有《民法》第745條的保護: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條文賦予了普通保證人一個暫時拒絕清償的權利:除非債權人證明已經對主債務人執行財產,但執行無效,否則普通保證人可以拒絕付款。這體現了普通保證責任的「補充性」。
連帶保證的殘酷真相
一旦您簽署的是連帶保證契約,您的法律地位將與主債務人完全相同,負擔同一債務。這意味著您的責任是「並列性」而非「補充性」。
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向您求償全部債務,無需先對主債務人進行任何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陷阱: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效力
許多人會疑惑,契約中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的。
雖然《民法》第739條之1原則上限制保證人預先拋棄權利,但《民法》第746條第1款明確規定,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因此,無論是契約中明示拋棄,或是簽署連帶保證契約(實務上視為有拋棄之意),該約定在台灣法律上均具備強大效力。
實務案例解析:連保人被直接追討
律點通將一個常見的實務爭議簡化為以下情境:
案例故事:連保人老王的無奈
老王替朋友擔任企業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朋友公司倒閉後,銀行立刻向老王提起訴訟,要求老王償還數百萬欠款。老王主張:「朋友名下還有機器設備和辦公室,銀行應該先去查封那些資產!」
法院最終判決:老王敗訴。法院指出,由於老王是連帶保證人,他與主債務人負有相同的清償責任。銀行無需證明已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即可直接要求老王償還全部債務。老王無法以主債務人尚有財產為由,拒絕清償。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連帶保證人必須承擔與主債務人並列的責任,無法要求債權人先進行檢索。
連帶保證人自救指南:被追討時的應對策略
既然無法拒絕清償,連帶保證人該如何保護自己?
1. 仔細核對債務範圍
收到訴訟或支付命令時,務必仔細核對債權人主張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是否正確。如果債權人計算有誤,您仍可針對錯誤的部分提出抗辯。
2. 行使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求償權
這是連帶保證人清償後最重要的救濟途徑。一旦您清償了債務,您就取代了原債權人(如銀行)的地位,取得向主債務人求償的權利。
- 操作建議: 清償後,請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文件,並立即對主債務人主張求償。您甚至可以利用銀行原有的債權證明,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3. 面對無條件執行名義
如果債權人已取得對您未附條件的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確定),而您有實體法上的抗辯權(例如債務已清償、時效已過),您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才能阻止強制執行。僅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通常會被駁回。
律點通提醒: 簽署連帶保證契約,形同您自己就是借款人。務必在簽約前審慎評估主債務人的信用風險,這是最根本的預防措施。
結論
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這是台灣法律實務的鐵則。您的責任是立即且全面的。但請記住,清償債務後,您絕非冤大頭,您有權利向主債務人追討您代墊的每一分錢,這就是代位求償權的價值所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人真的完全沒有抗辯權嗎?
A: 雖然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但您仍有權利主張其他實體法上的抗辯,例如:債權人請求的債務金額計算錯誤、利息計算違法、債務已超過時效,或主債務已部分清償等事實。這些抗辯權並不會因為您是連帶保證人而消失。
Q: 萬一我被迫清償了全部債務,該如何向主債務人追討?
A: 這就是「代位求償權」。清償後,您應立即向主債務人發出存證信函要求還款,並保留所有付款證明。由於您已代位取得原債權人的地位,您可以利用銀行原有的債權證明,向法院聲請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Q: 契約中寫「拋棄先訴抗辯權」是否真的有效?
A: 是的,根據《民法》第746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可以合法拋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契約本身在實務上就被視為有拋棄此權利的意思,因此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Q: 銀行可以直接查封連帶保證人的財產嗎?
A: 只要銀行取得對您的執行名義(如法院的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且您未在期限內清償,銀行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薪資、不動產等,無需先對主債務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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