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自救指南:代償債務後,如何向其他共同保證人成功求償?
當您簽下「連帶保證人」這四個字時,就等於將自己的財產與主債務人的命運綁在了一起。更複雜的是,如果同一筆債務有多位共同連帶保證人,當您被迫清償了全部債務,是否能向其他保證人拿回款項?能拿回多少?
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共同連帶保證人的內部求償機制,讓您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共同連帶保證:對外連帶,對內平均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共同連帶保證的法律基礎。
1. 對外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第748條規定: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這表示,對債權人(通常是銀行)而言,只要主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有權利向任何一位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全部債務。您無法要求債權人先去向其他保證人追討,這就是「連帶」的法律效力。
2. 對內的平均分擔原則
雖然對外您必須負擔全部責任,但在你們這些保證人彼此之間,責任卻是平均分配的。
《民法》第280條確立了內部分擔的預設原則: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除非您們當初有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分擔比例,否則法律一律推定你們應平均分擔。
二、清償後求償:區分對象與範圍
當您代主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後,您的求償對象有兩類,且求償的範圍完全不同:
1. 對主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請求償還全部
根據《民法》第749條,保證人清償債務後,會取得債權人原本對主債務人的債權。這稱為「代位權」。
- 求償範圍: 您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您代償的全部金額。
2. 對其他共同保證人的「內部求償權」:僅能請求分擔部分
這是依據《民法》第281條第1項行使的求償權:
- 求償範圍: 您只能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各自應分擔的部分。
關鍵前提:您必須多付!
請注意,行使對其他保證人的求償權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您實際清償的金額,必須超過您自己應分擔的比例。
【實務案例解析:未超過自身分擔額,不得求償】
假設有四位共同連帶保證人(A、B、C、D),總債務為400萬元。依平均原則,每人應分擔100萬元。
如果保證人A只代償了80萬元,雖然A出了錢,但因為80萬元未超過A自己應分擔的100萬元,A此時不得向B、C、D主張求償。此判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60號判決意旨)強調,您必須等到清償金額超過您自身分擔額後,才能對超出部分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求償權。
三、當共同保證人「沒錢」怎麼辦?
如果您的共同保證人中,有人已經無資力(破產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應分擔的責任並不會消失,而是會轉嫁到其他有能力的保證人身上。
根據《民法》第282條第1項的精神,若連帶保證人中有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該不能償還的部分,將由清償人與其他有資力的保證人平均分擔。
【實務案例解析:無資力者的分擔轉嫁】
假設有三位連帶保證人(甲、乙、丙),總債務300萬元,每人應分擔100萬元。若甲清償了全部300萬元,並發現丙已無資力。
此時,甲對乙的求償金額將不是100萬元,而是:
- 乙原本應分擔的100萬元。
- 丙不能償還的100萬元,由甲、乙兩人平均分擔(各50萬元)。 因此,甲可以向乙請求償還100萬 + 50萬 = 150萬元。(參考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054號裁定意旨)
四、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
提醒您:所有清償行為都必須保留完整的證明文件,這是您未來求償的有力證據。
| 步驟 | 目的 | 建議行動 |
|---|---|---|
| 事前約定 | 排除平均分擔原則 | 簽約時以書面約定內部分擔比例,以排除《民法》第280條的預設規定。 |
| 清償證明 | 證明免責事實 | 保留匯款單、法院清償證明等,證明您已使其他保證人同免責任。 |
| 優先對象 | 確保最大回收 | 應優先向主債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請求償還全部金額。 |
| 求償計算 | 確定求償範圍 | 精確計算您清償的金額是否超過自身分擔額,並依此計算對其他保證人的求償比例。 |
結論:保障您的權益,從精算分擔額開始
連帶保證的風險高,但若不幸代償,法律仍保障您的求償權。關鍵在於弄清楚「對主債務人求償全部」與「對共同保證人求償分擔額」的差異,並確實依據《民法》第280條及第281條的規定,精確計算出您應分擔與可求償的金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有四個連帶保證人,但當初沒有約定分擔比例,我代償後該怎麼計算每個人的責任?
A: 根據《民法》第280條的預設原則,若無特別約定,所有共同連帶保證人應平均分擔義務。您應將總債務除以人數(4人),每人負擔四分之一。您只能就您清償金額中超過這四分之一的部分,向其他三位保證人請求償還他們各自的四分之一。
Q: 我代償後,對其他連帶保證人行使求償權的時效是多久?
A: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對其他共同保證人取得的求償權,屬於一般債權,其消滅時效通常適用《民法》規定的15年。雖然時效較長,但建議您在清償後儘速處理,以避免證據滅失或對方財產狀況惡化。
Q: 如果我是連帶保證人,同時又提供房產做抵押(物上保證),我的內部分擔額會不會比較高?
A: 在您兼具連帶保證人(人保)與物上保證人(物保)雙重身份時,實務上對內部分擔的計算較為複雜。根據《民法》第879條的規定,法院傾向於將您的雙重擔保納入考量,按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比例定之,分擔義務可能因此不同於單純的平均分擔。
Q: 如果當初簽約時,我們約定我負擔90%,但其他人只負擔10%,這個內部約定有效嗎?
A: 這個內部約定是有效的,且優先於《民法》的平均分擔原則。但請注意,這個約定只影響你們保證人之間的求償關係。對債權人(例如銀行)而言,您對外仍須負擔全部責任,債權人仍可向您請求償還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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