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一覺醒來,發現自己的存款或房產被法院查封了?身為連帶保證人,您可能正經歷著被債權人直接追討的困境。許多人誤以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去找主債務人」,但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遠比您想像的更重。
「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精準解析連帶保證人面對強制執行時的法律地位、救濟途徑,以及您手中僅存的抗辯武器。
一、 連帶保證的殘酷真相:您沒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人最大的誤區,就是以為自己可以主張《民法》第745條規定的「先訴抗辯權」。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項權利,只有普通保證人可以主張。但只要契約書上寫明您是「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您的地位就等同於連帶債務人。
法律事實: 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73條的規定,直接跳過主債務人,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清償,並據此聲請強制執行。您無法以「債權人還沒執行主債務人」為由,對執行命令提出異議。
重要提醒: 當您簽下「連帶保證」時,您已經實質上拋棄了先訴抗辯權。
二、 連帶保證人唯一的武器: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雖然您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您並非完全束手無策。您的核心救濟依據是《民法》第742條,這條法規賦予您主張主債務人所有抗辯的權利。
《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這代表,如果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任何可以拒絕清償的理由,您都可以拿來對抗強制執行。常見的抗辯事由包括:
- 時效抗辯: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已超過法定時效(例如一般借貸時效為15年,銀行貸款可能為5年)。
- 債務已清償: 主債務人已經還清部分或全部款項,但債權人仍重複請求。
- 契約條件未成就: 債務的發生有特定條件,但該條件尚未達成。
三、 實體救濟途徑:債務人異議之訴
當您收到執行法院的查封或扣押命令時,若您主張有上述實體抗辯事由,單純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是沒有用的!執行法院只會進行形式審查(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不會審理實體爭議。
您必須採取正式的法律行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實務案例解析:時效抗辯的成功
情境故事:
王先生多年前擔任朋友的連帶保證人,後因朋友倒閉,銀行(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多年後,銀行直接向王先生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王先生雖然知道自己是連帶保證人,但經律師協助計算,發現銀行對主債務人的部分債權請求權,已經超過了法定時效。
結果:
法院認定,連帶保證人雖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依據《民法》第742條,王先生可以主張主債務人的時效抗辯。最終,法院撤銷了強制執行程序中已經超過時效的債權部分。這證明了連帶保證人必須積極主張抗辯權的重要性。
四、 連帶保證人面對執行命令的SOP
一旦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請依循以下步驟應對:
| 步驟 | 具體行動 | 法律依據 | 目的 |
|---|---|---|---|
| 步驟一:確認執行名義 | 收到命令後,立即核對執行名義(判決書、支付命令、公證書等)的內容與範圍。 | - | 確認債務的合法性及範圍 |
| 步驟二:確認抗辯事由 | 檢視主債務是否有已清償、時效消滅、或債權人違約等情況。 | 《民法》第742條 | 找出實體抗辯的證據 |
| 步驟三:提起訴訟 | 若有實體抗辯,應立即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 排除執行名義的效力 |
| 步驟四:聲請停止執行 | 在提起異議之訴的同時,向法院聲請提供擔保金,以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 | 避免財產在訴訟期間被拍賣 |
關於求償權與假扣押的風險
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依據《民法》第749條向主債務人求償。然而,在尚未清償前,若您擔心主債務人脫產而想對其聲請假扣押,實務上多數見解是會被駁回的。因為您必須先清償債務,才能正式取得代位求償權。請務必將清償後的求償作為主要策略。
結論:積極行動,莫等閒
連帶保證人雖然負有重責,但並非毫無反擊之力。面對強制執行,您不能被動等待,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積極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並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條唯一的正式途徑尋求救濟。時間是您最大的敵人,請立即行動,尋求專業協助,保全您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連帶保證人與普通保證人最大的法律差異在哪裡?
A: 最大的差異在於「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可以主張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轉向保證人追討;但連帶保證人則完全拋棄了這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同時或先後向任一方請求清償,甚至直接對連帶保證人執行。
Q: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申請破產,我的連帶保證責任會自動解除嗎?
A: 不會自動解除。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於主債務人的破產程序之外的。但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連帶保證人破產,法院在審查時,實務上會要求合併考慮主債務人的資力狀況,若主債務人仍有清償能力,則不應輕易宣告連帶保證人破產。
Q: 我主張時效抗辯,需要什麼樣的證據?
A: 您需要證明「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已超過法定期間,且期間內沒有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如起訴、催告等)。通常需要提供原借貸或契約文件,計算最後一次清償日或請求日起算的時間。時效計算複雜,建議請律師協助核對。
Q: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強制執行程序會立刻停止嗎?
A: 不會自動停止。您必須在提起異議之訴的同時,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向法院聲請提供擔保金(通常為執行金額的三分之一),法院才會裁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若未聲請或未提供擔保,執行程序仍會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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