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內部求償指南:代償後,您不是孤軍奮戰!
當您簽下「連帶保證人」這四個字時,代表您對債權人負有與主債務人相同的清償責任。一旦主債務人無力償還,您可能被迫代為清償全部債務。面對龐大的代償金額,您一定會問:『明明有其他共同保證人,為什麼要我一個人承擔?』
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雖然您對外(對債權人)必須負全責,但在內部(共同保證人之間),法律保障了您的內部求償權。這篇文章將專門為已代償或即將代償的您,解析如何依法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追討他們應分擔的款項。
1. 釐清法律關係:連帶保證人的「對內」與「對外」
對外責任:連帶保證
當數人共同保證同一筆債務時,即成立共同保證關係。根據《民法》第748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這些保證人彼此間應連帶負保證責任。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選擇向您或任何一位保證人,要求償還全部債務。
對內責任:平均分擔原則
雖然您對外是連帶責任,但在共同保證人相互之間,則類推適用連帶債務的規定。這就是您內部求償權的基礎。
《民法》第280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白話來說: 除非你們當初簽約時有特別約定(例如約定某人負擔七成、某人負擔三成),否則所有共同保證人對這筆債務的最終責任是平均分配的。
2. 實務核心:求償的範圍與計算方式
當您代為清償後,您的求償對象有兩個:主債務人,以及其他共同保證人。兩者的求償範圍完全不同。
對象一:主債務人(可求償全部)
根據《民法》第749條(保證人代位權),您清償債務後,將承受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因此,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追討您代償的全部金額。
對象二:其他共同保證人(僅能求償「超過自己分擔額」的部分)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您不能向其他保證人要求全部代償款,只能要求他們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
《民法》第281條第1項: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實務案例解析:平均分擔的計算
假設您與其他三位朋友(共四位)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欠款120萬元,您代償了全部120萬元。
| 項目 | 說明 | 金額 |
|---|---|---|
| 債務總額 | 120萬元 | 1,200,000元 |
| 共同保證人數 | 4人 | 4人 |
| 每人應分擔額 | 120萬 ÷ 4人 | 300,000元 |
| 您代償金額 | 1,200,000元 | 1,200,000元 |
| 可向其他保證人求償總額 | 120萬 - 30萬 (您的分擔額) | 900,000元 |
您代償的120萬元中,有30萬元是您自己應負的終局責任。因此,您只能就超過您分擔額的90萬元,向其他三位保證人平均求償,每人30萬元。
法院實務(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3號判決) 均確立了此「平均分擔」且「求償限於超過自己分擔額」的原則。
3. 實務操作指引:代償後的關鍵步驟
步驟一:確認清償身分與證據
您必須證明您是以連帶保證人的身分代為清償,而非以主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贈與人身分付款。請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匯款紀錄,以及債權人出具的債務清償證明。
步驟二:確定內部協議是否排除平均分擔
請仔細檢查當初的保證契約或內部協議。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了某人應負終局清償責任,或約定了特定的分擔比例,則依契約約定處理,這將排除《民法》第280條的平均分擔原則。
步驟三:行使訴訟求償權
在訴訟實務上,為求效率,建議您同時對主債務人及其他共同保證人提起訴訟,請求:
- 主債務人: 償還全部代償款項(基於代位權)。
- 其他共同保證人: 償還各人應分擔的份額(基於內部求償權)。
重要提醒: 內部求償權的消滅時效通常為15年,自您清償使他人免責時開始起算,但建議您盡快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爭議。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當初簽約時沒有約定分擔比例,是不是就無法求償?
A: 不會。根據《民法》第280條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連帶債務人(共同保證人)之間應平均分擔義務。若無特別約定,法院會認定你們的責任是平均的,您仍可依此基準計算求償金額。
Q: 我已經清償了全部債務,可以直接向其中一位共同保證人要求他分擔的全部金額嗎?
A: 是的。您清償後,您對其他保證人的求償權範圍是「各自分擔之部分」。例如,有三位保證人,您清償了90萬。您應分擔30萬,可以向另外兩位保證人各求償30萬。您只需證明您支付的金額超過了您應分擔的份額即可。
Q: 如果主債務人已經跑路了,我對其他共同保證人的求償權會受到影響嗎?
A: 不會直接影響。對其他共同保證人的求償權(民法第281條)是基於你們內部連帶責任的分擔關係,與主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是分開計算的。您仍可依法向其他保證人追討其應分擔的款項。
Q: 內部求償權的時效是多久?
A: 根據實務見解,共同保證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權(民法第281條)屬於一般債權,消滅時效通常為15年,自您代為清償、使其他保證人同免責任時起算。但若您對主債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民法第749條),則繼承原債權的時效(例如銀行借款通常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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